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程序

发布时间:2017-01-05 14:49

选举制度,是伴随着现代民主概念而出现的。不管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在国家的整个民主政治制度中,都居于基础而且首要的地位。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选举制度更是代表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先进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程序。欢迎阅读!

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程序

全国的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即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按选举单位提名确定候选人,然后由选举单位的会议代表投票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香港、澳门回归以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根据全国人大制定的选举办法,选举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军区、中央军委机关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另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我国55个少数民族,应选代表360人左右。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直接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由各级选举单位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方式是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议法律案和各项议案,讨论和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并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为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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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下列职权:

(1)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及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

(2)人事任免权。

①在选举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有权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有权力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有权力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上各级选举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②在决定方面,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③在罢免权的行使方面,对以上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予以罢免。按照法律规定,罢免案必须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我国《宪法》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④重大事项决定权。我国《宪法》第62条第9——15项做出了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有权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有权履行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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