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空置没入住 业主是否应该缴纳物业费?
业主购买的商品房后,房屋没有入住而一直处于闲置状态。那么,对于长期空置的房屋,业主还要交物业费吗?据了解,不少人都对这个问题存在误解,认为只有享受了物业服务才有缴费的义务,其实不然。
案例: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就审结过这样一起房屋空置物业费交纳纠纷案件 ,2009年1月,出于投资目的,市民乔先生在济南市历下区黄金路段购买了一套住宅,并于2010年5月办理了收房手续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虽然乔先生虽多次收到物业公司催收物业费的挂号信,但一直未予理睬。2012年10月,物业公司向历下区法院起诉乔先生,要求他支付总物业费的70%即7000余元的物业费,并支付近万元的违约金。
乔先生认为,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他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过房屋,根本就没有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所以物业公司向其索要物业费和违约金是没有道理的。物业公司认为,虽然房屋闲置,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用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业主仍应按照协议的约定交纳70%的物业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究竟法院会如何判定?我们先来汇总一下相关法规。
物业管理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的费用: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5)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9)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10)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11)节日装饰的费用;(12)管理者酬金;(13)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14)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15)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从上述物业管理费用的构成可以看出,物业费大部分属于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而支出的费用,多为针对整个小区全体业主而支出的费用,而没有专门针对某一业主进行的服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业主的房屋没有进行使用,并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安全保卫、公共用地的清洁、绿化以及公用设备的维修等服务工作的开展。因此,物业服务的根本对象是业主房屋,而非业主。
而根据《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可以说,相关法规对房屋空置状态交纳物业费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只是不少市民错误地认为房屋空着没享受物业服务就不该交费,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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