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定承租人的义务4
发布时间:2017-04-14 12:25
第一条 租赁期限届满或者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者未与出租人达成续租协议而逾期不迁出的,应加倍向出租人交付租金;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条 出租人出售已出租房屋,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条 租赁期限届满或者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者未与出租人达成续租协议而逾期不迁出的,应加倍向出租人交付租金;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条 出租人出售已出租房屋,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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