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27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6-13 12:02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该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进一步贯彻2011年1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文件之一。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财税201227号政策解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财税201227号政策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该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进一步贯彻2011年1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文件之一。从政策内容上,27号文继承了部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并对优惠政策的实施进行了细化和量化。

27号文用量化了的指标来界定优惠对象。根据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界定对象共分两类。一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的法人企业,并同时具备符合量化的指标要求。如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二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同时拥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以及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等。

27号文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发[2011]4号两个文件,主要涉及的优惠政策内容只是企业所得税部分,未能涉及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与关税)等税种的政策优惠内容。而这方面4号文中第二条中已有明文规定:“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因此,27号文只能算是4号文的实施细则文件之一,更多更详细的税收优惠内容需要期待更多的文件出台。

关于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总结及特殊问题的个人理解

一、税收优惠方式:

1、定期减免: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

2、低税率:15%、10%;

3、不征税收入:即征即退增值税款;

4、全额扣除:职工培训费用;

5、加速折旧:适当缩短折旧年限,2年、3年;

二、享受优惠条件

三、享受优惠程序:

年度终了4个月内,作为事先备案类管理项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特殊问题的个人理解,

本通知第1、2、3、17、23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认定后,在 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如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举例说明:

案例1、CM软件设计公司2010年开始获利,如果2011年同样获利,2011年11月份取得相关资质,根据上述条款,该公司虽然2010年获利,但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2011年为计算优惠期的第1年,该公司2011—2012年免税,2013—2015年减半;

案例2、CM软件设计公司2011年开始获利,但资质是在2012年8月份取得的,根据上述条款,2011年为计算优惠期的第1年,该公司2011—2012年免税,2013—2015年减半,但资质是2012年8月份取得的,也就是说实际上,2011年不享受免税政策,2012年免税,2013—2015年减半;

案例3、CM软件设计公司2015年开始获利,但取得的资质是在2015年8月份,根据上述条款,该公司优惠期开始年度为2015年, 2015—2016年免税,2017—2019年减半;

案例4、CM软件设计公司2011年开始获利,但取得的资质是在2015年8月份,根据上述条款,该公司优惠期开始年度为2011年, 2011—2012年免税,2013—2015年享受减半,由于资质2015年8月份取得,该公司实际上仅201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5、M软件设计公司2011年开始获利,但取得的资质是在2016年8月份,根据上述条款,该公司优惠期开始年度为2011年,2011—2012年免税,2013—2015年减半,由于资质是在2016年8月份取得,故该公司实际上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6、M软件设计公司2017年开始获利,但取得的资质是在2017年8月份,根据上述条款,该公司优惠期开始年度为2017年,2017—2018年免税,2019—2021年减半;

案例7、M软件设计公司2018年开始获利,但取得的资质是在2017年8月份,根据上述条款,该公司优惠期开始年度为2017年,2017—2018年免税,2019—2021年减半;因2017年为亏损,故2017年未享受免税优惠;

案例8、M软件设计公司2018年开始获利,但取得的资质是在2019年6月份,根据上述条款,该公司优惠期开始年度为2017年,2017—2018年免税,2019—2021年减半;由于2019年6月份取得资质,故2017—2018年不能免税,2019—2021年减半;

案例9、M软件设计公司2022年开始获利,取得的资质是在2012年6月份,根据上述条款,该公司优惠期开始年度为2017年,2017—2018年免税,2019—2021年减半,过了优惠期,企业未享受该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可总结如下:

如果2011年获利,无论何时取得资质,2011年都为优惠期的开始,;

如果2011年以后年度获利,哪年开始获利就为优惠期的开始,但最晚不得超过2017年。

如果2017年以后获利,那么2017年为优惠期的开始,

以上,是否正确还请相关同行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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