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管理干部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15 11:59

为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云南省制定了从严从实管理干部若干规定(全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从严管理干部若干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从严管理干部若干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选好干部、用好干部、管好干部,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严从实管理干部,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切实解决重选拔、轻管理,重使用、轻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问题,教育干部懂规矩、守纪律、明底线、知敬畏,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形成管理全面、标准严格、环节衔接、措施配套、责任分明的干部管理新常态。

第三条 从严从实管理干部,重点管好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要管好 “一把手”和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坚决避免出现管理真空、管理空白和不受管理约束的特殊干部。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管理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担负起从严管理干部和从严监督干部的职责,形成从严从实管理干部的整体合力。

第五条 从严从实选拔任用,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一)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坚持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严把选人用人的群众关、廉政关、程序关、纪律关、任职关,公道正派选人,选公道正派的人,始终保持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二)严格落实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向上级报送拟提拔或者重用人选时,必须有书面推荐材料,并对其廉洁自律情况严格把关、作出结论性评价,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签字确认,防止“带病”干部成为提名人选。

个人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署名推荐,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如实反映推荐人选的相关情况。

党委(党组)或者个人必须对干部提名推荐工作负责,对提名推荐人选把关不严,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干部带病提拔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对拟提拔人选、后备干部人选、转任重要岗位人选,必须对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核实结果作为评价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清正廉洁、是否“带病”的重要依据。

领导干部必须对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不如实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名单、不得转任重要岗位,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四)从严开展干部任前考察工作。干部任前考察工作,应当保证足够时间,采取延伸考察、走访群众、专项调查等办法,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了解,坚决避免为了“赶会”,搞简单的印证式考察。对考察中反映出的问题,要真查细查,对有疑点没有消除、问题没有搞清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考察干部时,必须严格审核干部档案,仔细核查考察人选的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重要信息,不得放过任何疑点。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必须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对故意造假的,一经核实,既要追究造假者的责任,也要追究档案管理者以及授意或者参与篡改、造假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考察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对拟提拔干部和转任重要岗位人选,必须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检察等相关部门对其廉洁自律情况的意见,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者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对有反映但不构成违纪的,要从严掌握。

对干部任前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要按规定认真调查核实,没有查清之前,不得办理任职手续。

对在巡视、审计、信访举报、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或者违纪违法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核实、严肃查处。

(六)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提拔等问题,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对一个地方和单位连续发生或者大面积发生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严肃追究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条 从严从实加强监管,坚决防止管理不严、监督不力。

(一)严格执行谈心谈话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每年与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谈话不少于1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与分管联系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谈话不少于1次;组织(人事)部门要经常与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谈心谈话,重点约谈新提拔任用的、领导班子不团结的、有问题反映的、被问责处理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干部,了解情况,指出问题,提醒帮助。

(二)严格开展定期分析研判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分析研判,综合运用随机调研、个别访谈、民意调查、年度考核等结果,深入分析班子、分析队伍、分析干部,及时掌握领导班子和干部个人情况,形成分析研判报告,提出意见建议,并向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专题报告。

(三)严格执行提醒、函询、诫勉谈话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道德品行、廉政勤政、选人用人、为官不为、不敢担当等方面的问题,必须进行约谈、函询或者诫勉谈话。对经提醒、函询、诫勉谈话仍不改正的,进行调离岗位、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四)加强对“一把手”的从严监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带头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研究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时要末位表态。对州(市)、县(市、区)党政“一把手”一个任期内至少进行1次经济责任审计和1次选人用人专项检查。

(五)加强对重要岗位干部的从严监管。对执纪执法、组织(人事)、经费管理、工程管理、社会管理、企业管理等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和分管人、财、物的领导干部,要从严管理监督。对失职失责、不适宜、不胜任、不称职的,必须及时作出调整;对违纪违法的,必须从严查处。对“裸官”严格执行职位限入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查审批和出国(境)证件的管理。

(六)加强对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管。注重对干部业余生活情况的了解,通过组织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公款吃喝、参与赌博、涉黄涉毒涉黑和包养情人、与人通奸等违反党纪国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行为。

第七条 从严从实规范约束,坚决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以下“六个严禁”:

(一)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城乡规划管理、招标投标、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活动;

(二)严禁违规插手土地征用,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审批事项,非法压低地价招商,非法批准占用土地,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等;

(三)严禁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或者出让,一律不得参与经营办矿谋取私利或者包庇袒护矿产企业违规违法活动;

(四)严禁违规使用扶贫救灾和社保资金,不准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套取、骗取扶贫救灾和社保资金,违反规定改变扶贫救灾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等;

(五)严禁收受“红包”,不准收受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购物卡、古玩、字画等礼品礼金;不得利用烟草、普洱茶、玉石、能矿等领域资源搞官商勾结、设租寻租、借权营生,不得利用婚丧嫁娶、子女升学、乔迁新居等事宜借机敛财,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禁违反党的组织人事纪律,不准违反规定提拔任用干部,决不允许指定提拔、裙带提拔、带病提拔;决不允许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决不允许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决不允许搞小宗派、小圈子、小团伙;决不允许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干部选拔任用上说情、打招呼、递条子和私自干预下级选拔任用干部。

各级党委(党组)要采取专项整治、专项调查、专项审计等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执行“六个严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委巡视机构要将“六个严禁”纳入巡视内容,对违反“六个严禁”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组织调整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从严从实问责处理,坚决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给予问责免职:

(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各级党委(党组)实施办法,对党不忠诚、个人不干净、工作不担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疏于管理监督,致使连续或者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或者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失职行为的。

第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从严管理干部若干规定的评论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