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共关系建设论文

发布时间:2017-06-01 13:33

政府公共关系是发生在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一种信息交流、沟通与传播的行为和状态。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政府公共关系建设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政府公共关系建设论文篇1

浅谈公安机关公共关系建设

摘 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公安机关公共关系建设的概念、研究意义,以及我国当前公安机关公共关系领域的现状。文章试分析了公安机关公共关系方面现存的问题及原因,并对其进行评估,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和途径。

关键词 公安机关 公共关系 公共关系建设 公安机关公共关系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良好的公安机关公共关系是公安机关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随着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的关注,各种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对公安执法活动的报道迅速增多,警察行为成为媒体报道的焦点。这既是公安工作的有利条件,也是重大挑战。如果能建设好公安公共关系建设,将会有利于警察形象战略的发展,提升行政机关公信力;如果一旦应对不当,则会导致警察形象危机失去民心,使工作难以开展下去豍。

一、公安机关公共关系的概念、性质及其特殊性

(一)公安机关公共关系

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加强与社会、人民群众之间的双向联系与沟通,从而在人民群众中推行政策措施,了解群众意见并制定既符合法规又符合民意的管理政策措施,最终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警察公共形象,维护社会和谐的新型公安管理和警务模式。

(二)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共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公安机关公共关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因此公安机关公共关系的性质是行政机关外部关系建设的一种职能手段,也就自然具有了“维护公共利益”、“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等的一些特点。

(三)公共机关的特殊性

警察职业的特点和公安机关的特性决定了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必然存在特殊性。首先,公安机关职能的法定性。由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能,往往需要面对和处理一些易产生危机的情况,如警械,武器的使用,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等,所有容易出现形象危机。其次,公安机关履行职能的唯一性。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这一领域可以说是处于垄断地位,这对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来说是把双刃剑。再次,公安机关的职能具有公益性。正是由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这一特殊职能,公安机关倍受媒体、市民的关注,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豎。

二、组建公安机关公共关系机构的意义

(一)是现代警务工作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大力推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打破了长期封闭的社会环境,为公共关系在我国内地的传播创造了充分的条件。公共关系概念传入我国以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大范围的普及,企业公关、政府公关等都得到了迅速发展。在这样的大趋势下,公共关系理论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思维方式和方法。公安机关作为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一种社会组织,也深刻地感受着这样的变革和冲击,并自觉地调整着警务机制和战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公安机关公共关系机构的组建势在必行。

(二)是人民警察职能转换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公安改革的不断深化,警察的职能和角色开始有了很大的发展,在人民警察职能扩充的同时,这一角色将所面对的公共关系也趋于复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能和角色的转换时深刻的、变革性的。它标志着我国的警务制度和警察形象日益与国际接轨。这个时候,特别需要研究和借鉴公共关系的理论和方法,协调警察与社会组织和个体的关系,巩固警察角色的定位,设计、塑造出富有时代特征、个性鲜明的人民警察形象。

(三)是发动公众参与社会治安控制的需要

公众参与社会治安控制是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司法部门组织下,动员、发动全社会的力量,预防、打击犯罪,控制社会治安秩序的一种社会行为,既是公安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方针在新时期的体现和拓展,也是从根本上控制和减少犯罪的途径。需要发动公众参与,必须建立在公众与警方共同利益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在公众对公安机关理解信任、对社会治安负有责任感、使命感的基础上,组建公安机关公共关系机构,正是为了寻求形成这样一种基础的途径豏。

三、公安机关公共关系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原因

(一)公安机关公共关系建设的现状

近年来,媒体不断爆出警察的负面新闻,一时间充满与警察组织不同媒体的负面报道,这些报道引起了严重的警察形象危机。警察的公众形象危机处置成为一个新的和紧迫的任务。目前,在我国公安机关中的政治部门或办公室下设有宣传处(科)或新闻办公室等,实际承担了公关的部分职能。但由于定位只限于对外宣传,内涵范围较窄,限制了公共关系工作的开展豐。

(二)公安机关公共关系建设的问题

在警察学界已经有很多的呼声指向了公共关系领域,公安部也在2003年由宣传局牵头正式将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列入核心工作范围。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的存在,某些公安机关领导服务意识的淡薄,致使警民关系的发展没有真正进入一个良性互动的状态。对于具体怎么去构建、如何去设置机构以及进行制度安排,却少有研究。因此,在我国公安机关内部构架出一个包括职能设计和制度安排的专门的公共关系部门,通过这个完整的公共关系部门运行机制来解决警察持续改进(听取民意)、有效监督(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增加有效沟通渠道(增强媒体合作)这三大问题,就显得非常的必要了。由于以往不重视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所导致的警察形象危机大大降低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致使公安机关在打击、预防犯罪和提供社会服务等各项警务活动中效率大打折扣,不利于推动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方针的贯彻落实。

(三)警察形象危机的原因

1.警方执法不规范

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造成的工作严重失误和不规范执法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工作中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人治轻法治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严重恶劣的影响。而这些严重影响人民警察形象、败坏公安机关声誉的行为一旦被一家媒体披露、曝光,众多媒体就会相互转载,纷纷呼应,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问题。 2.没有妥善处理与媒体的关系

媒体作为民意的代表,反映了群众意愿和呼声,是人民群众了解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形象的窗口和渠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公安机关因自身的权力行使方式的独特性使得媒体对其的关注远胜于任何其他行政机关。再加上警察权力本身所具有的强制性、暴力性,使人们对于警察是否滥用权力持警惕态度,公众的这种心态更促使媒体加大对境界的监督力度。综上所述,基于这样的关系,公安机关如果不能正视与媒体的平等地位,不能尊重媒体实现良性互动的话,很容易造成负面新闻被报道出来。

3.媒体报道失实,夸大事实“制造”新闻缺乏有效的规制

由于当前新闻媒体之间的激烈竞争,许多媒体和记着都在为“争眼球”的新闻而忙碌,但个别媒体和记着对所谓的群众提供线索不加甄别,不深入走访调查,忽略新闻媒体肩负的责任,把一面之词当成热点大肆渲染情节来吸引读者,人为地造成了警察形象危机。

四、加强公安机关公共关系建设的途径

(一)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升派出所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内部公共关系建设要以人为本,公安机关处于公共关系的主导地位,是影响公共关系的主动因素。坚持科学治警,全面提升公安机关民警的综合素质,教育全体民警用法律意识审视警务活动和警民关系,突出公安民警高尚品行、人格和精神境界的培养,从根本上筑起防止腐败的第一道防线,做到严格、公正执法,文明、规范执勤。是夯实警察公共关系与社会各界互动的基础。

(二)建立外宣机制,运用恰当的传播手段,通过与人民群众进行各种信息交流

如通过警企联谊、警民联防等多种形式来组织警民互动,赢得公众的支持和理解。同时,加强典型宣传,挖掘民警亲民为民便民事迹,树立良好形象,拉近警民之间距离。在公安内部大力推行警察公共关系理念,在思想观念上从传统公安宣传思维向警察公共关系转变。警方在与媒体沟通时,要遵循平等的原则,在组织某种公关活动时要兼顾警方与媒体的双方利益,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沟通。

(三)增强全警公关意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的树立,离不开每一位民警的努力和付出,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了解往往是从每一位民警身上得到的。民警应时时处处注意自身形象,在打击处理、服务群众、基础排查等每一项工作中,既要注重工作效果,也应借机推介自己,适时宣传便民、利民、为民做法,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建立良好的个人关系,多渠道进行沟通。

(四)切实做好公关,营造警察公共关系良性发展格局

增进公众对警察公共关系的良性循环,不断强化基层派出所的正面形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增强公众对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在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中,我们必须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切实考虑到群众的利益,想群众之所想,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不断学习,真正以务实的理念为指导,这样才能使警察形象更加深入民心、使公众更加满意,从而实现公安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创造和谐的警民关系,不断推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

注释:

[1]本书编写组.公安学基础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31页.

[2]田卫华,朱定国.警察公共关系机构的组建与运行.警察与媒体——第三届警察公共关系国际论坛文集.2007年版.第57-63页.

[3]刘海中.对我国警察公共关系的思考.第二届警察公共关系国际论坛文集.

[4]李志超.警民沟通之桥梁,《警察与媒体》——第三届警察公共关系国际论坛文集.2007年版.第83-86页.

参考文献:

[1]孙娟主编.警察公共关系理论与形象战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李祖华.《警察公共关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孙娟,马志斌主编.警察公共关系案例精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王大伟.理想警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5]王大伟.英美警察科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6]戴文殿主编.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7]马亚雄主编.世界警察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王世卿编.公安学基础理论案列评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政府公共关系建设论文篇2

浅议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

摘要 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是指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维护公平正义,运用各种手段协调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从而获取社会公众的广泛支持。本文指出开展检察机关的公共关系建设,要处理好与党、与各级人大、地方政府机关、其它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多方面

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是指检察机关为了更好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以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为目标,运用各种手段协调与党、与人大、与法院、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当事人等社会公众的关系,致力于公共关系的改善、传播, 让公众了解、理解检察机关,从而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检察机关的公共关系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研究检察机关的公共关系对检察事业的发展和检察职能作用的发挥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开展检察机关的公共关系建设,首先要处理好与党的关系。

处理好与党的公共关系就是要做到既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又反对以党代政。党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检察机关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必须置于党的领导之下,才能有效的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指政治上、思想上的领导。[5]检察机关处理与党的公共关系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认真做好党委部署和交办的各项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经党委监督交办的案件,要兼顾法律和党的政策,认真查办。在查办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报告。禁止任何党政领导人员以各种名义对检察工作具体办案过程的非法干涉。检察机关也应该依法独立办理具体案件,自觉地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

第二、开展检察机关的公共关系建设,处理好与人大的关系。

在理清检察院与人大的上述关系的前提下,在处理与人大的关系方面, 检察机关首先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这是既定的政治制度。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向人大报告工作。其次,要树立人大监督就是指导和支持检察工作、监督就是爱护检察干部、监督就是呵护检察事业的意识。检察工作要向人大负责,检察权的运行,必须在人大的监督下运行。

第三、开展检察机关的公共关系建设,处理好与地方政府机关的关系。

无庸置疑, 检察机关与政府机关的公共关系是否和谐,是决定检察机关及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政府机关是党和国家政策和方针的执行机关,作为行政管理机关,担负着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起普遍的专门的监督职能;二者的工作目标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在中国,应该说检察机关在人事权和财政权上都没有独立于地方政府,检察院和地方政府常常是很微秒的关系,地方政府经常会成为检察院的“掣肘”。处理好与政府机关的公共关系,就要面临这种微秒的关系巧妙地处理,既要在宏观上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大局服务,又要在具体办案上保持独立性。另外在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方面,要多沟通,寻求政府的支持。

第四、开展检察机关的公共关系建设,处理好与其它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存在权力制约关系。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承担自侦、批捕,审查起诉,抗诉及贯穿其中的法律监督职责,必然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其它司法机关发生着不同的公共关系。开展检察机关公共关系活动要秉承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 要心怀公平正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既不能光强调互相配合,“几家合成一家”,而忽视互相制约; 也不能只强调互相制约, 而互不配合,各自为战,影响统一打击犯罪的力度。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 积极配合、支持其他司法机关开展工作。

第五、开展检察机关的公共关系建设,处理好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关系。

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检察机关和新闻媒体是一对天然的盟友,它们具有共同的目标和责任,肖扬曾说: “(司法与媒体)在加强、促进和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上是一致的,双方积极合作、良性互动理应成为主导性的关系。”[3] 现在有些地方和官员,不怕别的,就怕被媒体曝光,这说明了舆论公众监督的威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公共关系建设,对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六,开展检察机关的公共关系建设,处理好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首先要明确人民与检察机关关系。检察机关其权力来源于人民,向人民负责,并受人民监督。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

1.检察机关首先必须接受人民群众包括相关当事人的监督。

过去一年,雪灾、西藏动乱、汶川大地震等天灾人祸接连发生,事实也一再地证明,越是监督有力的地方,政府的效率越高、决策越科学,人民的利益越能得到保证。“知政失者在草野”,检察机关的形象到底如何,是从长期行使检察权力的过程中形成的。在实际生活中,我国人大代表多数实行兼职的制度,实质上无法普遍地履行监督的职责,故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检察机关要树立“为人民服务,请人民监督,让人民放心,让人民满意”的观念,在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连心桥”。

2.人民群众对检察权力的监督,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必然与相关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发生着广泛的公共关系。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建立合理有效的举报制度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热情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处理对检察人员的投诉;建立刑事申诉案件、不起诉案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等公开审查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实行办案人员执法执纪情况征求意见和案件回访等制度,听取发案单位群众、案件当事人、办案律师及其他群众对检察人员执法情况的意见。还应当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依靠群众,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

政府公共关系建设论文的评论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