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理财产品常见问题解答2017

发布时间:2017-06-22 10:54

随着理财产品的推陈出新,投资者对理财的认识从传统的储蓄、国债上升到了股票、信托等,投资者心理也开始发生显著变化从追求高收益转向重视产品的安全性。那么什么信托理财产品呢?信托理财产品可靠吗?下面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信托理财产品常见问题解答2017

什么情形下信托产品终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信托产品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信托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且信托期限未延续的,信托产品终止。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必然有明确的信托目的,受托人的职责就是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以实现信托目的。信托目的不仅在信托产品成立时存在,也贯穿于信托产品的整个存续期。当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时,信托关系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信托关系应该自然终止。同理,当信托目的已经不存在时,信托关系也失去依托,信托终止。

(3)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经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信托关系可以随时终止。

(4)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在集合资金信托中,受益人大会是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的议事机构。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提前终止信托合同的,如果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该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并可以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5)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存续期间,由于发生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不知道或者不可预见的事由,致使信托的存续违反或者在实质上损害信托目的,信托应当终止。

(6)信托被撤销。我国《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此款撤销信托的,信托终止。

(7)信托被解除。依据我国《信托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即自益信托中,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解除的,应当终止。

(8)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发生。在上述所有的信托产品的终止事由中,以信托期限届满和信托目的已经实现两种最为常见。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可以采取哪些投资方式?

答: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可采取以下投资方式:一级市场申购,包括网上/网下申购、以战略投资人身份参与配售等;二级市场交易。

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可以收取费用或报酬吗?

答: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

什么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答: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REITs),是指通过公开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或者股票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由专业化的不动产投资机构进行管理,通过多元化投资选择各种不同的房地产群体、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房地产项目,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如果说基金化房地产信托属于私募信托基金,则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则属于公募信托基金。作为房地产市场富有活力的一种创新,REITs已经在国际上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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