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融资担保在大连渔业金融发展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17-03-16 10:44

摘要:现通过分析和阐述融资担保模式与渔业金融发展的情况,提出并分析了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沿革与现状、主要特点以及与银行融资、民间融资的区别;国家和地方渔业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融资担保解决渔业金融发展困境的作用机理。分析了其在海洋渔业经济领域在实践中取得的效果和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大连市建设渔业金融担保体系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融资担保;海洋渔业;问题;对策

当前,我国正处在由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转型的关键时期,作为资金投入型产业,现代渔业经济建设对金融有着强烈的需求,但是由于有着高风险、长周期、抵押资产不为银行认可等问题,使得现代渔业经济与金融体系难以融合,存在金融歧视和金融回避的客观现象,严重制约了海洋渔业经济的发展。如何将融资担保模式与我国海洋渔业经济发展问题联系起来,是现阶段面临的一个紧迫的任务。

国内对于渔业金融担保问题的研究基本上处于空白阶段,但是对于渔业金融和农业金融担保问题的研究还是较为可观的。对于构建渔业金融体系,建立渔业金融担保制度这一问题,还处于初步的探索阶段。因此,对于我国未来的渔业金融担保制度的建立而言,还要做很多,还应该学习很多。

一、渔业金融担保行业发展概述

原国家经贸委于1999年6月下发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试点工作在镇江、深圳和北京率先展开,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开始启动。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经济迅猛增长,担保行业也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11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 400余家,在保金额总计19 120亿元,较2010年增长39%。

中国的渔业在世界占有重要的地位,目前水产品产量居世界第一位。2010年水产品总产量5 373万吨,渔业产值6 422亿。从2002年到2012年,我国渔业经济持续发展,年均保持10%的增长速度。计划在2015年,实现渔业总产值突破1万亿元。目前,为我国渔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有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正规金融机构包括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主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性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及近年来快速发展起来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非正规金融机构又称为民间金融,其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形式包括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等。现代渔业作为现代农业的组成部分,其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然而目前我国农业资金市场的供需矛盾仍很突出,国家对农业投入不足和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缺失,严重制约了农村和农业的发展。

根据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公布的数据,2013年全市实现海洋经济总产值2 652亿元、海洋经济增加值1 157.5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3.4%和14.03%;实现渔业产值415.5亿元、渔业经济总产值837.7亿元,分别增长13%和12.7%;完成水产品出口额19.7亿美元,增长4.6%;渔民人均收入2.4万元,增长14.3%。根据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公布的数据,2013年全市金融机构涉农地区营业网点共1 300余个,创新推出了专门服务“三农”的“惠农卡”等农村金融服务产品60余个。截至2013年末,当年新增涉农贷款余额278亿元,比上年多增13亿元;全市银行机构涉农贷款余额1 576亿元,比年初增长21%,高于全市各项贷款余额增幅10个百分点。在涉农地区,全市已设立8家村镇银行和1家金融贷款公司,设立了45家小额贷款公司、60家融资担保公司。

二、渔业金融担保发展面临的相关问题

(一)抵押问题

虽然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抵押担保做了规定,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不少问题,特别是某些权利的抵押问题。就土地经营权抵押而言,现阶段主要存在土地经营权证问题、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问题、土地经营权的抵押登记问题、土地经营权的变现难问题、风险管理及农业保险问题、农户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接受与参与问题;就与渔业相关的的权利而言,以水资源使用权、渔业权、采矿权、狩猎权等为标的的权利抵押没有明确规定,存在立法不完善、环境资源物权抵押标的范围狭窄问题;就渔业方面而言,存在海域使用权抵押立法不完善、价值评估难度大、应对风险无对策等问题。

(二)质押问题

就动产质押而言,动产质押标的物的价值易被高估、意外风险较高、变现市场风险较大,并且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瑕疵、动产质押标的物选择会出现瑕疵等。就权利质押而言,因权利的不同存在着“未来的应收账款”的效力是否应全部等同于“现有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否应包含“不动产收费权”、“应收账款收益”是否应包含在直言权力担保范围之内等问题。对于股权质押,债券的实现存在现实风险,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率低成为限制担保因素,机构建设不足导致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存在障碍,企业和投资机构对股权质押存在认识上的不足。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存在知识产权的价值难以确定、涉及法律问题复杂、变现能力差等问题。

(三)保证问题

在接受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时,债权人应当承担验证保证人身份、审查保证人的责任能力、明确保证责任的具体内容等问题的风险责任,而作为保证人在提供保证时,也应当承担确保自己利益不受损失的风险。村委会是一种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本身既不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也不享受国家财政拨款,但实践中往往又受上级政府的委托并代表这些机关从事具有管理国家事务性质的行为时又具有了准行政性质,这使得村委会是否可以作为担保人出现了矛盾。

(四)风险问题

信用担保机构在提供保证时,面临着出资不实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反担保落空风险和专业担保人才不足或者经验缺乏带来的风险、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不完善带来的风险。

三、大连市建设渔业金融担保体系的建议和措施

(一)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组建大连渔业经济发展融资担保平台

借鉴国内外专业化投融资平台模式,整合现有资源,以大连海洋经济为主导的县区、园区为依托,采取新建或挂靠托管方式,政府投入引导资金,吸引民营资本(渔业领域“龙头企业”)加入,组建大连海洋渔业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政策“软贷款”,组建集合金融、评估、海洋、法律等专业人力资源团队;配套出台扶持渔业融资担保发展的优惠补贴政策,不断开发海洋融资担保创新业务品种。

(二)完善海域使用权使法律规范,构建海域使用权流转市场

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法规,从大连市海域使用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合理构建海域使用权流转平台,配合辽宁省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工作,构建省、市二级流转市场,探索完善海域使用权的评价、交易、转让、抵押等流程,服务大连海洋经济发展。

(三)鼓励大连海洋渔业“龙头企业”牵头成立“大连海洋渔业银行”

初期可从“渔业小贷公司”、“渔业村镇银行”入手,能够将独立于企业内的资金流转服务于行业内的企业间流转,进而实现行业外的资金进入行业内,服务于行业内的优质企业。进而增强资本实力、培育海洋金融人才、整合机构配置,争取国家优惠政策和专项资金支持,探索发展路径,时机成熟时成立大连海洋渔业银行。

(四)设立海洋渔业发展专项引导基金,引导外部资金投资大连海洋渔业

大连市应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积极推进海洋投资基金的筹备工作,完善配套法规,积极吸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与省、市二级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紧密合作,探索资本进入、风险管理、资本退出机制,支持海洋渔业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及在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支持海洋渔业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引导各类资本投向大连海洋经济产业。

(五)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建设“大连海洋科技金融”体系

大连市应根据国家有关部委文件要求、结合大连市海洋经济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旗帜鲜明地提出建设“大连海洋科技金融”体系,围绕提高海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国家海洋产业的领军企业,探索海洋资源与金融资源对接的新机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自主创新、解决海洋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海洋经济发展壮大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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