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社保查询个人账户

发布时间:2017-05-26 16:32

社保基金关系民生,是老百姓未来生活的保障金,它的保值增值尤为重要,因此,如何规避投资风险,通过合适的投资渠道实现社保基金的安全、保值和增值,成为社保基金运用的一个核心问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兰溪社保查询个人账户,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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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城乡居民医保缴费

一、筹资标准与今年一样

据了解,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与2016年保持一致,大额保障型每人每年1100元,个人缴纳560元;基本保障型每人每年800元,个人缴纳260元。城乡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孤儿、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及兰政办发〔2007〕84号文件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按基本保障型的标准实行专项补助。

二、报销政策有两方面变化

报销政策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与2016年的政策相比较,2017年报销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外伤类疾病,取消个人先自负20%政策,其可报费用列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二是住院床位按照每日40元标准结算。新的报销政策预计将为参保人员额外减轻数百万元的费用负担。

三、中途参保的几种情况

年度内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凭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城乡居民医保办办理参保手续。6月30日(含)前出生的新生儿参保时缴纳全年个人费用,7月1日(含)后出生的新生儿参保时缴纳半年个人费用。中途参保新生儿在出生后30天内(含)参保并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保险费的,则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0天以上参保并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保险费的,则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

每年10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新生儿须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下一年度参保手续,逾期不予补办:在下一年度1月1日(含)前办理参保手续的新生儿自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在下一年度1月1日后且在出生后30天内(含)办理参保手续的新生儿自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在下一年度1月1日后且在出生后30天以上办理参保手续的新生儿自办理手续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

年度内新获得本市户籍的人员、毕业回本市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职工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且中断期在三个月以内、劳改刑满释放的人员凭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毕业回本市的大中专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异地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和医疗保险中断且中断期在三个月以内的人员分别还需提供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证明和中断证明等材料;劳改刑满释放的人员还需提供刑满释放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城乡居民医保处办理中途参保手续,且全额缴纳整年的保费(包含个人及财政补助部分),并从缴费满3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

上述中途参保人员其户籍家庭成员都必须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包括参加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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