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办理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发布时间:2017-03-14 17:59

一、办理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2份;

(2)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包括书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经济合同中有关劳动关系的约定、劳资人事部门的用人证明材料、工资发放表、证人证言等)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医疗机构首诊病历、出院治疗的出院小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4)个人或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的企业信息资料)1份;

(5)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6)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原件、复印件各1份;

(7)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8)为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而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9)复退、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定证明;

(10)患血吸虫病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提交血防部门出具的《血吸虫病诊断报告书》和用人单位派其到疫区工作的原始证明材料和首次医治血吸虫病的原始病历原件、复印件各1份。

(11)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和近亲属关系证明。

(1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办事流程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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