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怎么写

发布时间:2017-06-23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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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冯**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故意伤害罪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冯**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冯**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冯**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前奉公守法,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2、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包括今天的庭审中一致确认犯罪行为事实,对造成受害人伤害,作了一致供述。

三、本案受害人冯@在本次事件发生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并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故应依法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首先,从事件起因上讲,源于民事争议,并且是被告人父母承包本小组土地欠交承包费纠纷,与被告并无直接关系。与受害人冯@更无事实和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其次,受害人列席参与处理被告小组事务仅有发言建议权,并无直接具体的权利,其本人包括其村干部身份都不是讨要承包费的权利主体。

最后,在事件发生过程中,由于受害人没有认清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凭自己的家族势力和一贯威风的干部作派,霸道的认为有权强制被告人父母交纳欠小组的承包费,并付诸实际行动,在被告人要和父母离开时,强行阻拦,限制人身自由,其行为明显违法,并已涉嫌非法拘禁。而后,在被告人表示异议的情况下,又推打被告人,直接激化了矛盾,导致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

综上,受害人冯@存在重大直接的过错,直接导致了本案的发生,根据相关刑法理论,冯@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法律责任,并据此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四、被告人犯罪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被告人是在被迫和受害人互殴过程中又遭受其叔伯兄弟多人殴打后,又在看到有人持刀危及自己生命安全时,迫不得已才夺刀自卫,虽造成受害人轻微伤害,但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现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只能是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对此事实在侦查卷宗中全部证人均证实双方为互殴并一致证实没有见到被告人有带刀的行为。其中证人:

1、石*证实双方为互殴;

2、冯*证实,是向被告人母亲追要承包费,双方为互殴、没见被告人拿刀;

3、冯&证实,双方为互殴、没见被告人拿刀,怎么受伤不清楚;

4、冯#证实,双方为互殴、没见被告人拿刀,没见扎受害人;

5、冯…证实,双方为互殴,土地是冯**父母承包,不是被告人承包。

而对于夺刀的事实未证实,对刀的来源与去向均未查明,存在重大疑点,对此重大疑点绝不能据未查明的事实,主观的认为就是被告人预谋行凶,携带凶器,实施了犯罪行为。

这样推理,一是与查明事实严重不符,因为:

1、证人一致证实没见被告人带刀;

2、受害人自述双方并无矛盾、过节,不存在带刀去的目的、动机;

3、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带刀不符合事实常理;

4、被告人到现场仅是参加开会,议题之一有要承包费一事。

二是与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疑罪从无”的法理与法律原则相违背。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无法排除重大疑点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应按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认定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减轻处罚。

五、在民事赔偿方面,被告人及其家人多次向司法机关表示愿意依法赔偿,但因受害人主观原因未能达成协议,对此错在受害人,所以不应据此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纵观全案,被告人在突发事件中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由民事纠纷引起,受害人身为村干部,却不能围绕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促稳定和共同创建和谐的方针、政策去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却自以为是自执一词,拒绝被告人积极赔偿的调解请求,明显不当,即逆情又背理,与和谐社会构建格格不入,更与国家“宽严相济”的一贯刑事司法政策相违背。

尊敬的审判长,在发言的最后,我代表被告人以及他无助的妻子和年幼的孩子,真诚地请求您,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罪刑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也让他和家人能早日团圆,顺利走出心理和现实中的困境。这样做完全是贯彻了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即合法又合情合理。

在此我代表被告人及其家人再次向尊敬的法官表示深深的感谢!

辩护人:xxx事务所

律 师:李xx

201x年x月xx日

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宏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阅读了该案的全部案卷,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通过了法庭调查和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词,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也确有悔罪表现

案发归案后,被告人XX从侦查到审查起诉阶段都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能积极配合司法部门的工作,并且也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给被害人家属所带来得痛苦,这都充分表现了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表现了被告人诚恳的悔罪态度。根据我国刑法及其相关规定,该情节是法律酌定从轻情节,请求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的考虑。

二、被告人及家属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

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虽然被告人与受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还在协商过程中,但被告人已明确表示会做出积极的赔偿,其家属也在做积极的准备,具备一定的赔偿能力。对于该赔偿行为请求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充分考虑。

综上,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酌情从轻处罚,能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xxx事务所

律师:

二0一x年x月xx日

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楚的认识。现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本辩护人不持异议。但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有以下几点意见,请合议庭给与采信。

一、本案的发生是由于被害人的无端挑衅和恐吓直接引发的。被害人本人对此具有重大过错。据此可对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

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均证实,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人由于遭受到被害人王XX用仿真手枪和电警棍对被告人进行恐吓和无端的挑衅后,出于一时激愤而诱发的。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也明确提到被告人是“遭到王XX持仿真手枪和电警棍的恐吓”,才“起意报复”。而在此之前,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毫无恩怨。

因此,完全应当确认,被害人被本案被告人捅伤并最终死亡这一事件的发生,被害人本人具有明显的重大过错,其本人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此应对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大兴公安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在2005年7月23日被警方抓获后,当日即如实供述了其将被害人扎伤的全部犯罪事实。这表明,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此外,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地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同时,面对被害人的亲属,被告人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愧疚之情。

这都表明,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自己的罪行感到万般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三、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但被告人伤害的是被害人的非要害部位。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致人死亡的。被害人的最终死亡是由于未能有效救治等促成的。因此,被害人的最终死亡这一后果不仅不是被告人所希望的,而且也是被告人不愿意看到的。也就是说,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是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

四、本案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只有初中文化水平,匮乏法律意识。

被告人是一位从四川边远山区来京的打工人员。案发时,年仅21岁,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缺乏法律意识。其籍贯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也证明被告人“没有前科”。

由此可见,被告人之所以最终涉嫌犯罪,完全是由于其年少轻狂,遇事容易冲动,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造成的。且属于初犯,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能够通过教育改造,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五、本案被告人虽然经济能力十分有限,但被告人愿意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而且,被告人的亲属愿意尽一切努力,积极地帮助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审判长、审判员,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虽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但本案的发生,被害人也具有重大过错,且被告人具有坦白和明确的认罪、悔罪表现,属于初犯,其本人及其亲属愿意积极地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鉴于本案和被告人的以上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XX给予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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