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02-07 15:14

一家有限公司需要办理注销,现在应该怎么注销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的“注销有限公司”,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注销有限公司

怎么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是什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

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公司注销登记手续有哪些?

(1)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A、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B、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C、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D、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2)公司注销登记的办理程序有哪些?

A、公司清算组织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B、原公司工商登记机关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

C、工商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D、公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易注销流程

公司简易注销流程怎么走?企业简易注销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商事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办理简易注销的程序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不再提交清算报告,不再办理企业注销报纸公告。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合伙企业由合伙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由董事会全体成员和全体股东组织清算并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承担相关责任。

公司简易注销需具备的条件

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公司股东或企业投资人中有法人单位的;

2、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企业注销前应当报经批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3、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4、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提示企业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抵押、被相关部门处罚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登记机关收到其它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5、企业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备案分支机构未注销完毕的;

6、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企业;

7、企业进入诉讼、复议或者仲裁程序等情形的;

8、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其他情形。

全市范围内未开业、不经营以及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个体工商户注(撤)销登记可适用简易注(撤)销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仍按现行有关企业注销规定办理。

公司注销后如何进行清算

一、企业注销后的清算一般分为两个层面:

1、企业层面,就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2、股东层面,指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二、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三、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的确定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四、清算期确定、清算备案和时间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内,有两个所得税纳税年度,第一个纳税年度为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第二个纳税年度为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一)第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第二个纳税年度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1、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2、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清算方案或计划书。

4、欠税报告表。

(三)企业在清算期内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仍须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采取“抵免法”,计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四)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1、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2、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3、资产盘点表;

4、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5、具备下列情形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2)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6、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7、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8、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着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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