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高等教育评价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相关话题
论文关键词: 高等教育评价 问题 对策
论文摘 要: 教育评价的目标是从宏观层面监控教育的价值,保证教育质量的提高。我们现存的教育评价体系存在评价主体单一等诸多问题。因此深入研究高等教育评价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在此基础上才能提出进一步的有效的应对之策,保证我国道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一、高等教育评价的目标
评价与目标是相适应的,要建立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体系,必须先充分了解评价对象的特点与性质,只有在对评价对象自身的目标有深切把握的基础上,才能建立有的方式的评价体系。因此要分析高等教育的评价机制,首先应该讨论的是高等教育的目标究竟是什么。
高等教育的功能主要有三个:教学、科研与服务社会,这是高等教育发展到今天,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三个最主要的职能。高等教育的目标也正是从这三个职能上延伸而来,具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服务社会的目标。这三个目标是高等教育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因此高等教育中的一切活动都应以这三个目标为核心,由此衍生发展。
教育评价是“对教育活动满足社会与个体需要的程度作出判断的活动,是对教育活动现实的(已经取得的)或潜在的(还未取得,但有可能取得的)价值做出判断,以期达到教育价值增值的过程”。
高等教育评价必须牢牢把握高等教育的目标,围绕这个目标建立适合的评价机制、评价标准,教育评价建议的意义也正是促进高等教育目标的顺利实施,用技术的手段客观、动态的评价高等教育的成果。高等教育的目标应该成为评价教育评价的航向标,具有标杆作用,而不是颠倒因果,让高校的发展一味去适应具有工具主义色彩的评价体系。这是研究评价体系所首先应该确立的原则。
二、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评价主体的单一。
单一的政府评价使我国教育质量评价体系行政管理色彩浓重。从实践中可以看出,我国教育质量的评价活动,绝大多数是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进行的,且服务于政府发展高等教育的目标。政府评价虽然有利于顾全大局,集中宏观管理全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布局和规划,并且由于其评价结果所具有的权威性能够引起培养部门对评价活动的重视,但是,它有许多无法克服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无法满足社会多元利益主体的需要,社会参与程度低。单一的政府评价主要是反映政府的需要和利益,尽管政府需求也代表了社会需求和社会的根本利益,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政府不再是社会利益的唯一代表。
其次,被评单位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总处于被动应付局面。现阶段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更多表现为政府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对被评者具有强制性,因此,被评价单位积极参与的意识较差,总处于被动应付政府检查、评价的状态。
再次,缺乏监督和制约,评价垄断性和随意性较强。政府是唯一的评价主体,它决定了评价的目的、内容,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评价方法和程序的选择,以及评价结果的处理,尽管也依靠专家的力量,但从总体来说,政府依然是评价活动的唯一决定者,社会力量尚未发展到与之相抗衡,这使得评价的随意性和垄断性较强,缺乏民主与科学性,此外也削弱了被评单位的积极性。
最后,忽视了教育自身的价值与规律。以政府为唯一主体的评价体系,更多地关注教育服务社会的目标,而容易忽略人才培养及教学科研这两个目标,这就使得评价标准单一化,不利于高等教育自身的健康发展。
(二)高校缺乏完善的自我评价体系。
自我评价体系是一种内部评价,它可以由教师、教师团体或学校其他的专业人员、校长或学校其他管理者、学校委托的专业评价人员执行。内部评价可以为学校不同行政层面的决策提供服务。实施内部评价也是学校授权和权威由中心向边缘、从中央政府向地方社区转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高等学校对自我评价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够,没有把自我评价作为改善管理、提高质量、建立高校教育质量自我保障的核心手段。因此,高校开展的自我评价是随意性的,缺乏相关的自我评价制度的建设。
(三)社会评价体系尚未建立起来。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以及高等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社会各利益主体逐渐成为高等教育的主要利益关系人。然而,我国目前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是单一的政府行政型体系,社会评价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起来。
首先,缺乏建立社会评价体系有关的政策和法律依据,社会评价的法律地位得不到保障,其评价行为的合法性也未受到约束。
其次,缺乏完善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评价中介机构。形成相对独立的社会评价中介机构是建立完善的高等教育质量社会评价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前提。而在我国当前的高等教育评价中介机构中,并没有完全意义上的社会评估中介机构,其开展的评价依然是政府主导型评价,具有官方评价的性质使得评价体系不够平衡,缺乏公正独立的不受任何利益主体驱动的、以高等教育发展为己任的第三方评价机构。
探讨高等教育评价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的评论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