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福建省引进人才补助规定
国以人治,政以才兴,这是千古不易之理。在当今世界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科技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人才问题作为战略课题越来越迫切的摆在了我们的面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6福建省引进人才补助规定。欢迎阅读!
2016福建省引进人才补助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引进人才政策,帮助解决引进人才住房等方面的困难,以增强我市吸引、集聚人才的力度,现就《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厦委办发(2006)39号)中引进人才经济补贴规定若干事项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当年度引进的、原则上专业与岗位相一致、试用期满合格的人才,除应符合我市当年度公布的《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
2、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
3、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
4、具有五年以上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验的本科人才;
5、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
(二)事业单位当年度引进的、原则上专业与岗位相一致、试用期满合格的人才,除应符合我市当年度公布的《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
2、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
3、具有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验的硕士中级职称人才;
4、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
二、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标准与补贴名额
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标准仍分为三个层次。三个层次的补贴标准和补贴名额调整为:第一层次的人才每人每月补贴6000元,名额50人;第二层次的人才每人每月补贴4000元,名额100人;第三层次的人才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名额250人。人事关系、户籍均在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的引进人才,各层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0元。
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第一层次补贴对象按评分办法评分的得分应在60分以上(含60分)。
上一层次补贴名额出现空缺的,空缺的补贴名额可依次下调使用。
三、补贴对象与补贴层次的确定办法
采取评分办法(评分要素表见附件)对申请人进行评分。根据本意见规定的条件、申请人的数量、确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补贴名额、申请人的分数(从高到低)确定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对象及补贴层次。
四、相关事项
(一)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企业人才,经审核其评分时前6个月平均月岗位薪酬(以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凭)后,被确定为补贴对象的,以及事业单位的补贴对象,首次发放经济补贴的时间一般为引进次年的8月份。之后,引进人才经济补贴仍于每年的5月和10月各发放一次。
(二)引进人才在享受经济补贴期间,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要求继续享受补贴待遇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其中,属从企业单位调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调至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调至企业单位的,经市人事局核准后,仍按原来的补贴标准执行;属企业单位调至事业单位,符合当年度新公布的《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和本意见规定条件的,根据本意见规定的评分办法参与当年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评分,如确定为补贴对象的,按新的补贴标准执行,但不占用当年度的名额,如未能确定为补贴对象的,从变动单位的下月起停止发放经济补贴。引进人才享受经济补贴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上款所称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不含调入驻厦部(省)属事业单位。
(三)2006年下半年引进的已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人才和2007年引进的确定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人才,2007年12月之前的补贴标准按原规定执行,2008年后统一比照本意见规定的条件,按本意见规定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如达到2008年度各补贴层次相应分数段的,按新的补贴标准执行,如未能达到的,则仍按原补贴标准执行,但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四)夫妻双方均符合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申请条件的,只能由其中一方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如属同时引进的,可由条件较高的一方申请;如属先后引进且先引进的一方已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的,后引进的一方不得再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
(五)本意见实施前,夫妻一方或双方已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的,可按《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厦委(2008)7号)的规定申请购买人才住房,但须退回已发放的补贴。
本意见实施后,夫妻一方已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的,双方均不得再申请购买人才住房;已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的,双方均不得再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
(六)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厦委办发[2006]39号)的规定执行。
五、违规处理
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取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一经发现,追回已发放的经济补贴,取消人才优惠政策的享受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解释
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七、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福建省漳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优秀高层次人才来漳创业创新,为建设富美漳州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根据《漳州市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人才行动计划(2014-2018年)》(漳委发〔2014〕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象条件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5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在学术、技术、管理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三条 引进人才按层次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主要完成人,“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人选等。
3、福建省“百人计划”人选,“闽江学者”,省部级表彰的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等。
4、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等。
5、我市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第四条 以上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工作合同,其中第一类引进人才每年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须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第二、三类引进人才每年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须累计达到6个月以上,第四、五类人才须全职引进。
对我市用人单位聘请来漳帮助完成关键性技术攻关,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柔性引进人才,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给予相应的补助,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第五条 特别重大项目“捆绑式”引进人才团队和引进特别重要人才的政策措施,按“一企一策”的原则上报市委、市政府专项研究决定。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资金补助。按引进人才的类别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培养后备人才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资金补助标准为第一类200万元,第二类100万元,第三类50万元,第四类30万元,第五类20万元。补助资金从引进当年起,按年度每年年底发放一次,5年内发放完毕。
第七条 住房保障。引进人才可按规定在漳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并可选择享受以下其中一项住房优惠,且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1、人才公寓。按引进人才的不同类别提供100-200平方米的住房,聘任期间可免租金入住。
2、租房补贴。选择自行租房的可享受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第一类每月2500元,第二类每月2000元,第三类每月1500元,第四类每月1000元,第五类每月800元。补助资金按年度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期限5年。
3、购房补贴。对确定在我市定居并在我市购买自住房的,购房补贴标准为第一类80万元,第二类60万元,第三类40万元,第四类30万元,第五类20万元。购房补贴分5年平均发放,每年年底发放一次。
引进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属市直企事业单位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用人单位向市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申报;属区属企业单位的,经所在区人社局审核后,由区人社局集中向市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第八条 薪酬待遇。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按照从优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鼓励实行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九条 户籍办理。引进人才可在其工作地或居住地落户,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以及子女(含子女配偶)可随本人迁移户口,由落户人或接收单位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条 配偶安置。引进人才的配偶愿意在漳就业的,按照“对口对应”原则,由用人单位或当地政府妥善安置。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收入水平,给予生活补贴,期限2年。
第十一条 子女入学。随迁的在义务教育阶段或学龄前子女,可自主选择公办学校或幼儿园就读,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在漳创业或工作期间,两院院士按规定享受省部级医疗保健对象待遇,其他引进人才享受本市相当条件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引进人才缴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也可为其购买商业补充保险,并安排定期健康体检。引进人才达到退休年龄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存不足15年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民办高校、民办医院、民办科研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原属事业编制的高层次人才,可挂靠单位所属地人才交流中心,实行单列管理,保留原干部身份、社保政策不变,用人单位凭组织人事部门的确认手续办理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 编制管理。引进人才到我市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编制限制。单位没有编制的,可申请在全市编制总额内给予调剂。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定。可按引进人才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申请办理聘任手续,在突破现有职数情况下可申请特设岗位给予解决,工龄连续计算。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在学历、资历等方面可适当放宽,经考核合格后,可破格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荣誉激励。对做出突出贡献、有参政议政能力的引进人才,可以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的人选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鼓励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我市创业,创(领)办企业的引进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用地扶持。优先安排落户到孵化基地、开发区或高科技工业园,由当地政府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3年内免租金,并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二)资金扶持。在我市落地转化,对产业发展起重大带动作用的引进人才创业项目,按《漳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给予100-500万元创业扶持;项目成功转化,投产并产生经济效益的,按照新增销售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产品扶持。产品符合我市政府采购要求的,纳入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
第十七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明确项目内容、实施计划和完成目标,且项目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经申报核准,政府对柔性人才给予其薪酬总额(工资所得)或单个项目报酬的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补助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八条 引进程序如下:
(一)征集需求。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各用人单位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市人社局报送下年度的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经审核后一并列入《漳州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对外公告。
(二)组织申报。市人社局在每年6月发布开展引进人才认定申请的公告。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向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申报:
1、《漳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身份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表格从http://zzrsj.zhangzhou.gov.cn文件下载专区下载,由本人填写);
2、申请人身份证(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或其它合法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需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发放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定书;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审核推荐。市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人材料经主管部门初审
后报市人社局;县(市、区)企事业单位申请人材料报县(市、区)人社局初审,经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开发区(投资区)企事业单位申请人报开发区(投资区)人劳局(党群工作部)初审,经开发区(投资区)党工委(党委)同意后报市人社局。
(四)组织认定。成立“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委员会”,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人社局。由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考察和评估,提出候选人名单及引进类别,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五)公示及发证。引进人才候选人情况在媒体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漳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证书》。
(六)落实待遇。市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引进人才落实待遇提供“一站式”服务。各县(市、区)、开发区应相应成立办事窗口,按属地原则,负责为所属区域引进人才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和落实政策。
(七)考核及管理。用人单位须在合同期内每年对引进人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逐级上报市人社局审核。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未满服务年限终止服务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市、县(区)人社局报告,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引进人才资格,收回证书并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引进人才资格;
3、享受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4、享受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
5、引进人才年度考核结果未报市人社局审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引才聚才载体平台建设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引才积极性,尤其是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切实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人才引进政策的贯彻落实,努力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工作生活环境。鼓励国内外知名猎头公司和人才中介机构来漳开展业务,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海内外人才招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补助扶持资金、人才住房保障资金等所需经费的支出,属于事业单位的,由当地财政负担;属于企业的,市直企业由市级财政负担,芗城区、龙文区的企业,由市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各负担50%;其余县(市)的企业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荐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申报评选。入选者已经享受我市资金补助后,被评上国家“千人计划”或省“百人计划”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对应配套补助标准,不足部分补足差额。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漳州市委组织部、漳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有关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引进人才按原政策执行。本办法如与我市其他扶持政策有交叉,执行最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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