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更规定

发布时间:2017-01-12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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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变更规定

公司名称变更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名称变更所需资料

以下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当出示原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在办理完毕所有变更手续后,在领取新执照时需将原执照所需的全套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以及原执照正副本交回登记机关注销后(一般城市的营业执照无配套IC卡,仅《组织机构代码证》颁发IC卡),方可换取新的公司执照。

何谓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是公司用以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别的人格特定化的文字性标记。公司名称是公司人格要素中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公司以其名称参加社会交往,从事经营活动,确认属于自身的权利义务。

1、排他效力。即同一行业的公司在一定范围内不得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

2、禁止盗用、冒用的效力。即法律禁止任何人盗用,冒用他人已经登记的公司名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的规定,公司名称权受到侵害时,公司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公司名称是公司章程记载的绝对必要事项之一,是标表公司本身的语文文字符号。公司的名称必须用文字表示,不能用数字、符号、代号、图形表示。

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公司种类;具体名称;营业种类(即行业属性);公司所在地名称。

由于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一种,所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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