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立董事制度有效实施的政策建议研究
【论文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法律制度选聘制度激励约束机制
【论文文章摘要】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制度创新,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我国上市公司已普遍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但实施效果如何,成为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从独立董事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选聘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如何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改进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促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的政策建议。
为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和出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考虑,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但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并未达到相应的效果,为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保护利益相关者的产权,独立董事成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必要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加快独立董事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从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以来,虽然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方面已经做了不少工作,先后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资格、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了一些指导性的规定,但迄今为止独立董事制度还没有形成法规上的强制性。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均没有关于独立董事的有关规定,这使得独立董事依法行权时极为不利的。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支撑,缺乏具体的、可实施的相关规定,对于独立董事的聘任、报酬、权利和义务等规定,都难以落到实处,影响里独立董事制度作用的发挥。独立董事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完善主要从五个层面着手:(1)修改公司法》。为适应新的情况,促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和健康运行,应增加有关独立董事的作用、职责、权利、义务,责任等法律条文,而这些条文是制定有关独立董事具体法律法规的指导原则;(2)由中国证监会等部f1制定相关规章,对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发表意见的程序以及薪酬等问题做出规定,并对独立董事的过失追究规定具体的行政责任;(3)在自律性准则层面上,应该建立独立董事的行业自律组织。自律组织可以制定独立董事的执业规范和对不良执业行为的惩罚措施。这样可以增加行业自律性和指导性;(4)上市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独立董事行权的具体内容和发挥作用的范围方式和方法。
二、完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
应建立一套独立的、不受干扰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独立董事聘任机制需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谁来选择独立董事,解决选择独立董事的权力主体问题,应确保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提名权受到应有的重视;二是怎样选择独立董事,解决选择独立董事的具体程序问题,应确保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避免不具有独立性的独立董事通过合法渠道产生;三是选择什么样的独立董事,解决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问题,应严格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确保所选之人能够有时问、有精力、有能力有效履行监督职能。在独立董事选聘时必须坚持以下三点原则:一是进一步保障中小股东的提使其不受制于管理层,同时还应该包括过硬的业务能力。
中国证监会在其发布的《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作了规定,目的是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实际运行效果,保证公司所聘任的独立董事足真正独立,与公司无重大利害关系的独立董事。但我国规定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己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对这一规定,国内的相关研究表明,该制度的相关规定垢病较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一样,最终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产生过程涉及到两个环节:提名和选举。从摆脱大股东控制角度考虑,在提名环节上,必须设立一个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这个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全部或绝大多数由独立董事组成。在选举的具体操作上可以考虑采用累积投票制和回避制度,累积投票制可以保证中小股东在持股比例较低的情况下能选出代表他们意愿的独立董事,即规定股东在选举董事的投票中可投票数等于其所持股份乘以所要选举的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这些票全部投给一个候选人或若干个候选人,每个候选人所得票数单独计算,以得票多者当选。
三、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
我国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措施比较单一。关于独立董事的激励,根据经济学上的经济人的观点,如果不给或给予比较少的报酬,则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难以调动。如果给予独立董事较多的报酬,则容易使其依赖于公司的经理层,从而失去其应有的独立性。因此,应注意激励的水平与形式。但是,若缺乏有效的约束,即使设计出很好的激励强度与激励的形式,效果也不一定好。因此,必须注意激励与约束并举。
在我国,由于独立董事市场尚未建立,控制权市场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决定了声誉激励和控制权激励这两种激励机制的无效性。无疑,经济激励是目前较为有效的一种激励方式。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津贴制。但实证研究表明,独立董事薪酬与公司业绩都不存在相关性。与西方国家的独立董事的薪酬水平相比,我国目前独立董事薪酬可能过低,存在明显激励不足的问题,难以充分调动独立董事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国外一些公司根据独立董事付出劳动量的多少来确定其薪酬的高低;在非现金报酬方面,则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并且这类公司呈增多趋势。股票期权类薪酬鼓励独立董事以公司股东的方式思考问题,从而减少独立董事与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独立董事的薪酬总额亦被引入很大的变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年薪+有限制股票期权,使其薪酬与公司业绩相挂钩,激发其努力工作的积极性。这种薪酬方式能够将独立董事与企业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使独立董事在工作时既要注重公司当期的经营状况,又要关心公司的发展前景。我国当前的独立董事大多由董事会靠关系提名、以高薪聘任,使得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和独立性备受质疑。因此,不应由管理当局决定报酬的多少和支付方式,以避免将独立董事报酬与公司短期业绩相联系,使独立董事对公司产生不应有的依附感。
在对独立董事实施激励的同时,还应该对独立董事施加必要的约束。为防止独立董事与大股东或大股东董事合谋或结成利益共同体,防止独立董事代理的道德风险和利用职权谋私行为,必须对独立董事施加一定的责任约束,做到激励与约束真正相容,权利与责任真正对称。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缺少对独立董事行为的衡量标准,没有单独对独立董事责任做出规定,这不利于约束独立董事的行为。应当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责任承担机制,促使独立董事既积极又合理地行使监督权,只有这样才能使独立董事权力成为推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真正动力。对独立董事的行为进行规范,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促使独立董事尽职尽责,避免其形同虚设。对于称职的独立董事,应采取诸如行业禁入、提起民事诉讼赔偿等机制措施,达到激励与约束真正相容,权利与责任真正对称。我国还要建立独立董事年度述职制度,独董事要向公司股东大会及独立董事协会就其工作情况提文《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要考察股东对独立董事的满意度,对其所得薪酬合理性进行评价。独立董事协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独立董事的工作,根据上市公司对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情况的报告或独立董事发表的公开声明全面评价独立董事,使投资者了解公司各项重大决策的产生过程以及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独立董事要经常与投资者进行在线交流,回答投资者及对公司经营感兴趣的社会公众的质询,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个人信誉及社会评价体系形成的同时,有效监督独立董事,将独立董事的工作绩效真正置于市场环境之中和社会监督之下,从而充分调动独立董事参与决策和发挥监督作用的积极性。
四、保障独立董事足够的工作时间
实证研究的结论表明,独立董事参与公司董事会的会议次数越多,公司治理效率越高。深交所2006年完成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效果查”的调查结果也显示,9O%左右的独董事工作繁忙,当多项工作冲突时,就有可能导致独立董事降低工作质量。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相应上市公司工作时间少于10天的独立董事占到22%,工作1015天的占到22%,且独立董事因为工怍繁忙缺席董事会会议的比例达到了应到会议总数的5%。虽然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但在实践中,这一要求并没有被严格落实,这导致“休眠”、“半休眠”独立董事现象司空见惯。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指导意见》没有为这一要求制定配套处罚措施。
独立董事有效发挥其监督作用的基本前提是必须了解公司全面真实的情况,包括公司的生产、管理和决策等。独立董事要了解公司状况、参与公司经营,必须以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为前提,工作时间这是独立董事参与工作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一般独立董事在一个公司中花的时间最多估计也就15日,对于了解一个公司的一般情况来讲是不够的,如果按独立董事勤勉标准考察那可能就更不够。对于实际中的独立董事不参加董事会会议应该加重其法律责任,参加董事会应该是一个董事的神圣职责,在董事会上可以了解到公司很多方面的信息,同时可以通过自己的意见和投票对公司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独立董事对此应该清楚,但不参加很可能规避责任,因此应该防止这种情况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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