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然路径

发布时间:2016-11-11 18:17

——“中国梦·法治路”系列述评之十四

十八大“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16字方针开启了我国依法治国新时代。

洛桑旦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从西藏农奴社会走过来,亲历新中国的波折发展。在今年全国两会上,谈及法治建设对国家的重要意义时,他动情地说:“我们这代人的体会是,什么时候法治执行得好,国家就能发展富强;只有通过法治的保障,才能实现人民的幸福。”

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是中国梦的本质内涵。

如何实现中国梦?这需要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加快社会发展,持续改善民生……但不管其中付出多少努力,正如洛桑旦巴们亲身经历得出的感悟——依法治国,走法治路,始终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然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中国是实现中国梦之保障,也是中国梦的核心内容之一。

从以法为刀到以法为魂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

“法治”一词很早就出现在古书中。《晏子春秋·谏上九》记载:“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只是这里的“法治”一词,仅仅是法律纪律的意思。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哲学思想,虽然强调法律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地位,却将权力的至上性、唯一合法性赋予了君主,法律成了君主治理人民的工具。而法家所谓的“法治”,也是“君权至上”的“法治”,在实践中必然滑入专制和人治的行列。可以说,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有几千年的历史,相应地中国就有几千年的人治传统。

“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1949年,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建立和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1954年宪法确立了国家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为依法治国奠定了政治基础。

1978年,邓小平同志总结“文革”教训,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篇重要讲话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任务,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1982年宪法确立了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1996年,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7年十五大报告中将过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宪法修正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从法制到法治,一字之差,极其鲜明地强调了法治价值的内涵,即尊重人民主权,保障公民权利。

2003年,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把以人为本作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其实就是将法治推向政治领域,以法治的政治代替任意的政治,以法治的政治代替人治的政治。

2013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一体建设”反映了对依法治国认识进入一个新境界,是具有创新价值的法治建设总体思想。

回顾几千年来尤其是近六十年的治国历程,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经历了从“以法为刀”到“以法为魂”的转变。在“以法为刀”的时代,法律仅仅是君主和少数特权阶级“治民之恶”的工具;而在“以法为魂”的时代,依法治国,法律至上,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性,人民制定法律,无论什么人、什么阶层、什么政党,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无论谁违反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保障公民权利是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

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思想体系、一种治国原则体系和一种治国制度体系的总成,包含丰富的内容。在这一整套的庞大体系中,宪法至关重要。宪法是法治的标志,没有宪法,就没有法治,就不可能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讲,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法治国家,要看宪法是否得到切实的执行,公民权利是否得到切实的保障。

历史上的唐朝、明朝、清朝等朝代,虽然具备完善的法律,但当时的中国不能称之为法治国家。袁世凯、曹锟、段祺瑞时期也都有宪法,但当时的中国也不等于就是法治国家。究其原因之一,是因为它们没有宪法保障不了人权,或者虽有宪法但仅是纸面上保障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并未发挥作用。

依法治国的价值目标有很多,比如实现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实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五位一体建设,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而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的正当行使则是其根本的目的。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其他的目的也无法实现。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一章之前,改变了以往放在“国家机构”之后的惯例。虽然只是章节次序的调整,但它反映了法治国家一个基本原则——公民权利优于国家机构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更是中国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的一次重大发展。

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精神的指引下,我国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的全面、协调发展。

以司法领域人权保障为例,自2004年底开始新一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和加强刑事司法中对人权的保障,如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改革监狱、看守所管理,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以及改革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等。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2条,并通过完善各项具体制度加以体现,实现了从“人权入宪”到“人权入法”的突破,极大提升了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保证了宪法原则的贯彻落实。

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浙江张氏叔侄冤案”当事人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万余元。这是张氏叔侄走向新生活、编织个人梦想的开始,也是中国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中国梦的一个司法缩影。

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

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宪法和法律得不到切实有效的遵行,无异于一纸空文。

依法治国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当前,一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地方征地拆迁往往没有依法进行,从而出现“暴力拆迁”等侵犯群众权益的现象;相关部门对食品药品质量监管不严格,导致毒奶粉、毒馒头、毒胶囊等“毒氏家族”不断发展壮大;对环境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或处罚力度不够,广西龙江河镉污染、潍坊地下排污等类似事件屡屡发生,一些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已经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另一方面,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民事执行乱执行难、侦查机关在查处案件中非法取证、花钱减刑假释等在许多地方并非

个别情况。而在执法司法中,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已经损害到国家法治权威。

洞察国情、体察民意、直面问题之后如何回应?十八大的回答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16字方针确立了依法治国新阶段的四大目标,开启了我国依法治国新时代。

古有商鞅徙木立信,今有执法司法树威。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只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能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进而带动“全民守法”,让法治成为每一个人的生活方式。

明代张居正曾感叹:“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何严格执法?一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二是行政机关应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来从事行政行为,从事行政活动时必须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事;三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后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老子有言:“以正治国。”治国的正道在于公平正义。公正,也必然成为百姓对司法的核心要求。如何公正司法?在当下中国的政治环境下,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加强司法人员的法治信仰和法律素养,在具体司法行动中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要推进司法权、检察权运行的规范化、公开化,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要依法加强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

中国梦是一个美好图景。法治将为中国梦的实现保驾护航,只有推进依法治国,才能让我们的中国梦早日从图景走向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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