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修法完善对红十字会监督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并要求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以进一步完善对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下面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了解。
中国修法完善对红十字会监督机制
此前报道
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三审:红会能参与器官捐献工作
2月22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三审的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在二审稿基础上,对红十字的职责作了改动:“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曾规定红十字会能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
不过,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红十字会的实际工作情况,红十字会在造血干细胞捐献和遗体、人体器官捐献给两项工作中的职责是有所区别的,建议将两者分开表述。
实际上,在2016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修订草案二审稿时,多名委员即指出,红十字会的这一职责并不合适。
张鸣起委员说,“我最近带一个调研组去了河南、山东两省调研,分别听取了省、市、县一级的卫计和红会及相关部门组织的意见,听取了对于此次新增加的这项职责的意见,他们所谓能参与的工作,据讲主要是宣传、推动等工作,具体的实质工作他们承担不了。”
张鸣起认为,根据地方实践情况和红十字会法的宗旨,对于该项职责的写法还应该再斟酌,最好的方式是将这两项工作分开写,即红十字会可以承担造血干细胞的工作,对于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红会可“参与”这方面的工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委员们的意见。
此外,修订草案三审稿还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删除上级红十字会有权“责令改正”下级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规定,增加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的”的法律责任。
红十字会财产要不要受监督?人大常委会委员意见不一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要不要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2月22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对这一问题有不同意见。有的委员认为,接受民政部门监督与慈善法不符;有的委员提出多一个民政部门来监督,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
修福金委员建议把这一规定中的“民政”拿掉。他说,红十字会财产来源包括会费收入、捐赠款物、政府拨款、动产和不动产收入、其他合法收入五个方面。慈善法第九十二条赋予民政部门的职责是,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红十字会是人道组织,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开展人道工作,有时也包括一些慈善活动,属于慈善的部分,可以遵从慈善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修福金认为,在红十字会的财产中,捐赠收入只是红十字会财产来源的五个方面之一,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与慈善法不符,与实际情况也不符。
此外,修福金还指出,财产收入和使用方面的监督主体主要是审计部门,而不是民政部门。即使是民政部门自身的财产和收支情况,也要通过审计部门监督。
乔晓阳委员则持不同意见。他解释说,这一条之所以这样写是和慈善法挂钩的,因为红十字会有一部分资金是募捐而来,那就要归慈善法管。慈善法明确要求这部分资金要由民政部门来监督。
乔晓阳说,红十字会的收入来源五个方面,比较多,因此草案条文写的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审计、民政部门的监督”,民政部门该管什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经管住了,民政部门就不可能大包大揽,把所有的收入都监督。
“这样写,没有危险性,多一个民政部门来监督,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乔晓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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