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建筑论文

发布时间:2017-05-27 14:57

故宫是中国明清两代的皇家宫殿,旧称为紫禁城,位于北京中轴线的中心,是中国古代宫廷建筑之精华。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故宫建筑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故宫建筑论文篇1

沈阳故宫风水微探

摘要:风水,本为相地之术,即临场校察地理的方法,也叫地相、古称堪舆术。风水的核心思想是人与大自然的和谐,早期的风水主要关乎宫殿、住宅、村落、墓地的选址、座向、建设等方法及原则。本文从风水的角度探讨沈阳故宫的形成过程,论述三个历史阶段中建筑群规划思想的演变。

关键词:沈阳故宫、东路建筑、中路建筑、西路建筑、风水

一、风水下的沈阳故宫

沈阳故宫位于今中国东北最大的城市,沈阳市内,始建于公元1624至1625年, 最终形成于公元1783年前后,经过长达一百五十余年的建造、维修、改建和陆续增建,形成了今天所见的规模。占地面积六万余平方米,共包括宫殿斋阁建筑一百余幢,四百余间,系清太祖努尔哈赤和清太宗皇太极两代皇帝在满清入关之前定都沈阳时的宫殿。顺治帝于公元1644年进关并迁都北京,沈阳变成清王朝的“陪都”, 沈阳故宫成为“留都宫殿”。清康熙、雍正、乾隆、嘉庆、道光五朝皇帝共十一次来沈祭祖谒陵,对其先祖宫殿多次进行修缮和增建。特别是乾隆年间, 曾对故宫进行了大规模的扩建,使这座塞外皇宫愈发完整并最终形成了今天这个以东路、中路和西路三个部分组合而成的宫殿建筑群。

二、分期建筑群:

1.东路建筑群

沈阳故宫的东路,为努尔哈赤时期形成的体现强烈满族政治军事体制的“八字布局” 形式,由努尔哈赤的金銮殿――大政殿和十大贝勒临朝的十王亭组成,后期主要为举行大典的礼仪之所。

《周易・系辞》曰:“是故,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古人把天地未分、浑沌初起之状称为太极,太极生两仪,就分出了阴阳;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相重为六十四卦……这就是古人描述的“宇宙产生”模式。根据宇宙全息统一论原理,世间任何事物的产生与发展也遵循这一规律,清代八旗制度的建立过程也与此相关。

后金新建的皇宫,遵循着一种“一殿居正中,十亭分左右”的建筑布局。“一殿”就是大政殿,“十亭”就是左翼王亭、右翼王亭和正黄、镶黄、正白、镶白、正红、镶红、正篮、镶蓝“八旗亭”,统称“十王亭”。大政殿相当太极,十亭中的两翼王亭则相当两仪,正黄、正白、正蓝、正红四旗则相当“四象”,正黄、正白、正蓝、正红、镶黄、镶白、镶蓝、镶红八旗则相当“八卦”。清太祖高皇帝努尔哈赤和清太宗文皇帝皇太极组建八旗制度的前前后后正应了这一过程。

在这一建筑群体中,八旗如此排列,完全符合中国古老的阴阳五行学说。按着五行学说,北方黑(蓝色和黑色都称为青色,白天的大海为蓝色,而夜间的大海则为黑色,故而蓝与黑色有某种互通关系)色属水,南方红色属火,西方白色属金,东方绿色属木,中央黄色属土。八旗方位的设计者,就是依照这种说法,把象征土的两黄旗放在北面去克北方所属的水;把象征水的两蓝旗放到南面去克南方所属的火;把象征金的两白旗放在东面去克东方所属的木;把象征火的两红旗放在西面去克西方所属的金。这种精心设置的安排寓意着八旗劲旅的西面八方攻无不克、战无不胜。

大政殿的室外环境空间布局是以大政殿为中心, 十王亭沿八字形依次排开的放射状布局。大政殿位于中轴线上面南而居, 前面的十座宫殿分两列于大政殿前两侧成“八”字形布局。而这个“八”字象征国家繁荣富强之路越走越宽,国运越来越好。

2.中路建筑群

沈阳故宫的中路, 皇太极时期形成“ 前朝后寝” 的中轴线格局。由大清门、崇政殿、凤凰楼和清宁宫等组成的一组建筑;中轴线上“ 大内” 的东西两侧为乾隆时期加建的太后及帝妃的居住之所和库房。主要包括颐和殿、介祉宫、敬典阁、迪光殿、保极宫、继思斋、崇谟阁等。这一路是沈阳故宫的中核部分, 为供皇帝临朝理政和生活起居的大内宫阙。

据史载,清朝遗老金梁先生认为,沈阳城布局与太极八卦吻合,沈阳故宫为“太极”;“大十面”、“八宝琉璃井”为阴阳“两仪”的鱼眼。1930年,“八宝琉璃井”井亭倒塌。现存井亭为1993年修复。此外,据地质部门专家勘测,“八宝琉璃井”地下可能有矿泉水脉。由此可见,沈阳故宫的确是块“风水宝地”。

凤凰楼是后宫的大门,又是整个宫殿建筑的制高点,甚至是整个盛京的最高点,坐落在一个高为3.8米的人工夯土台上,共有24步台阶,象征了24个节气。乾隆时期,为赞叹其壮丽,特意亲自提笔“紫气东来”四个字。但是在后宫的布置上,设计者却忽略了在一些重要的风水要点,因为女贞人都习惯在房中砌筑三面相连的「万字炕」,在靠前窗的部位另设有暖阁,是主人的寝席位置。盛京故宫的五间内庭宫室,被分隔为内外套间。宫室内暖炕的管道相连,而烟囱却安放在清宁宫的右后方乾位上,其旁又有通路到对下的后花园乾位上,于其方又修建了一个人工水池。这些建设,在下元运内,是不利于家长(乾)的,叫做火烧天门,而干又象征帝主,加以其座(坎)纳申辰癸,这可能会解释1644甲申年(五入中,各宫伏吟)的八月,皇太极在其寝殿中突然中风死去。

3.西路建筑群

沈阳故宫的西路, 是乾隆年间增建的以娱乐和阅览功能为主体的一组建筑。主要包括嘉荫堂、戏台、仰熙斋和文溯阁等建筑。

文溯阁是个二层三楼的建筑,它的色彩与其它宫殿截然不同。一般宫殿殿顶都采用黄琉璃瓦绿剪边及五彩饰件,而文溯阁用的则是黑色琉璃瓦绿剪边。这在沈阳故宫建筑中是独一无二的。阁为二层楼房,楼上通为一间,楼下通为六间,取“天一生水,地六承之”之意。五色中的黑色为玄,“水色为玄”,水可克火,意在防火。文溯阁屋脊上的脊兽都用海水流云绿琉璃构件,颜色以蓝、绿、白、黑冷色调配以硬包袱苏画,无不取之以水压火的意念,并与用途相吻合。据说以“五行八卦”之说, “北方壬癸水,其色属黑”,黑是代表水的。而文溯阁是专为 存贮清代大百科全书《四库全书》所建的楼阁,书忌火, 以黑瓦为顶,寓含着“以水克火”之意。而窗柱等不饰红金等暖色也有这一层“取吉避灾”的用意。所有的门、窗、柱都漆成绿色,外檐彩画也以蓝、绿、白相间的冷色调为主。

总结

虽然社会的发展在不断的前进,但是历史的足迹是不容改变的,中国正是在不断的风水变化中不断前进和发展的,我们国人更是在这种历史前进当中的最大受益者,历史在前进,社会在进步,但是风水的影响是不容改变的,中国正在受风水的地灵感应而日渐壮大。而沈阳故宫正是在风水的影响下建设完成的,说明风水在古代建筑建设当中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不论是古代建筑还是现代建筑,风水在历史的洪流当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所在,因此无论是已存在的古建还是现代正在进行的建筑都要考虑到风水问题,风水在建筑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容忽视。

故宫建筑论文篇2

浅析故宫博物院名称权保护现状及策略

摘 要:故宫博物院的名称是其用来对外交往和宣传自己的“牌子”,其已经成为故宫博物院不可估量的资产。实践中,一些人以故宫博物院的名义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这样,不论是故宫博物院合法权益还是公众的利益都会遭受损失。因此,笔者将着重研究故宫名称权保护现状,并对故宫博物院名称权保护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关键词:故宫博物院;名称权;保护策略

名称是指事物的名目或者称号,用以识别某一个体或某一群体(人或事物)的专门称呼。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等组织使用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讨论故宫博物院名称权保护现状及策略,首先需了解名称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内容。

一,名称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内容

关于名称权的法律性质,学界一直存有争论,主要学说有:人格权说、财产权说、双重性质说、知识产权说。笔者认为名称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更具说服力,原因有二:第一,名称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等组织表示自己的名称所生之权,它是其具有独立人格的标志。从这个角度讲,名称权具有人格权的特征;第二,名称权是其主体在营业中区别于其他组织营业的一个重要标志,与商誉结合在一起,商誉是具有财产价值的,其财产价值主要附加在名称上,所以名称权可以成为转让和继承的对象,具有财产性质。①名称权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

关于名称权保护内容,将名称权进行解析,从主体、客体、内容三部分来进行解构分析。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特殊的自然人组合。名称权的保护客体即名称,法律上的名称,是指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组合等主体在社会活动中,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他人的文字符号和标记。②有全称与简称、汉字与拼音、原文与译文之分。在讨论故宫博物院名称权时不能只集中于“故宫博物院”,亦要关注与其相关联的简称、拼音、译文等。名称权的内容包括四项具体权利,即名称设定权、名称使用权、名称变更权和名称转让权。

二、故宫博物院名称权保护现状

故宫博物院作为中国最大的国家级博物馆,经过多年的经营和积累,故宫博物院的名称代表着其名誉和声誉,不容侵犯。由于对名称权重要性认识的提升,故宫博物院在名称权保护上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基于我国现有立法和执法状况,在名称权保护上还存有一定问题。

(1)名称权立法现状

有关名称权的立法模式在各国并不统一。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颁布专门的法规进行保护。我国对于商业名称权的保护没有专门的法律,目前可以适用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公司法》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这样的立法现状,给故宫博物院名称权保护带来三个问题。第一,与名称权有关的立法较多,且杂乱,不利于在名称权受到侵害时及时寻得法律依据;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很容易导致冲突或者竞合,为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问题;第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偏重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而对非企业名称权尤其是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博物馆等事业单位名称权的保护规定却过于原则、不够具体;第三,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名称权保护所提供的救济手段不完善。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名称权保护的救济手段只有行政救济和民事司法救济两种。对名称权的保护缺乏刑事司法救济的有关规定,这使权利人在名称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只能得到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无法寻求更进一步的司法救济,有可能造成事实上对侵犯名称权行为的打击不力。

(2)故宫博物院名称权保护现状

我国的立法现状给故宫博物院名称权保护提出了挑战,实践中故宫博物院名称权保护虽得到重视,取得一定成效,但其保护现状亦不容乐观,滥用故宫名称现象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第一,故宫博物院“专家”乱代言。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故宫博物院研究人员以专家名义出现在各类相关文化产品的代言活动中,因其“头衔”中的故宫博物院在行业内的权威性,能够对消费者在进行最终选择时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利用职务影响进行代言的行为可能会对相关工作单位故宫博物院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后果,会对专家所在故宫博物院的名誉造成伤害。

其次,社会各主体傍故宫名称以达到其商业目的。许多商家认为故宫博物院良好的声望可以给其带来更多的收益,因此故宫博物院的名称经常遭遇“搭便车”或者“傍名牌”行为。较为常见的是攀附故宫博物院院藏品或者故宫博物院本身,例如“故宫博物院馆藏”、“故宫国宝”等情形。这种在攀附性广告中未取得攀附对象同意的现象大量存在。③这种攀附行为极大损害故宫博物院的名誉。

三、故宫博物院名称权保护策略

故宫博物院名称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名称权立法和实际保护现状也不容乐观。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我们立足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名称权保护策略,通过管理规范、充分利用现有立法等手段来维护名称权,维护故宫博物院的名誉及多年建立的声誉和公众信任感。

(1)建立名称权内部管理机制,促进管理规范

针对故宫博物院“专家”乱代言,以及社会各界傍故宫名称进行宣传的行为,故宫博物院可以通过加强管理规范的方式来提高名称权保护水平。首先,故宫博物院应提高对其名称管理的水平,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禁止内部工作人员在外以公职身份进行文化产品推介等。其次,要提高故宫博物院人员和其他文博界人士的名称权保护意识,使其认识到保护故宫博物院无形资产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尊重故宫博物院无形资产,尊重故宫博物院名称权。最后,要加强行业集体协作,统一名称权行业保护标准,定期组织行业研讨会,探讨加强名称权管理的方式,以此推进博物馆名称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2)推动立法,促进名称权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

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建立了专门的名称权法律制度,如瑞典、荷兰等国。但就我国目前的立法实践而言,推动设立一部专门的《名称法》比较困难,相对行之有效的方法是推动建立名称权法律保护制度,通过推动我国《民法通则》、《商标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的修改,将名称权保护内容加以明确化,在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根据现有法律找到保护依据,加强对自身权利的保护。

(3)加强名称权保护,实施名称商标一体化策略

当名称权受到侵害时,法律诉讼只是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最后手段,加强法律意识和事先的自我保护更为重要。我们认为及时将名称或者字号注册为商标,可以寻求更加全面的保护,一方面有利于扩大商标的知名度,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消除商标保护的空白地带。

但是,名称权与商标权也是存在冲突的,从现有的法律法规规范来看,涉及商标与名称(商号)以及两个权利相冲突方面的规定,既有法律、行政法规,也有部门规章,还有位阶更低的一些行政文件。而且这些规范的内容莫衷一是,并存有交叉或空白之处。法律资源分散,在实践运用中很难发挥有效的作用。④为此,也需要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使其更为体系化;同时结合实践中一些可行的做法,推动确立相应的法律规定。只有把握二者联系,解决二者冲突,才能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更好维护名称权。

注 释:

①②汪臻.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D].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③博物馆敲响知识产权保护警钟[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11-21(8).

④肖顺停.论我国商号权的法律救济机制[J].法制与社会,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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