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税

发布时间:2017-05-15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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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个体工商户怎么纳税

新成立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问题。以北京为例:

(一)在市场外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个体工商户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需使用地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公章、财务章印模;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市局以正式通知明确前暂不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结合本辖区内市场情况建立个体工商户税源清册,加强日常管理。

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核定问题

(一)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应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核定手续: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定期定额征收户纳税核定书;

2.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相关证明材料;

3.市场外的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经营用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各局可根据国家税务局核定的纳税人月生产经营收入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月生产经营收入,核定纳税人应缴纳的地方各税。

(三)市场外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按照现行政策进行征收;市场内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按照国家税务局的原核定标准执行。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核定结果填写《定期定额核定通知书》,并按照规定程序送达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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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沪港通业务

1、营业税:关于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营业税免税项目。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

(2)对内地单位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

2、企业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1)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1)对于内地投资者

(1)股票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通过沪港通从上市H股、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2)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4、印花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金融商品转让

1、营业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提示1】个人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纳营业税。(社保基金、QFII也免税)

【提示2】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新增: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全部收益,包括利息收入。

【提示3】卖出价、买入价均不考虑交易中的税费。

2、企业所得税:依法征收。以下3项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3、个人所得税:除股票转让所得其余按财产转让所得依法征。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

1、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

2、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股市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间的股息要根据持股期限分别按全额(1个月以内)、减按50%(1个月至1年)、减按25%(1年以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人出租住房

1、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以3%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营业税。

2、房产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个人非营业用房免房产税)

3、个人所得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减按10%税率征收。

五、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有形动产租赁: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营业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六、以实物投资入股

1、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视同销售。

2、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期内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期内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1)销售自己使用过2008-12-31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按简易办法:在2014-7-1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售价÷(1+3%)×2%。

(2)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1-1-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和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售价÷(1+17%)×17%。

2、小规模纳税人:(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动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售价÷(1+3%)×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售价÷(1+3%)×3%。

3、其他个人(非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

八、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1、营业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期内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1)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征;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以不动产投资,共担风险,不缴营业税)

(2)投资、联营的企业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3、房产税:(1)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联营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4、契税:依法征收。

九、地下建筑

1、房产税:1)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2)对不同用途的独立地下建筑物房产税的减征:

(1)工业用途房产: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4)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纳税款的50%征收土地使用税

(1)取得土地使用证,按证书面积;

(2)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证书未标明土地面积,按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

十、税率标准可适当调整(降3提5)

1、城镇土地使用税:(1)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有较大差别。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50倍,同一地区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20倍。

(2)经济落后地区,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需报财政部批准。

2、耕地占用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十一、建筑安装工程承包

1、营业税: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印花税: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营业税以总包额-分包额为计税依据)。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应以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十二、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1、城建税;2、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4、资源税

十三、技术转让优惠

1、增值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提示:包括转让者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

2、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1】技术转让的范围: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等。

【提示2】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提示3】不得享受此优惠的2种情形。如100%关联方之间技术转让所得;未单独核算技术转让所得。

十四、小微企业优惠

1、增值税和营业税:至2015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1)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五、个人所得税特殊问题

1、全年一次性奖金(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1)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薪够缴税标准: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薪不够缴税标准: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的项目还有:年终加薪、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单位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向职工销售住房、对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作年限且≤12)的工资薪金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计算方法】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计税

(1)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视为一次取得数月(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的工资薪金

(1)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5、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一次取得数月(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且≤12)的工资薪金

(1)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另有规定除外)。

员工在行权日之前,股票期权一般不得转让;因特殊情况转让,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员工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解析】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提示】员工分多次行权,需将应税所得加总计算总的应纳税额,减去之前行权时已缴纳的税额,补缴剩余税额。(类似员工同时从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同时取得薪金的合并计算)

(3)员工将行权之后的股票再转让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六、销售、购买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

1、营业税:销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

(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3、契税:(1)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5、对个人之见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十七、税收优惠

1、船舶吨税和车船税:(1)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拖船:1千瓦=0.67吨)。(2)捕捞、养殖渔船免税。

2、车辆购置税:挂车正常征收;车船税: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3、50元以下免税:(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船舶吨税: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免征吨税

4、税额尾数特殊处理:(1)印花税: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

5、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

(3)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3年减半征收。

(4)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

6、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

(1)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800元为免征额:奖金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

7、外籍个人所得税免税:(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8、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十八、应记住的税率

1、增值税:(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表

税率

适用范围

17%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五类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灭菌乳为13%;调制乳为17%);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初级)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频振式杀虫灯;农用挖掘机、动物骨粒等。

农产品生产者出售:免税;初级农产品经营者:13%;农产品加工(果汁、果铺):17%

11%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6%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增值电信服务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列举的应税服务 (零税率仍可抵扣进项税)

1.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港澳台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港澳台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程租服务,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4.出口货物。

3%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适用;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2%

3%: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提供应税服务。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动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

(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

(1+3%)×3%

2、营业税:

税目

征收范围

税率

一、建筑业

1.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2.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征税范围

【提示】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3%

二、金融保险业

1.贷款、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邮政储蓄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

2.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

【提示】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营业税;外资金融机构间外汇同业往来、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5%

三、文化体育业

文化:表演、经营游览场所和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讲演、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的借阅业务等

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3%

四、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

5%~20%

五、服务业

1.子目: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租赁业(不动产)及其他服务业

2.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依法征收营业税

3.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法征收营业税

4.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5.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按“服务业”税目“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6.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7.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8.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5%

六、转让无形资产

1.营改增后,此税目仅指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提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已改征增值税

2.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期内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5%

七、销售不动产

1.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2.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期内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3.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4.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5%

3、城建税及两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

档次

纳税人所在地

税率

1

市区

7%

2

县城、镇

5%

3

不在市、县城、镇

1%

特殊情况:受托方代扣代缴“三税”的纳税人,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计算代扣代缴的城建税。

(2)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为2%

4、烟叶税:20%

(1)收购烟叶应缴纳的烟叶税:应纳烟叶税税额=烟叶收购金额×20%;烟叶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10%为价外补贴;

(2)收购烟叶可抵扣的增值税: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价款×(1+10%)×(1+20%)×13%=收购价款×1.1×1.2×13%

5、土地增值税:

5、房产税:(1)从价计征: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税率为12%;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6、车辆购置税:10%

7、印花税:3购安计,5加勘运+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10租管保

类 别

税 目

税率形式

纳税人

(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1.购销合同

购销金额0.3‰

订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收入0.5‰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收取费用0.5‰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0.3‰

5.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1‰

6.货物运输合同

收取的运输费用0.5‰

7.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用1‰

8.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

借款金额0.05‰

9.财产保险合同

收取的保险费收入1‰

10.技术合同(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不包括法、会、审咨询合同

所载金额0.3‰

(二)书据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

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所签订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按所载金额0.5‰

立据人

(三)账簿

12.营业账簿

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不包括:内部备查账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0.5‰;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立账簿人

(四)证照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

领受人

8、企业所得税:

种类

税率

适用范围

基本税率

25%

(1)居民企业;(2)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10%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9、个人所得税:

税 率

应税项目

1.超额累进税率

七级:工资、薪金所得

五级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①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五级超累税率

②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七级超累税率

2.比例税率20%(8个税目)

特别掌握:

3个税目加成或减征

1.劳务报酬所得:

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至50000元,税率30%,50000元以上,税率40%

2.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3.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减按10%税率

4、征收率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1.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滞纳金:万分之五;

11、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十九、各税种征收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增值税:

货款结算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不论货物

否发出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不论货款

是否收到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不论款项

是否收到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货物发出的当天

【特殊处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不是收到预收款时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二者中的较早者

【特别关注】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不是发出代销商品时,也不是只有收到代销款时

6.销售应税劳务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

货物移送当天

8.有形动产租赁

采用预收款方式,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不同于货物销售

9.视同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完成当天

2、消费税:注意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其余与增值税一致。

3、营业税:(1)一般规定: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2)预收性质价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的当天:

1.转让土地使用权2.销售不动产3.建筑业劳务4.不动产租赁业劳务

(3)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4)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城市维护建设税:与三税一致

5、烟叶税: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6、关税: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7、船舶吨税:应税船舶进入港口当日

8、资源税:(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从量征收也是一样)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的当天。

9、房产税:

房产用途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当月,其余次月)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从建成之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8.其他

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10、城镇土地使用税:(2)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7)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11、契税: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2、车船税: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二十、各税种征收管理-纳税期限

1、增值税:(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税款缴库时间: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消费税:与增值税一致。

3、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特殊规定有: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4、城市维护建设税:与三税一致

5、烟叶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6、关税: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7、船舶吨税: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8、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9、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10日内。

10、耕地占用税: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11、车辆购置税:(1)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即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报关进口的当天)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12、印花税:(1)自行贴花纳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并加以注销或划销,纳税义务才算全部履行完毕。

(2)汇贴或汇缴纳税:一般适用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

(3)汇贴纳税法。当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时,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凭证。

(4)汇缴纳税法。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可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的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1个月。

13、企业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企业清算时,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14、个人所得税:1)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2.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其他。

2)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期限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3)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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