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租房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布时间:2017-04-14 11:43

优租房管理办法第四章: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一条为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居住环境,入住人员应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尊重、珍惜保洁人员劳动成果,保持楼走廊清洁;房内垃圾袋装后放入垃圾箱内,禁止从窗口向外倾倒垃圾,禁止将垃圾放置在走廊和楼梯间。自觉保护小区文明卫生环境,不随意在公共场所晾晒衣服、被子;爱护小区绿化,不损坏树木、花草。

第二条 优租房小区是入住人员共同居住的公共场所,为保障小区良好的居住环境,入住人员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养成有规律的起居习惯,不妨碍其他人员的生活和休息,杜绝发生不文明行为。如有违反且不听劝阻者,参照本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严禁入住人员在小区内经商或从事其它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未经本批准,任何入住人员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小区内从事各种推销、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活动。入住人员有责任制止小商、贩或推销人员在小区内兜售物品,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人员。非经营性宣传类活动,须经本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区域张贴或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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