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调研座谈会发言稿
提高立法质量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立法调研座谈会的发言稿3篇,欢迎大家阅读。
立法调研座谈会发言稿篇1
对人大《会议通知》归纳的这几个问题,刚才法规科黄诚科长讲的,在之前我们集体研究讨论的基础上进行了总结、分析、归纳和完善,我觉得基本上都反映了我们大家的一些主要意见。我补充一下个人的意见。
第一,是在有上位法的情况下,我们南宁市的这样一个立法相当于是国家、自治区之后的层次比较低的立法,确实有比较难把握的定位问题。现在这个稿子经过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大刀阔斧地修改和两次审议,采取了与过去惯常立法完全不同的立法修改方式,到了这个地步,再往前走已经非常艰难了。我参加过这两次审议分组讨论,我也感觉到,实际上是以政府或者行政部门为主导的立法在向以侧重人大立法机关为主导的过程中,这次的立法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试验品。这个过程中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我们原来在政府提交给人大的议案的时候,是一个内容体系完整的稿子。到人大的时候稿子已经做了很大的改动。两次审议时包括人大的一些领导、一些常委,他们在提出问题的时候,都看不出来为什么这样子,觉得很奇怪。他们已经不能从一个比较清楚完整的脉络里面去理解这些条款里面的很多内容。这是我感觉比较明显的问题。我们这些领导和专家讨论的时候尚且如此,这样的文本如果通过了,到了社会上,可能还会被提出很多没有办法理解的问题,很难去解释。所以,到了现在这个地步,已经无法按照我们原来政府方面的立法意向继续往前走了,必须做一些更大胆的尝试,才可能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继续往前走,否则可能就要退回来了。技术性的完善,可能就是刚才黄诚讲的,我们的一些内容和条款的安排表述、体例结构和布局上做些调整。这样我还是同意就我们实际工作中具体碰到的问题作出比较有操作性的、实效性的规定。如果说要考虑现在对“两违”查处又进行一个专门立法的话,这个规划管理的《条例》可以侧重把规划编制呀,规划许可和变更呀等具体工作中的一些要求、实践中取得的成果,还有社会对我们的一些需求,一些呼吁,充分地在我们的立法里面反映出来。这是可以值得去探索的。
第二,是体制的问题。有关规划体制问题,包括我们之前去考察学习的很多地方,实际上都比较复杂。因为现在的规划立法,跟1989年制定《城市规划法》的时候不一样了。那时候,《城市规划法》是立得早,而且当时国家正非常强调城市规划这个事情,所以规划这个立法是走在前面了,它给规划管理的定位,赋予的职权,是非常突出的。现在经过这么多年以后各个部门立法在后面的职权也在发展,包括对规划职权的影响也逐步加大,等于别人的权力和力量在不断成长,我们还停留在1989年那个时候,这样,我们现在低层次地方立法上,规划的相对权力就配置就受到很大的限制和压缩,这个体制就越来越复杂。在国务院的角度,还是强调一个城市里规划的统一管理,也三番五次地强调市级规划管理权不能下放。这个原则可能是不能乱动的。在具体的很多做法上,实际上都在探索。包括规划处罚的执法权实际基本上已经从规划管理部门这里剥离出去,搞综合执法了。从全国来说,也基本上是这样子了。所以刚才讲的,“两违”执法的主要职能和职权都不在规划部门了。这也涉及到后面“两违”单独立法的事情。规划的《条例》立法可能比较难以容纳和体现“两违”执法的内容体系。如果你把这些都放进到规划立法上来,整个《条例》的内容板块上就会显得很不协调,特别是你把这些内容都放进来的话,就会涉及到有很多罚则条款的规定,整个板块结构上就会显得执法处罚这块太大块,盖过我们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这样人家一看就会觉得我们还是以罚为主的,对我们的立法会产生一个不太好的评价,影响到这个《条例》的通过。所以把查处“两违”的立法,跟我们的规划《条例》分开,确实是有必要的,我们也是可以接受的。
我补充谈几点。刚才几位领导提出的一些问题,我听的时候有一些想法。第一个就是刚才说的那个城中村的问题。原来我们是没有回避,在政府报送审议稿中是有一条专门规定的,就是政府要做城中村建设改造的规划,然后由相关部门来实施。只是后来在人的审查修改过程中被删除了。在分组讨论的时候,人大常委会的阮兆丰副主任也提出城中村这个问题是回避不了的。我还专门做了解释。作为一个引导性的条款,这个是有的,一条够不够都不要紧,或者增加一两条也行,就是个引导性的东西。我们从一个城市的发展来说,城中村虽然它有许多的具体问题,但肯定还有它很大的功能在里面。我前段时间在一份杂志上看到深圳,深圳还是东莞啦?是深圳,它那个小产权房好像有37.9万栋。其实小产权房就是我们说的土地、规划手续不全的房子,差不多就是我们说的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的这些违法建设。深圳的经济发展、管理水平、执政能力,肯定比我们强得多嘛,为什么它还有这么多,像高局长讲的,实际上它有很大的城市的经济、社会功能在里面。城中村建设改造这个我们原来是有考虑的。
第二个,是综合执法的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可能我们在讨论具体问题的时候,会不太注意到当时这个综合执法改革试点的方向,包括最后国务院也明确了这个综合执法改革,它的设想应该是批管分离。那么,我们这里的批管分离基本上是把大部分涉及规划的没有经过批准的违法建设都交出去给城管了,所以,你再回过头来让我们去承担很多的违法建设的查、核实,然后再送回去给城管做处罚,实际上是与综合执法改革的方向不符的,是走回头路,走弯路,肯定是走不下去的,走不通的,不对的。这是综合执法大的批管分离。还有一个我们规划部门自己的批管分离,就是我们现在业务审批部门批完以后的监督管理,是交给规划监察大队去做的。至于怎么去界定这个批过的,一个是起点问题,几个节点,到底是哪个起点为准?如果能明确的话,还是要考虑明确下来;还有就是终点问题,我们规划局批过以后的项目,是不是一百年以后出现违法建设都还是我去管这个事?可能得有一个了结。我注意到哈尔滨市,它就在政府的问价里明确,在规划竣工核实验收办证以后,你规划局就不要管这个事了。它就实行一种比较彻底的批管分离,后面都交给城管综合执法去处理。这样的做法模式,规划局的精力就集中在做好城市的规划、审批和建设上,这个功能就体现得比较充分。我觉得现在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对集中以后的综合执法职能没有去很好的考虑和梳理,包括我原来参加几次讨论时我也是这么主张的,我们现在这种违法建设比较失控的现状和势头,如果我们不容忍它,要坚决去查处和打击的话,那么,应该在一定的决策层次上明确凡是没有经过土地、规划合法审批的,原则上以拆除为主,不要把这个处罚权简单地交出去给城管让它做自由裁量。如果移交出去的处罚权行使可以包括罚款、保留、罚款补办手续的话,在某种意义上就等于变相地把规划的审批权交给城管了。这实际上是南宁市多次综合执法改革不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如果城管集中处罚又要回过头来让规划部门去处理违法事实认定和处罚意见的确认的话,这等于是一个工作上的反复。我们市里最近出台“两违”查处工作的一个文件,要求城管综合执法查获的材料交规规划部门以后,规划部门要在三天还是五天内即把确认意见返回去给城管。这个从工作上来讲我觉得是非常不可行的。我们现在正常的审批业务,经过几次行政审批提速以后,时限已经压缩得非常紧,这两年正常的业务都要靠加班加点还经常顾得过来,再要花很多的精力去帮城管部门做这个工作的话,解放规划部门让它专心做规划的意图也没有办法实现,那你这个执法改革就没有意义了。从城管部门的角度来说,如果违法事实认定和处罚意见的确认都由规划部门来做,那他们就会觉得是只有给规划局跑腿“白打工”的份,会影响到执法队伍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最终使推动综合执法改革走向成功的发动机死火。
第三个就是刚才梁主任讲的这个《条例》里面罚则的规定。我们前面大家讲“两违”的立法都倾向于单独另做,市里也基本上定了要制定一个查处“两违”的条例。但是在涉及规划管理当中的处罚问题,稿子里在罚则的这几条,是经过了很长时间各方的努力得来的成果,我们还是要考虑在这个《条例》里面把这些成果保留下来,而不是说这些东西都不要规定,等到做“两违”的条例再重新去规定。我想这个意思要比较明确。
第四个,刚才说到社会上对我们规划管理的监督,信息公开呀,听证呀,专家论证呀,还有公示呀等等这些监督。加强这些监督以后,当让对我们的管理和工作是个促进,反过来也给我们很大的压力。现在的行政管理有很大的惯性,社会上的公众参与和监督加强了,对于一些外来的干预和压力,有些事情我们做起来会比较好解决,但是也有一些事情可能会更加不好解决,因为更复杂了嘛。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还要考虑人大对政府方面的监督也要加强?这样的话,各种监督的力量在方向上就会更加一致,对减少各种干预,对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会更有好处。具体就是说在《城乡规划法》里有城市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的规定,这个制度我看在全国这些城市里都没有专门的实施,我们在这个《条例》里面应该考虑再强调这一条,并按照国务院的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政府定期向人大或者常委会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接受审议和监督。这样一来,一些原来不好解决的难题,就可以通过一个比较完整的权力结构体系去协调、监督、督促,使之得到有效的解决。
立法调研座谈会发言稿篇2
同志们:
今年立法计划确定了4件立法项目、12件调研项目,立法项目能不能如期提请审议,调研项目能不能为明年立法准备一批立法项目,关键在狠抓落实。有关方面必须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基础上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实现今年的立法计划,并为明年立法计划的编制奠定良好基础。下面,就落实今年立法计划,我谈三点想法。最后,吕主任还将作重要讲话。
一、明确责任,加快进度,切实加强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是立法活动的基础性工作。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立法质量的高低。今年立法计划确定的4件立法项目,都有了一个法规草案初稿,有了一定基础。但是,还不完善,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一些问题需要继续调研论证,法规草案还需要继续完善。希望承担法规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要明确主管领导、工作班子、责任进度要求和经费保障,切实做到“任务落实、班子落实、时间落实、经费落实”。多年的立法工作实践告诉我们,起草部门只有做到了上述四个落实,才能按期优质完成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今天会后,希望起草部门制定具体的起草工作计划,分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并按照工作计划抓紧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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