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06-05 08:35

鉴于在被处分后,能及时改正错误,所以解除对其的警告处分,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决定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决定范文一

沈纪清:

沈纪清,男,中共党员,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大专文化,1959年2月出生,198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11月参加工作。

沈纪清同志在担任惠山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副科级)期间,因对代管堰桥市场、金惠市场期间存在的乱收费行为及财务管理、票据管理和使用上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于2010年3月16日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沈纪清同志在受处分期间,能够认真反省自己所犯错误并积极工作。其间,未发现新的错误。现根据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按期解除沈纪清同志的行政警告处分。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5月18日

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决定范文二

孙明,男,汉族,1962年3月出生,江苏灌云人,大专文化程度,1983年7月入党,1981年7月参加工作。2008年10月至2015年8月任市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连云港调查队党组书记,期间2013年4月起任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经济普查办公室主任;2015年8月至今任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市经普办负责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由于普查指导检查不力,未能有效指导县政府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失察,致使2014年初东海县、赣榆县在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中发生统计违法行为,被省政府办公厅向全省通报。对此,市统计局局长、经普办主任孙明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2014年12月25日批准,决定给予孙明行政警告处分。

2015年7月24日,连云港市统计局《关于申请解除孙明行政警告处分的报告》反映,孙明在处分期间,能够检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错误,认真组织查找经济普查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全面整改。东海、赣榆两县在经济普查工作中的统计违法行为全面纠正,经济普查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与检查力度大大加强,经济普查数据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高。鉴于孙明能够吸取教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解除条件,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经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市政府2015年10月19日批准,决定从2015年6月24日起解除孙明行政警告处分。

连云港市监察局

年10月28日

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决定范文三

李少鹏,男,1961年7月出生,汉族,广东省南海人,群众,1982年7月毕业于华东水利学院水工建筑力学专业,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2年8月进入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2009年更名为“广东省水利电力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统称“省水电设计院”)工作,2001年11月至2008年4月任省水电设计院副总工程师,2008年4月至今任省水电设计院总工程师(副处级)。

因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财产造成较大损失,2015年6月15日,我厅以粤水人事〔2015〕18号文给予李少鹏行政警告处分,到2016年1月14日满6个月。李少鹏同志在受处分期间,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违纪行为,认真吸取教训,工作表现较好。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厅党组研究,决定:按期解除李少鹏行政警告处分。

广东省水利厅

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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