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租赁处罚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14 12:52
贵阳市房屋租赁处罚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向无合法有效证件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的;
(二)出租人未建立登记簿登记承租人相关情况的;
(三)发现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房屋租赁当事人、经纪机构阻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的。
房屋租赁当事人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贵阳市房屋租赁处罚规定的评论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