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租赁的法律规定3

发布时间:2017-04-14 12:25

第五十六条 出租人或者转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不缴纳或者迟延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主管机关可责令其缴纳,每迟延一日,按应交管理费的数额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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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八条 主管机关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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