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购房入户:户口迁移

发布时间:2017-04-13 11:20

受理单位:市内四区房屋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地址: 市内四区房屋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66573513

许可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

许可条件: 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员,在市区(市内四区和三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落户。

申请材料: 1、申请;2、《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3、《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居民身份证;6、户籍证明;7、在青有固定经济来源证明;8、其他所需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人递交(上传)申请材料,待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且符合政策规定)

收费标准: 户口准迁证每张5元;居民户口簿每本10元。

备注: 其他所需证明一般是下列情况须准备的证明材料:1、随迁子女已成年,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男大于22周岁,女大于20周岁的出具);

2、随迁子女系16周岁以上是城镇居民的需出具子女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业证或无职业证明;如在本市有工作的提供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基本养老关系接续卡,可不用出具失业证或失业证明;如为在校学生的,只须学校出具在校证明即可,不必出具失业证明和在本市工作证明;如为农村居民的,只须户口所在地村委会证明其农业人口身份即可,不必出具失业证明和在本市工作证明。

3、在青岛有固定工作和经济收入证明,可提供以下三种之一:(1)、在本市就业的:须提供劳动合同、工作单位证明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2)、申请人在青岛开办个体及私营企业的,须提供原籍无业证明(需要失业证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或无职业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申请人或配偶必须为验资报告中的合伙投资人);(3)申请人是退休人员只提供退休证即可。

4、贷款购房的须提供银行还清贷款证明及房贷还款明细;

5、已过婚育年龄的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当地计生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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