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发布时间:2016-12-02 13:32

最近有很多的朋友来问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事情,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该怎么做?今天小编整理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手工申报。

网上申报。网上申报上传成功后,目前不支持网上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

手工申报。纳税人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需要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的,也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首先需要准备好:

所得税清算A类表、B类表、关联企业表、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税收优惠申请表,公章,法人章,会计章,财务章,圆珠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内容和资料如下: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8.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9.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表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交表截止日期

当年的4月30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至日期,在4月30日之前要前往公司的税务专管员处交表,交表时带上公章、法人章,以便备用。

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

1、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是3万多,并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时如何填写季度申报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因此,您企业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需要将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在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企业生产经营开始后,其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摊销的筹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加上当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作为该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总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企业生产经营开始后,其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摊销的筹办费中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加上当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该年度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3、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并入收入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您企业取得的营业外收入如果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均需要并入收入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聘用没有毕业的实习生,支付的工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您企业聘用没有毕业的实习生,支付的工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5、企业13年4月份一次性收取13年4月份至14年3月份一年的租金收入,请问此部分应该如何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您企业取得租金收入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6、企业有笔应付未付款已确认无法向外支付,请问对于这笔款项还需要并入收入总额中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对于您企业确认无法向外支付的应付未付款需要并入收入总额中。

7、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因此,您企业向股东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扣除。

8、企业的固定资产已经到使用年限,账上进行了清理,请问处置时发生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因此,您企业的固定资产已经到使用年限,账上进行了清理,并且已处置,发生的损失需要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9、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是否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您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如果是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0、我公司从农户手中收购裙带菜,进行挑选、整理、切丝、包装,然后出口。这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因此,您企业所述的裙带菜加工业务属于税法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可以申请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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