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借条的问题
近年来,夫妻之间因为借条纠纷诉至法院的屡次出现,比如因空床费、家务辛苦费等所打的借条,这种借条多为夫妻之间的玩笑,并非真正的债权债务往来,那是否就意味着夫妻间的借条无效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下面小编整理了关于夫妻借条的问题,供你参考。
一、夫妻间借条是否有效
首先我们来明确什么叫做借条。借条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合同法对合同主体的规定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由此可见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
当然,也有不同的意见,主要是认为借款时所借款项本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钱不过是从自己的左口袋拿到了自己的右口袋,既然是自己拿自己的钱,又怎么能叫借款呢?其实对夫妻婚内借条的效力应予以肯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并同时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借条本身的性质看,借条应当是一方将其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时由对方出具的凭证,也就是说所借款项应当是属于一方所有的。借条既然是以书面形式确定了的凭证,它显然也满足了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对处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因此,从形式上来说,对夫妻婚内借条效力应当认定是有效的。
二夫妻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夫妻一方用属于自己的财产购置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个为此出具了借条,该借条是个人债务还是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借条确定的款项作为对价购置的财产由夫妻共同经营或使用并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时如果继续认定借条的效力,让出具借条的一方独自承担借款责任,显然已经违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同时也显失公平。
其次,夫妻间债务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于混同而归于消灭。随着婚姻法的修订,婚姻法实际上已否定了债可以因结婚而混同从而归于消灭的说法,因为修订后的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该方所有,这意味着一方的婚前债务也应由该方承担。既然婚姻法已经明确否定了这种债可以由于结婚而混同从而归于消灭的说法,那么也就不能否认夫妻间可以发生债的关系,混同说或不能发生说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述,夫妻婚内借条的效力在一般意义或形式意义上应当认定其是有效的,但对其的认定存在许多影响因素。例如借条的出具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条出具后如果借条所确定的款项所购置的财产完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其使用、经营收益完全归夫妻共同享有等。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涉及很多经济利益和人身利益,欠条作为约定财产的一种形式,虽然约定了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当离婚时仍然会出现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这时合同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相互交错,只有律师才能将条理分清,合理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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