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契约型基金

发布时间:2017-06-21 20:43

什么是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的类型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契约型基金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的基本知识

一、契约型基金在公募、私募市场上的应用

(一)契约型基金是我国公募基金的主要运作形式

在国际市场上,公募基金的运作形式主要分为公司型与契约型两种。受限于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要求,我国公募基金广泛采用契约型的运作形式。根据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募基金即:通过公开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约束各基金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基金合同,便是基金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契约关系。大家可以查阅公募基金的基金合同,便会发现,每只基金在基金合同里都会对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予以清晰的描述,通常看到的“契约型封闭式基金”或者“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描述。

综上,通过契约形式发起设立基金并不是新的尝试,该种基金设立方式已经广泛运用于我国公募基金市场。

(二)私募基金组织运作形式沿革

长期以来,我国的私募基金面临着政策不清的发展环境。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多样,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私募基金市场。

1、公司制

中国最早的一批私募基金具有政府引导的色彩,政府为了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引导成立了一批目前在创业投资领域仍然有比较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型企业,比如: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创投)、中科招商集团等。上述企业的组织运作形式多为公司制,比如中科招商,成立时为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4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上市。

2、有限合伙制

随着2007年6月1日《合伙企业法》的实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广泛尝试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迅速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主流组织形式及资金募集方式。有限合伙企业具备先分后税的税收优势,通过有限合伙协议灵活安排有限合伙人(基金出资人)、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商业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控制了风险,保证了有限合伙人资金的安全,又保证了基金运营的效率和灵活性,有限合伙制成为目前中国私募股权市场上最主流的组织运作形式。

3、信托制(阳光私募)

信托制私募基金主要被二级市场投资的私募基金广发应用。“阳光私募”的传统名称为“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专指由私募基金作为发起人及投资顾问,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面向投资人发行的以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为主的集合资金信托。此类产品定期公开披露净值、合法性与规范性更强,有效解决了私募基金面临的信息披露等问题,在募集资金方面优势明显。

2004年2月20日,深圳市赤子之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赵丹阳率先与深国投(现华润信托)合作发起第一只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通过信托、私募、银行、证券公司四方合作的模式,开展私募证券投资业务,赵丹阳因此被誉为中国阳光私募(私募基金形式管理,信托形式运作)第一人。

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指二级市场投资类)迅速成为了主流的产品形式,2012年以前,主流的私募投资公司:比如星石、重阳、朱雀、景林、淡水泉等投资管理公司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阳光私募的形式发行产品。2012年以后,随着证券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推行,信托型的阳光私募占比略有降低。

(三)契约制在私募基金领域的应用

2013年6月,中央编办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正式明确为中国证监会。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正式颁布《私募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对私募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予以全面规范与约束,契约制正式引入到私募基金领域。暂行办法对契约型基金的描述为“ 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因此,办法正式将签订基金合同,即“契约型”确立为私募基金的组织运作形式。

二、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具体特征介绍

私募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明确可以通过签订基金合同的形式,规范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发起设立契约型基金,契约型投资基金不设前置审批,采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私募基金成立后备案的管理形式。具体的应用特点如下:

(一)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法律关系及主体地位

由于《私募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了其上位法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而《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投资关系的界定援引了信托法,因而私募投资基金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律关系界定同样适用信托关系。

(二)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竞争对象

由于《私募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通过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因此无论是契约型基金、以投资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以及证券公司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等均应该纳入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范畴,也就成为了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竞争对象。

(三)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是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是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同时,办法继续规定,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等均视为合格投资者。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牌照价值有着重要意义,我们稍后分析。

(四)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优势

1、设立流程便捷高效

设立契约式基金无需注册商业实体,无需前置审批,对基金管理人而言,费用成本低,效率高。

2、投资人范围宽泛

由于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司制、合伙企业制私募基金仍然要遵循《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对投资人数及资质的界定,因此契约型基金的投资人范围是最为广泛的。同时,针对“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豁免穿透核查合格投资者人数的条款让契约型基金在资产管理领域的应用更为广泛。

3、投资领域全面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因此,可以理解为契约式基金的投资范围为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自由商定。

4、税务筹划便捷

由于契约式基金非纳税主体,同时在实务中,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收益并未进行代扣代缴,因此契约式基金在税务筹划方面略胜一筹。

5、退出机制灵活

由于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并未对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的对象做明确限制(比如有限合伙,要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优先转让于其他投资人等),因此契约式基金的份额转让较合伙企业更为灵活。

(五)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劣势

由于私募投资基金为非法人实体,私募投资基金在开展对外股权投资时,股权仍然登记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名下;同时,由于我国缺乏对非现金、证券类资产的托管机制,因此对非证券类的私募契约基金,仍然面临着基金财产独立性的问题,出现纠纷时,法院、仲裁机构对基金管理人与其管理资产的认定存在不确定性。如何更好的做到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固有资产的风险隔离仍然是需要立法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三、契约型私募基金对泛资管领域的意义

(一)牌照意义重大,拓宽了泛资管领域的参与者

1、对全市场而言,契约型私募基金给予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全市场投资的牌照。

契约型私募基金打断了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 “一对多”非证券类投资领域的牌照优势,信托、基金子公司的牌照优势削弱。可以说,契约型私募基金给予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对解决金融领域出现的“金融空转”、 “多层嵌套”等问题具有实际意义。

2、对于银行理财业务而言,有助于协助理财业务回归代客理财的本源。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理财业务监管环境下,银行理财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主体地位,理财投资主要需要借助各类通道实现。银行可以针对高端投资者(根据理财业务相关监督管理办法,股权投资产品仅可向高净值客户发行)直接通过发行契约型私募基金并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的形式实现代客理财,协助理财回归代客理财的本源。

同时,由于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也是很合格的契约型基金投资人,后续,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也可以通过发行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方式成为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的管理人,真正的发挥资产管理的功用。

3、对于银行的类信贷业务投资而言,可以缩减投资环节及流程。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等均视为合格投资者”,这也就意味着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投资自己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如果银行可以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则对于银行开展类信贷的投资,可以直接通过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的形式,而无需再通过信托+有限合伙等多层嵌套模式,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法律关系更为清晰。目前,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被暂停的情况下,契约式基金也是银行可以选择的通道载体之一。

(二)对于银行直投业务的意义

即使契约型基金管理人向银行开放,是否意味着混业经营的开端,是否意味着银行直投业务的临门一脚。笔者仍然持有否定态度。按照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篇行文特点,它仍然是证监会的部门规章,所有的要求都以符合国家相关的上位法,比如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等为前置条件。

因此,商业银行开展任何业务,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仍然是第一要义。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层嵌套等形式,实质上已经在通过合法、合规的形式试水资本市场投资,契约型基金的作用仅仅是让投资链条更加的缩短,无法起到逆转业务模式的作用。

综上,笔者结合契约型基金本身以及契约型基金在私募基金领域的应用及监管,旨在说明契约型基金的推出,丰富了泛资管领域业务开展的抓手,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我们仔细研究,好好应用。然而,片面的强调银行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对银行业务版块的划时代效果是有失偏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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