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直公积金可提1.5万用于支付物业费
发布时间:2017-04-13 12:43
如果你是省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并符合相应条件,可以申请提取1.5万元住房公积金,用来支付2015-2020年度自住住房物业费。昨天,记者从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得到这一消息。
需满足3个条件,个人账户状态正常、账户余额超过1.51万元及单位不欠缴
从2015年9月21日起,缴存人均可自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2015-2020年度自住住房物业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缴存人需满足3个条件,个人账户状态正常、账户余额超过1.51万元以及单位不欠缴公积金。根据通知内容,提取额度为每人1.5万元。但该条新政设有办理期限,从政策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5年12月20日结束。
12月份办理后一批收尾,期限内未完成提取过后将不再补提
在办理方式上,在建行、工行缴存的单位,由单位统一批量代办,不受理个人办理;在盛京银行缴存的单位,由职工本人到中心二楼盛京银行窗口办理。批量代办申请人可登录中心网站查询提取结果,对于预留手机号的申请人,会收到提取结果的提示短信(免费)。但因某种原因没有提取成功的,提取申请人应与单位经办人联系,解决存在问题,重新书面确认,参加下一批支取。
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由于业务量大、情况复杂等原因,特别要求:本次提取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要一次办理完毕,50人-200人的单位可以分两批办理,200人以上的单位多分3次办理。12月份办理后一批收尾。因缴存人个人或缴存单位原因没能在办理期限内完成提取的,以后不再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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