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批准后的具体程序

发布时间:2016-12-07 13:48

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你对征地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征地的相关法律知识。

征地批准后的具体程序

征地有哪些程序?

从具体操作来细分的话,征地工作程序可分为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征地批准后工作程序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是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

第二阶段主要是编制“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并呈报;

第三阶段主要是发布征地公告,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报市政府批准后落实补偿。

征地批准后的具体程序

征地批准后的具体程序

征地批准后的具体程序?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的意见》实施后由镇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将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在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镇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根据调查确认的情况,及时与被征地农户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支付给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提供安置房的,由镇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安置。

按照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的,镇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依规定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实施评估,从事价格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房屋分户补偿的结果,应当在征地范围内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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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

1.征收补偿原则:

A.谁收益谁补偿原则;

B.区别对待不同补偿原则。

2.征收补偿范围:

(1)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A.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费用。

B.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C.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2)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A.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B.征收个人住宅,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3.征收补偿的严禁条款:

A.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B.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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