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03-10 17:24

道路交通事故是当今世界人类主要损害来源之一。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数量的迅猛增长,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例篇1

2011年9月20日,凌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程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的前部发生事故,致凌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凌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凌某治疗用去11453.59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程某驾驶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凌某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凌某的诉讼请求。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例篇2

2004年1月28日11时10分,北京市民王义骑自行车至丰台区长辛店乡南营村进入机动车道,与由北向南驶来的京F/B6899小客车相撞,小客车前部左侧与自行车接触,王义倒地受伤。当日,王义入住石景山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04年2月21日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例篇3

2002年12月31日下午6时许,北京某派出所民警于先生驾驶富康车由东向西行至北京南三环某路段处,尾随前方别克车发生了追尾事故。两司机及其乘车人下车协商(在两车之间)。此时,某公司驻京办事处人员安小姐驾车同方向从后驶来,与两事故车再次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三车损坏,两司机及乘车人共6人受伤。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例篇4

2012年7月27日,宰某驾驶自有的厢式货车在某仓库旁停车等待装货时,因车辆发生故障,宰某自行进入车下修理车辆。修理中,因线路短路,车辆突然发动,将宰某碾压致死。因宰某驾驶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宰某的近亲属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11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例篇5

2012年7月31日,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倒前方钱某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致钱某受伤,两车受损。张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钱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钱某起诉请求判决张某赔偿其医药费30890.83元,伙食补助费340元。法院判决张某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钱某10000元医药费,超出部分由二人按责分担。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例篇6

2012年12月16日,胡某驾驶的轿车与同向直行的由王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右前部相撞,致货车所载的乳胶桶倾倒,乳胶洒泼在公路上。胡某和王某从道路边取土覆盖乳胶沾染的路面后撤离现场。次日凌晨,张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泼洒乳胶的地点时跌倒受伤。张某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公路管理站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其医疗费等计20107.41元。法院认为公路管理站在本案中具有过错,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作出相应判决。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例篇7

2010年10月,王某驾驶一重型专项作业车与薛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致乘客吴某死亡,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薛某负次要责任。陈某系王某所驾车辆的车主,陈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商业三责险。王某于1998年取得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后该市运输管理处因2008年系统升级,王某未参加换证,其资格证档案已注销。王某持有A2机动车驾驶证。某保险公司称根据其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的约定,驾驶人存在“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情形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例篇8

2011年春节前,严某因原来的农用车牌照过期,向王某要来皖19/A1028变型拖拉机的行驶证、号牌,套用在自己的变型拖拉机上,并以皖19/A1028变型拖拉机的名义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2012年9月9日,严某酒后驾驶该车撞上了前方同向行驶在机动车道内的自行车,致骑车人黄某死亡。黄家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684700.25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人保合肥市支公司承保的是皖19/A1028变型拖拉机,本案肇事车辆套牌,并非被保险车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投保义务人严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因严某醉驾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故承担75%的赔偿责任。王某将牌照交严某使用直到事发,近两年间未讨回或拒绝严某继续使用,对套牌行为属知情并默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例篇9

2010年4月22日,长城驾培公司学员黄某在教练员缪某的指导下驾驶苏H0381学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李某由北向南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李某骨折。经认定,教练员缪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双方协商,长城驾培公司除已经承担的李某医疗费142385元,另向李某实际赔偿误工费等共计56700元。事后,长城驾培公司向人保金湖支公司理赔被拒,诉至法院。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长城驾培公司与人保金湖支公司就苏H0381学轿车签订的交强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学员在教练员指导下上路练习驾驶被保险车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人保金湖支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理赔,法院重新核定数额后判决中国人保金湖支公司向长城驾培公司支付保险金648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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