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7-06-26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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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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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区别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⒈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

⒈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⒉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⒊意思表示有瑕疵的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二:效力待定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怎么区别

二者同属于效力不确定的合同,其区别在于:

(1)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可归结为合同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可归结为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2)效力待定合同以合同无效为原则,义务人进行了追认的作为行为之后合同方为有效,消极不作为则合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合同有效为原则,当事人积极为申请变更或撤销行为并经有权机构变更或撤销则合同无效,消极不作为则合同有效。

(3)效力待定合同义务人的追认行为可以自主完成,从而使合同成为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只享有申请权,变更撤销权由有权机构行使,能否被变更或撤销当事人不享有自主权。

(4)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期限为一个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申请变更或撤销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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