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收费需明码标价

发布时间:2017-03-31 22:59

日前,珠海市发改局官网发布了《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代理服务机构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本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在从事代理服务时需明码标价,且不能进行价格欺诈。

珠海市中介收费需明码标价

按照《通知》规定,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代理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房屋咨询、代办业务等任何收费服务都应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且明码标价的格式和内容在公示前应先经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制。

机构注册地在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的,由所在行政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制;注册地在横琴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高栏港经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等功能区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制。

此外,《通知》还要求房产中介机构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且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房产中介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未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或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处罚。

注意!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收费需明码标价

除了价格,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工作亦有新规。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珠海市相关部门不仅要求中介明码标价,更进一步规范了中介机构的登记备案工作。

1月10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了《关于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按照规定,凡在珠海市从事房地产经纪的服务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符合要求的,协会给予备案证明,并予公示;未进行备案登记或达不到条件未获得备案的中介机构,不能在珠海市范围内开展相关房地产咨询、居间、经纪等业务。

已经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2017年1月31日前办理备案登记;新注册的中介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协会办理备案;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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