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公租房及发生公租房纠纷应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7-05-04 13:31

公租房是政府部门为了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群众住房困难的问题,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资筹建用房。公租房不是归个人,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

透析公租房及发生公租房纠纷应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公租房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

公租房因筹建规划合理、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户型合理、租售并举。使得很大一部分人在租赁期满5年后购买下来拥为己有。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问题例如:公租房继承纠纷的问题、公租房承租人纠纷的问题、公租房买卖分割房产纠纷的问题、单位直属公租房纠纷的问题等等。

下面我们来谈一谈公租房承租人纠纷问题。通常会遇到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需要变更承租人时发生的纠纷。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外迁或死亡,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按照房管部门的工作实践和法院的审判实践,只有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并且户籍在承租的公房处的家庭成员才可以申请变更公房承租。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列举的关于更换承租人时发生纠纷时,应该如何通过法律武器维护好自身的相关利益,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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