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论文精选范文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双轨制运行,造成较大的待遇差,更加剧了收入差距的扩大,有损社会公平,破坏社会和谐,成为社会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养老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养老保险论文范文一: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研究
一、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度的探索与发展
1.国家层面的制度探索与发展我国关于农业转移人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探索与发展经历了政策空白期与政策制定期两个阶段
1951年至2001年,我国关于农业转移人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处于政策空白阶段。1951年2月26日我国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我国养老保险事业进入了起步阶段,《条例》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养老保险。1991年6月26日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是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所制定的养老保障政策,没有将农民工纳入到养老保障的受惠范围。国务院在1991年7月25日,发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四章中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保险福利及其他待遇做出规定,其中就养老保障的享有也做出了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但并不完整。2001年,我国关于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政策进入制定和逐步完善的阶段,同时,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养老保险只能够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允许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的统筹账户基金是无法进行转移的,这些原因直接影响了农民工的参加养老保险的热情,农民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到养老保障带来的便利。同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单位缴费,转入地因为需要承担将来为转入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的责任,所以,长期支付的资金方面压力较大。2006年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中提出:“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意见》针对所面临的农民工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就农民工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新要求。2009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针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的特点,按照低保险费率、广泛面覆盖、能衔接和可转移的要求,拟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针对现阶段农民工的收入方面普遍较低的特点,在单位缴费方面,在之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水平上,降低了八个百分点,其比例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二;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农民工可以在个人缴费4%-8%直接进行合理的选择,同时,为了最大限度的扩大养老保险的制度覆盖范围,并将农民工业纳入其中,实施了降低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的策略。2009年12月28日,为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九条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做出了规定:“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暂行办法》为全国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2014年7月1日针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提供了办理接续手续的办法,我国正式施行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这一规定为不满15年保险缴费年限的农业转移人口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一定的便利,由于施行时间还不长,实际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检验。
2.地方层面的制度探索与发展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转移接续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让农业转移人口能够享受到更多的社会保障权益,各地也进行了探索,形成了不同的养老保障转移接续的模式为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2001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条例》,北京市《暂行办法》体现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重视,同时企业缴费基数偏低,减轻企业对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负担。但北京市《暂行办法》中也存在问题: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只能转移个人账户基金,不能转移统筹账户的基金,一方面加重了转入地发放农民工养老保障金的负担,另一方面也打击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障的积极性。
二、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起步较晚,进度较缓虽然相继出台了许多针对这一群体的社会保障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在执行过程存在障碍和偏差,政策的实际实施效果不乐观。[2]目前,我国国家层面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包括《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前两项政策的保险覆盖范围仅为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对于解决进城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问题的缺乏针对性,虽然《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将保险覆盖范围扩展到了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但是也没有针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提出解决方案。从现实情况看,农业转移人口对于养老保险有着强烈的需求。但目前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不容乐观,面临诸多问题,如同城缴费时间门槛过高、转移接续难、农民工保险意思薄弱等问题,其中转移接续困难的问题是当前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分析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是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的根本原因。
建国初期为了赶超实现经济上的目标,我国实行的战略是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城市,相应也就形成了城乡二元体制。长期以来,二元经济体制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二元体制下形成的二元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拉大了城乡差距。由此产生城乡相互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使得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障制度接续困难。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市,因为缺乏社保接续机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所带来的相应地福利。
2.我国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缺乏内在统一性,养老保险区域统筹与农业转移人口跨区域流动之间存在矛盾。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几个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军人养老保险等,同时每个部分内部根据不同的缴费比例、资金统筹方式等进行细化。我国养老保险主要是以区域统筹的方式,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主要停留在县市级,省级统筹较少,各地在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基数以及管理体制存在差别,由于农业转移人口具有流动频繁的特点,导致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
3.我国现行的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
[4]由于农业转移人口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市,从事不同类型的工作,因此所参加的养老保险险种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我国现在还缺乏全国性互联网参保信息管理系统,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只能依靠人力,同时,由于不同地区所采取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地采用不同的转接程序使得相应的办理手续变得复杂和困难,影响转移接续工作的进展。
三、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现路径
1.落实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改革城乡二元户籍模式。
农业转移人口在参加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过程中存在障碍,其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国的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农业转移人口不具备城镇户籍,农业转移人口被排除在城镇养老保障体系之外。2014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第九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各地需要加快落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管理模式,将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2.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
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单位和农业转移人口的个人缴费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标准、基金管理、基金调剂等内容在内的整个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管理方式。[5]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的待遇支付标准,同时实现养老保险业务由国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进行管理。同时,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3.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网络。
由于我国现阶段缺乏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化管理网络体系建设,配置必要的硬件设施和设备,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平台。同时,建设社会保障基础信息库,通过互联网办理养老保险业务,如参保登记、档案处理、基金结算、退休资格审查、养老金发放发等,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自由转移,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社会保障信息整合和共享。另外,需要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加强业务经办人员的学习培训,增强其服务意识和协调能力,切实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和服务的质量。
养老保险论文范文二: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模式研究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概念
养老保险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不可缺少的一个要素,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晚年基本生活需要,而依据劳动力资源基本情况和劳动者个人体质状况,规定法定的年龄、工龄及缴费年限,当劳动者达到此条件,退休离开工作岗位时,可以从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中得到一定水平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形式。
二、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问题及比较
(一)城镇养老保险制度
1.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根据统计数字,自1999年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老年人口每年的增长幅度显著增大,超过了其他年龄段人群的比重。2013年末,60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我国已高达2亿,平均老龄化率高达14.8%,同期北京地区的老龄化率已超过20%,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劳动力大量涌入城镇以及老龄化社会的快速发展加剧了当前城镇养老体制的负担,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也相应的进行了一些改革并取得了一定进展。
2.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统筹层次较低。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大多数地区实行市、县级统筹,仅有极少数地区实现了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地区差异;第二,基金来源不足。我国的养老保险缴费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企业和个人缴费占社会保险费总额比重很少。政府的缴费负担沉重,导致财政开支膨胀;第三,待遇层次单一。受计划经济制度影响,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无论企业的业绩如何,均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这种发放方式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违背,公平性得不到保证,员工的积极性很难调动起来。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1.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广大农村地区的养老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家庭养老难释重负。2009年,我国的农村地区实行“统账结合”模式。自实行该制度以来,我国农村地区每年参保人数增加,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有所扩大,一定程度上对保障农民养老权益,实现群体公平、百姓安逸有很大帮助。
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覆盖面较窄,参保率较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农民自愿参保,由于农村相关配套设施不齐全,农民参保意识淡薄,因此,年老后本应享受国家帮助得到养老保障的困难群体反而被制度抛弃;第二,体制尚未理顺,基金管理不力。我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管理体制十分混乱,各部门之间尚缺乏明确的分工,没有统一安排,部门冗杂,职责不清,缺乏统一的制度设计,对农民参保的热情造成不利影响。在养老保险费的管理上,我国还缺少专业人才和严格有效的规章制度,监管部门监管不善,致使基金管理还存在一些漏洞;第三,投资组合欠缺,保值增值困难。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和银行存款,近年来,国有银行存款利率下降,养老保险基金收益差,基金保值增值不稳定。在制度改进过程中,我们应积极拓宽养老金的投资渠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参与市场化管理,提高养老金的收益率。
(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比分析
1.经济结构的二元差异。经济发展水平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是建立和运行。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和工业化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选择到城镇打工,促进了城市经济发展,农村剩余的年老劳动者主要从事与农业有关的一些生产,使得农村更加难以脱贫。此外,国家对工农业发展颁布了不同的政策,对发展工业给予政策优惠和税收减免,而对农业生产的扶持力度相对较小,城乡发展不平衡和二元经济结构引起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
2.户籍制度的限制。建国以来,针对户籍问题,我国颁布了一些条例,对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的不同身份进行了严格区别,在将城乡居民区分为两种不同的户籍制度的同时,还对城乡居民的权利、义务、身份、地位和待遇作了严格的限定。城乡有别的户籍制度对不同地区人口的流动造成了负面影响,也导致了养老保险体系的差别,使农村居民的老年保障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三、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模式路径的设想
(一)打破户籍限制,实现制度对接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城乡有别的户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的步伐,不利于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城乡有别的户籍制度使农村居民在养老保险的运行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养老权益难以保障。为了缩小城乡差距,使更多的居民受益,我国应当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让农村居民不被身份所限制,以更好地帮助农民工、私营企业员工、自谋职业者惠及社保制度内,尽快实现城乡一体化。
(二)拓宽筹资渠道,引入市场机制
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基金的保值增值难度大,收益率较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应该放松投资管制,拓宽投资渠道,在当前条件下,适当扩大对金融资产的投资比例,注重不同投资方式的优化配置,保证基金整体安全,增强其流动性,及时规避投资风险。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方面,我国应参与市场管理,与市场接轨,使基金所有权与经营权有不同的人所有,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多元化,提高基金的兑现能力。
(三)健全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权利
加强法制建设是养老保险制度良性运转的有力保障,为了确保我国养老保险使受保人群满意,保证所有群体的权益,国家相关部门应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条例,完善基金运营制度,加大基金监管力度,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各参保主体之间的责权意识,规范基金筹集、运营、发放管理机制,实现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政策之间的衔接,切实保障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养老保障体制之内,真正帮助老年人安逸的度过晚年生活。
(四)提高统筹层次,扩大覆盖范围
当前,我国大多数地区养老保险实行市、县级统筹,不同地区养老保险缴费时限不能累加,这无疑使得一部分劳动者的养老权益受损,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劳动要素的自由流动。现行条件下,我国养老保险惠及对象主要为国企职工和城镇居民,而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极低,缴费积累额度低,给国家的财政造成了严重负担。我们应当使各有关部门明确各自的责任,加强基金的调剂能力,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将更多地人群纳入养老保险体制内,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为更多退休人员提供养老服务。
(五)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管理力度
加强养老保险的监督和管理是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转的重要保证。我国养老保险在制定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监督管理不善、基金保值增值困难、个人账户缺口较大等问题,养老保险机构职责不明、管理混乱时有发生。为了保证养老保险事业的长足发展,养老保险机构应加强整合、明确分工、科学划分职权,实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使全国各个地区都要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监管,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到位,选择收益率高、安全性强的投资渠道,使养老保险实现社会统一管理,通过舆论监督,提高基金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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