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6-11-18 16:14

【论文关键词】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控股股东小股东

【论文提要】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是公司制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是实现公司制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保证。由于我国国有控股公司在股权结构中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并且由此也产生了与其相关的公司治理问题,所以要完善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就必须优化其股权结构。本文阐述了我国国有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优化股权结构和完善公司治理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股权结构是指企业股权总额中各股东的所占有的比率,一个股东有了股权,那么他就拥有相应对企业的控制权。而公司治理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种形式,如内部治理是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施的治理活动,像对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公司的制衡机制。外部治理包括众多的竞争性外部市场及社会舆论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外部市场力量对企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公司治理与股权结构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公司治理取决于股权结构。只有股权结构合理才能从总体上形成完善的公司治理一套制度安排,通过这些制度安排来协调公司中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关系,解决他之间现有的和潜在的利益冲突。正是因为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在相当程度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必由之路。

一、当前我国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1.许多国有控股公司“一股独大”,缺乏多元股权制衡

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公有制占主体的所有制制度,出现了在现在许多上市公司中,国家拥有高度集中的股权,国家是最大的控股股东的现象,在我国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指国家股作为第一大股东,占据绝对控股的地位(持股超过50%),另一种情况则是国家股虽然未达到绝对控股的比例,但是与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差悬殊(持股差距超过20%)。正是如此,在公司治理中对大股东的管理层根本上就无法形成必要约束和对其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这样就会使得管理层无视小股东的存在,根本就不顾忌小股东存在的约束能力,那么就会容易造成对小股东的利益的忽视和侵害。

2.母子公司存在较为复杂的联系

在我国,大多数的以国有股为上市公司是通过控股母公司的原有资产和人员组成的,上市公司只是其控股母公司的一部分。母公司就有可能越权干预其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执行层的经营业务,甚至为控股股东利益淘空上市公司资金,如上市公司为了大股东的利益,在股票市场上无限度地增发、扩股,使股权稀释。再者是上市公司可能利用母公司来操纵盈余,因为母公司控制了上市公司,那么其主要权力掌握在母公司的大股东的手中,那么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就可以与母公司的大股东做出不利于散户利益的决策,如一味的配股,不发现金股利或少发现金股利,使盈余留在上市公司,进行其他风险比较大的投资。这样一来,就会对小股东的利益产生侵害,而且对整个证券市场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3.“内部人控制”现象严峻

“内部人控制”是指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中,当出资人不能有效地对经理人员进行最终控制时,后者就可能利用这种控制权来谋取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这一问题在发达国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我国国有控股公司中可以说是非常突出,主要表现在国有控股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可以作为国有股的代表,很有可能不考虑小股东的意见。在公司的经营、投资和资金的运作中,只考虑自我的利益,而不是追求全体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从而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因而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经理人员可能会依靠其实际控制权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

4.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

在我国,由于股权被人为的分割,定价不尽相同,国有股权缺少明确股东的权利,小股东或公众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没有多大的影响,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约束难以真正地形成,加上管理层与员工股票期权制度不完善,缺乏严格规范的、有效的对管理层的长期激励机制,使得管理人员所有占有股数比较少,无法保证管理层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而且上层管理人员年度报酬与公司经营绩效相关程度不高,年度报酬对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产生显著的激励作用,不能对董事和上层管理人员形成有效地激励作用,这样就会出现管理人员对公司的经营失去兴趣,使得公司的业绩下滑,给公司的股东造成很大的损害。

二、优化股权结构以及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措施

1.完善我国有关公司治理方面的政治行为

目前我国公司的政治行为普遍存在一些规范性的、模糊的问题,如企业的领导人直接参政,政府官员直接充当企业的领导人员等行为。虽然可以通过这些政治行为很好地解决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是也会出现政企不分的后果,为此,就必须处理好企业领导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如可以通一些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来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还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对此进行约束,从而利用国家的政策来实现公司自身的发展,来解决公司治理中的问题。

2.完善证券交易市场

首先应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使得股民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出现,如公司的报表必须真实、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使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其次就是解决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证券交易禁止行为,这就需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防范,我国《刑法》、《证券法》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内幕交易的防范,可以推出证券账户实名制,以更好的查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人员,对其实施法律制裁。最后,规范股民的投资行为,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并不成熟,投机行为非常严重,那些机构投机者,尤其会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造成股市的强涨强跌,对这些就必须严厉打击。

3.规范市场环境,特别是完善关联交易的监管

当前,关联交易是大股东剥削小股东和子公司利益的主要途径之一,尽管中国证监会的一系列制度中都有对此相关的规定,也初步建立了利害关系关联交易人回避表决和信息披露制度,但关联交易问题却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甚至还变本加厉。笔者认为,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对关联交易的立法,确立控股股东对下属公司发生不公允关联交易而导致下属公司遭受利益损害时的赔偿责任,目的在于使他们认识损害小股东和控股子公司的利益,从法律的层次上来强制地解决此问题。

4.减少国有股在国有控股公司股权中的比重,做到相应地分散股权

在我国,国家控股的股权结构是影响我国公司治理优化的重要因素。经过近几年的国企改革的经验,减少国有股在国有控股公司中的比重,可以说是优化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完善公司治理的必然选择。

5.完善公司激励机制

公司治理可以说是对人的治理,怎样使员工和上层管理人员能够给公司带来最大的利益,这就要处理好员工、上层管理人员的问题。在此就可完善员工持股和股票期权机制的激励机制,这样一来,不仅使员工变向地成为公司的主人,使他们有为自己工作的心理,公司取得的收益与自己密切相关,解决他们的抵触心理。对上层管理人员实行股票期权机制,可以解决代理人的问题,做到双方利益不会冲突。同时采取此种措施,可以稀释公司一定的股权,对解决我国公司“一股独大”有一定的作用。

公司治理机制一般具有国家和地区性,不同的国家有与其国家的市场、政治和法律环境相适应的公司治理,虽然不存在所谓最优和唯一的公司治理,但是好的公司治理却有着共同或相同的机制,如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法律的完善等等。在不同的股权结构下公司治理机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其内部治理机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不利于外部治理机制的发挥;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它有助于外部治理机制的好挥,但公司内部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就存在严重的不足;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有较好地发挥约束和监督作用,尤其在保护小股东利益方面,但在外部治理机制又存在不确定性的弊端。在我国,只有通过完善公司内部和外部治理机制,让公司在健康、正常的市场条件下运作,那么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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