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的通告范文

发布时间:2017-06-13 16:23

通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时使用的公文。通告不同公告,它主要用于有关单位开展业务工作需要。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整治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整治的通告范文一

根据中央统筹城乡发展的指示精神和省委、市委关于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政策及安排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场镇机动车通行停放、集中整治场镇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营造优美人居环境,特通告如下:一、严禁车辆乱停乱放,所有车辆停放必须在政府划定的停放点内规范停放,乱停、乱放者处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 二、严禁车辆超速、超载,严禁非法营运,客运车辆和过境车辆必须在招呼站区域内上下客,违者处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三、严禁货运车辆超高、超重、超宽运载货物,所有沙石车辆必须覆盖篷布,严禁沙石掉落,违者处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占道作业。因工程需要确需短时占用,应征得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并按要求设立警示和防护标志,否则一律视为违规占道,将处罚款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并将材料视为废弃物予以清运,所产生的清运费用由作业单位和个人完全承担。五、场镇所有单位、商铺、居民应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坚持“门前三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乱扔乱倒垃圾,不得乱排污水粪便。六、场镇所有商贩必须在规划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坚持坐商归店、游商归位,凡不服从统一管理者,将处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2 七、场镇辖区所有商铺的牌匾应按照镇政府核定的规格制作并在指定的位置悬挂。任何经营者不得在门面以外的地方悬挂广告、店招店牌、遮阳布,否则予以拆毁。八、场镇所有建设活动必须先向场管办申请,再报村建所、国土所、政府审批后动工。严禁违规搭建、加层,违者将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概由违建者承担。九、任何单位、个人开展建设施工必须建好围墙或其他防护设施,并按规定设置、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凡工地乱象或影响场镇街道环境卫生的,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纠正并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十、本通告自二0一二年十月十八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本通告解释权归镇人民政府)

二龙镇人民政府

二0xx年十月十八日

整治的通告范文二

道路运输管理站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营运出租车整治活动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铁力市道路运输管理站朗乡分站决定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营运出租车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此次整治从源头入手,着力查处在区域内非法从事营运的出租车。对非法营运的出租车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经营者要自觉遵守相关法规,自动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服从管理,配合整治。对妨碍、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三、市道路运输管理站朗乡分站将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坚持秉公执法,严格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出租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予以处理,杜绝各类“说情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或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协调司法机关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四、打击非法营运出租车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希望广大居民不要乘坐非法营运出租车,在远离无证出租车的同时,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举证或举报,共同维护朗乡地区道路客运市场秩序。

特此通知。

道路运输管理站

20xx年11月13日

整治的通告范文三

为全面改善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努力构建文明安全和谐有序新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市中心城区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活动,集中整治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随意横穿道路、翻越隔离护栏,禁止乘车人向车外抛洒废弃物。违者,处20元罚款。

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违者罚款100元;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违者罚款200元;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违者罚款100元。

三、禁止机动车乱穿乱插、违法掉头、违法超车、逆向行驶,禁止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违者依法严处。

四、禁止机动车乱停乱放,距离公共汽车站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放机动车,对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00元罚款,并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道路施划停车泊位,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500元罚款。

六、对安装遮阳伞、加装顶灯等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罚款。

七、禁止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者除依法处以罚款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扣留机动车。

八、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严禁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追逐竞驶,违者依法严处。

九、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客运人力三轮车在市中心城区道路内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二)逆向行驶的。(三)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道路右侧行驶的。(四)不按规定载人载物的。(五)客运人力三轮车在市中心城区通行的。(六)违法停放的。(七)安装遮阳伞等影响安全的设施的。

十、驾驶摩托车在市中心城区道路内通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违者罚款100元。(一)摩托车应当遵守右侧通行原则,并在专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设置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二)禁止摩托车在南湖大道华天大酒店路口至火车站、xx大道西华天大酒店路口至花板桥路口、巴陵中路九龙商厦路口至新路口通行。

十一、禁止大货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禁行路段、禁行时段通行。确需要出入市中心城区的货运车辆,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车辆必须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十二、市中心城区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违者罚款100元。

十三、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非法营运、占道为市,违者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扣留车辆15日。

十四、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五、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禁止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对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通告中所称市中心城区是指xx楼区、xx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

二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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