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出租房屋主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17-06-18 20:36

出租屋主要认清传销行为的危害性,切莫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出租屋主要配合公安部门打击传销犯罪。下面小编整理了致出租房屋主的一封信,欢迎阅读。

致出租房屋主的一封信

致出租房屋主的一封信篇一

出租房主: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出租房屋管理涉及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着您和他人的切身利益,希望您自觉遵守《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以下责任:一是主动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带领或督促外地来京租住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二是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三是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按照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出租房屋多人居住(多房出租)登记簿》项目内容,登记相关信息。四是积极做好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等安全防范工作,积极应对自然灾害,减少治安隐患,防止人身财产受到侵害。

最大限度减少灾害事故,确保首都政治和治安稳定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希望您认真履责、合法出租,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为平安北京建设尽一份心、出一份力、做一份贡献。

北京市公安局

XXXX.X.X

致出租房屋主的一封信篇二

各出租屋主:

传销是一种以欺骗、胁迫和精神控制等手段谋取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严重影响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不安定因素。为此,各位出租屋主要认清传销行为的危害性,切莫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及聚集活动,否则将有以下不良后果:

一、引狼入室,自招祸端。传销传承的是欺骗、贪婪,传销人员个个梦想一夜暴富而不择手段地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导致刑事、治安案件时有发生。他们经常是一人租房带着几十人居住,一旦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不仅会影响社会的治安秩序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屋主还将负上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及连带的经济责任。

二、惊扰四邻,骂名自取。由于传销分子慑于政府的打击,惯用昼夜颠倒的生活方式,聚集时又疯狂地大声呼叫,严重影响左邻右舍的正常作息,从而招致友邻的骂声与诅咒,你的声誉何在?

三、执迷不悟,领刑受罚。如实报备出租房屋和居住人信息是出租房屋业主和居住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不进行出租房屋报备以及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出租房屋业主,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工商机关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等条件的出租房屋业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家园安宁,为了家庭幸福,为了社会稳定,请你们认真核实出租屋入住对象,自觉抵制传销人员,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为新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尽好公民义务,做出一份贡献。

非常感谢对打击传销工作的大力支持!

新余市公安局

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XXXX.X.X

致出租房屋主的一封信篇三

各出租屋主:

传销在我国属于非法经营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传销是一种以欺骗、胁迫和精神控制等手段谋取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影响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不安定因素。为此,奉劝出租屋主切莫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及聚集活动,否则将有以下不良后果:

一、引狼入室,自招祸端。由于传销和变相传销传承的是欺骗、贪婪,个个梦想一夜暴富,他们不择手段地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经常是一人租房几十个人居住,一旦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就会影响社会秩序,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地、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只要传销在你的出租屋内进行,屋主都将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及连带经济责任。

二、藏污纳垢,得不偿失。传销和变相传销人员男女密集群居,环境恶劣,极易滋生和传播疾病,危及身体健康,严重影响出租屋和四邻的居住环境。

三、惊扰四邻,骂名自取。由于传销和变相传销人员慑于政府的打击,惯用昼夜颠倒的生活方式,严重影响左邻右舍的正常作息,这样四邻必将迁怒于屋主。如果招来四邻的怨言,你的声誉何在?

因此,为了你的明天更美好,为了你的美丽家园,为了你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请你认真核实出租屋入住对象,自觉抵制传销和变相传销经营活动,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告,及时清除出租屋内的传销和变相传销人员,积极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开展打击传销等违法行为的活动,为我县继续保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尽好一个公民的应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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