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7-03-14 17:59
《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工伤职工的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1.工伤医疗待遇:
①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②康复性治疗费用;
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2.伤残待遇: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4个月至6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工资的90%至75%;
③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至30%。
3.工亡待遇:
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③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40%至30%的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
1.住院伙食补助费;
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
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
4.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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