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会计与审计专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7-03-07 15:17

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是实现会计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是提升会计质量的基础和前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会计与审计专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会计与审计专业论文篇一

《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法律地位分析 》

摘要:审计准则是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依据。风险导向审计准则对审计程序仅作原则性规定,导致只要存在会计信息重大错报没有被发现,注册会计师就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审计准则的作用应该是合理确定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界限。审计准则应该实行规则导向,对审计程序作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而应用指南、问题解答和指导性案例应实现风险导向。为了保证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不被质疑,应该采用激励的方式提高审计质量。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则导向;风险导向;审计质量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主体在经济交易中对会计信息的依赖逐渐增强,对审计的需求不断增加,审计侵权责任必将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审计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如何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是正确追究审计侵权责任的关键。对于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依据问题,也就是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过去曾经有过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审计准则是行业协会制订的内部自律性规则,不能作为注册会计师注意义务的法定标准,也不能作为审计失败的抗辩依据。第二种观点认为审计准则是财政部制订的法规,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了审计准则而未能发现会计信息重大错报的,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审计准则纳入法律程序范畴作为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依据后,对审计准则法律地位问题的争议似乎销声匿迹了。我国的审计准则分为规则导向和风险导向两个阶段。规则导向的审计准则是指财政部在2006年之前分批发布的《独立审计准则》,对审计程序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谨慎执行了规定的审计程序就必定等同于遵循了审计准则。《若干规定》中所指的审计准则是尚未实行风险导向的《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依据是没有疑问的。风险导向的审计准则是2007年开始施行的审计准则。2016年1月7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修订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涉及7项审计准则。这次审计准则的修订是对风险导向审计准则的完善和国际趋同。例如本次审计准则最重要的修订内容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实体审计报告中增加关键审计事项,然而,

(1)哪些事项构成关键审计事项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

(2)同一项关键审计事项,因为不同注册会计师有不同的判断,该事项可能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中进行描述,也可能在“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或“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中描述。本次修订可能解决了当前审计报告信息含量低、相关性差等问题,但是不能解决风险导向审计准则无法作为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依据的问题。风险导向的审计准则主要规定一些审计原则、目标和方向,强调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没有明确的、可供直接操作的审计程序规定,是否还可以继续纳入法律程序范畴,并将其作为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依据,值得商榷。

二、风险导向的审计准则产生的新问题

风险导向的审计准则与规则导向的审计准则一样,都是由财政部以法规形式发布的,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应该有差别。但是在内容上,风险导向的审计准则没有规定具体的审计程序,强调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强调注册会计师发现会计信息重大错报的审计目标,导致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审计准则没有客观的评价标准。

(一)风险导向的审计准则对审计程序仅作原则性规定。风险导向的审计准则贯彻了风险导向的理念,因为各项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存在很大差异,审计准则不可能预想到所有的情况,注册会计师有责任根据被审计单位具体实际情况和审计业务的风险水平进行“量体裁衣”,确定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准则不但没有规定明确、具体的审计程序供注册会计师执行,而且要求“在针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选择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还要“为了实现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除审计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审计程序”。审计准则失去了法律规范应有的明确性属性。

(二)实施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审计准则的风险导向,实质在于反对注册会计师机械地执行既定的通用审计程序,运用职业判断设计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职业判断贯穿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全过程。以函证程序为例,是否实施函证程序,不实施、无法实施函证程序、未回函或询证函回函不可靠时实施哪些替代审计程序,评价实施函证程序的结果是否提供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或是否有必要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等,都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都需要注册会计师作出判断。实施了函证程序,不等于遵守了审计准则;没有实施函证程序,也不等于违反审计准则。在风险导向审计准则的指导下,不同注册会计师执行同一项审计业务,可能计划和实施不同的审计程序,做出不同的重大错报风险识别和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不同的应对措施,获取不同的审计证据;不同注册会计师对同样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可能会有不同的评估结果;对于发现的错报是否重大,是否需要纠正或者披露,不同注册会计师会有不同的判断。

(三)风险导向审计准则无法作为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依据。风险导向审计准则以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实现查错揭弊的审计目的。只要存在“会计信息重大错报”没有被发现,注册会计师就可能被认定为风险评估没有做好(因为审计准则没有就风险评估作出具体的规范),或者应对措施不力(因为审计准则没有就应对措施作出具体的规定)等,也就因此会被认定为未遵守审计准则。审计准则的“风险导向”使得认定审计工作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没有了明确的标准,注册会计师无法证明自己在选择和实施审计程序上不存在瑕疵(或者说严格遵守了审计准则)。只要存在“会计信息重大错报”没有被发现,就可以认定注册会计师是有过错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审计准则失去了为审计失败提供抗辩依据的作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没有生存的空间,注册会计师审计侵权责任走向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注册会计师职业没有了安全感。

三、改进现行审计准则的建议

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确定取决于我们对审计准则作用的认识。如果审计准则的作用是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即现行审计准则的作用定位),那么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审计程序就不能局限于审计准则的规定,应该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审计准则规定之外的审计程序。此时审计准则不能作为审计失败的抗辩依据,实际上审计准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正确认识审计准则的作用,必须先将其与审计的作用区别开来。审计的作用是通过发现(发现后还要纠正或披露,本文不予探讨)会计信息重大错报,提高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信赖程度。审计准则之有无,审计准则之修改,都不影响和改变审计的作用。而审计准则不应该是为了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而存在,虽然审计准则在客观上也有发现会计信息重大错报的作用。审计准则的作用应该是合理确定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界限,防止注册会计师为减少审计风险而进行“详细审计”,使得审计成本大幅提高、审计信息因时间拖延而失去价值,或者避免注册会计师无法承受高职业风险而拒绝提供审计服务或者退出审计行业。如果审计准则不能起到保护注册会计师免受不合理的法律责任追究的作用,审计准则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根据审计准则的合理确定注册会计师工作界限的作用,笔者认为,审计准则作为财政部发布的法规应该实行规则导向,对审计程序作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必须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是审计内在的要求,也是审计本身存在的意义。虽然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提供了保护,但是谨慎履行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是审计工作的最低要求,不是最高要求。强调审计准则的保护作用,不否定审计发现会计信息重大错报的职能。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不是制定、修改和完善审计准则所能全部解决的。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价值、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地位,行业协会应该及时总结审计实践经验,以发布和督促实施审计准则应用指南、审计准则问题解答、审计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指导注册会计师如何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这些应用指南、问题解答和指导性案例不是法律规则,不能补充到审计准则中去要求注册会计师严格执行。现行审计准则中属于风险导向的内容应转移到应用指南、问题解答和指导性案例中去规范。

四、激励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质量

肯定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提供了抗辩依据,但是为了防止社会公众质疑注册会计师逃避责任,还要注意克服恶意利用审计准则的现象。提高审计质量、切实保障审计的发现会计信息重大错报的职能,审计制度和注册会计师才有存在的价值。为督促注册会计师勤勉尽责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实现职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致,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该采用激励的方式,而不是一味修改、补充、完善审计准则,或者进行空洞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惩戒。激励的方式包括:

(1)声誉机制激励,即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与提高注册会计师声誉联系起来,与获取更多的审计业务联系起来;未能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声誉受损,从而影响审计业务的获取和保持。

(2)经济激励,例如:实行审计收费与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挂钩的计费方法(采用基本审计费用加发现会计信息重大错报按一定比例奖励的计费方法)等。通过激励营造以发现会计信息重大错报为荣的行业氛围,不但能够保障审计的发现会计信息重大错报职能的正常实现,还能保证审计准则得以实质上遵守,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不被质疑。

参考文献:

[1]颜延.从注册会计师的注意义务看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J].会计研究,2003,(6).

[2]刘正峰.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研究[J].中国法学,2002,(4).

[3]蒋品洪,张国兴,张雄飞.审计违规行为惩罚制度的困境分析与改进[J].商业会计,2013,(2).

[4]蒋品洪.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J].商业会计,2008,(1).

有关会计与审计专业论文篇二

《 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审计研究 》

摘要:内部控制审计是现代审计的基础,采购与付款循环内部控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针对采购与付款循环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审计人员应在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对采购与付款循环业务控制测试的基础上,采用科学适当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进行实质性程序。结合当前采购与付款循环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审计人员应进一步改进审计程序和方法,发表客观、公允的审计意见。

关键词: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审计

一、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属于管理范畴,是企业管理现代化的产物。只要存在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就需要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它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对于促进国家各项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具有重要作用。内部控制既是被审计单位对其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调节的工具,也是审计人员用以确定审计程序的重要依据。随着内部控制的产生和发展,审计工作从详细审计发展成为以测评内部控制为基础的抽样审计。在现代审计的发展过程中,对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视与信赖,完善了审计职能,提高了审计效率。

二、企业采购与付款循环内部控制审计的意义

采购与付款循环业务是外部商品和劳务的购置和付款过程,是存货流动的起点,是影响资产增加和现金支付的重要环节,该业务环节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主要涉及采购、验收、储存、会计等部门,具有与生产经营活动联系密切、业务发生频繁和容易产生管理漏洞等特点。根据内部控制的基本原理,应该将各项职能活动指派给不同的部门或者职员来完成,以确保业务处理的正确可靠。因此,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化解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健康发展。采购与付款循环审计是财务报表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采购与付款循环内部控制的审计,能够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找出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并能够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因此企业采购与付款循环内部控制的审计是实质性程序的基础。

三、采购与付款循环主要内部控制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采购与付款循环的主要内部环节应该包括:

(1)仓库或者资产使用部门根据需求,经过授权批准后提出请购。

(2)采购部门在收到请购单后,对经过批准的请购单发出订购单。对于大额的、重要的采购项目,应采用招标竞价的方式来确定供应商,以保证供货的质量和及时性。

(3)验收部门检验所接受货物的数量和质量与订货单上的要求是否相符,编制一式多联的验收单。

(4)仓库对于验收合格的商品组织入库,填写入库单,仓储区应相对独立,限制无关人员接近。

(5)仓库验收货物后,应该核对购货单、验收单和供货发票的一致性,确认负债,编制付款凭单,送交会计部门,以编制有关记账凭证、登记有关明细账和总账账簿。

(6)会计部门在收到付款凭单后对有关单据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对后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经过编制凭证以外的其他人员审核后,由记账人员据以登记应付账款明细账、预付账款明细账和存货明细账以及货币资金明细账等。

(7)付款部门收到付款凭单后,认真核对付款凭单和附件,按照付款凭证上标明的付款日期支付货款。

(8)月末时,应由供货方向购货方寄送卖方对账单,双方应及时对账,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找原因、及时处理。采购与付款循环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有:一是计划外盲目采购或构建固定资产,造成资金的挤压和低效使用;二是混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挤占生产成本行为;三是通过多提少提折旧,调节费用,从而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四是利用固定资产清理截留转移企业资金;五是为降低资产负债率可能隐瞒应付账款账面余额;六是应付账款清理工作不及时,长期挂账。

四、采购与付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

(一)了解和记录采购与付款循环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人员采用查阅被审计单位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口头询问或现场调查等程序,了解被审计单位采购与付款循环业务的内部控制,运用编写内部控制说明、设计调查表法和绘制流程图等方式,确定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及控制目标。审计人员以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为目标,确定每一个具体目标的有效控制和薄弱环节,并对每一个控制目标的控制风险做出初步评估,同时制定对哪些控制实施符合性测试的计划,以进一步开展交易和余额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二)采购与付款循环业务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

(1)检查企业有关岗位责任制度等文件,检查购货与付款循环的业务分工是否合理,并实地查看业务分工的执行情况;

(2)从采购部门的业务档案中抽取购货合同或订货单,查明是否附有请购单或其他授权批准的文件;

(3)检查大宗商品是否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供货商,并检查执行情况;

(4)核对采购合同上确定的价格、付款日期与财会部门核准的支付条件是否一致;

(5)检查合同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查,核对卖方发票上所购物品的数量、规格、品种与合同是否一致;

(6)抽验部分付款凭单,检查其是否附有请购单、订购单、验收单,付款凭单和验收单是否连续编号;

(7)核对采购合同、卖方发票、验收单和入库单是否一致;

(8)检查企业月末对账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对不符情况的处理程序;

(9)检查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定期进行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根据上述测试所取得的证据,审计人员重新评估控制风险水平,根据重新评估的结果,确定哪些业务环节存在重大错报风险,需要实施详细的审计程序;哪些属于健全的部分,可以减少审计程序。通过对购货业务内部控制的测试和评价,就可以确定实质性测试拟信赖的程度。

五、采购与付款循环业务内部控制的审计内容

采购与付款循环业务内部控制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1)物资采购计划是否为单位所需要购买的物资、设备,采购计划是否具有合理性,采购资金的来源及到位情况。

(2)物资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合理、规范。审查物资采购项目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和文件,投标的条件和招标纪律等,评标、定标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供货方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物资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采购项目是否符合立项审批,物资采购合同的要件是否齐全,采购物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到货地点、交货期限、验收方法以及结算及付款方式等条款,在合同中是否予以明确规定。是否明确了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违约行为时,责任承担的方式和标准。

(4)物资采购验收入库环节完好性和正确性。查验交货产品是否和合同规定或样品的规格、型号、质量、技术参数、价格相同、入库数量和质量与合同订购数量和质量相吻合。

(5)物资采购的货款结算是否合规、正确。检查物资验收、入库手续是否齐全,产品单价、结算方式是否与合同相符,发票构成要素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6)物资设备采购的使用效率是否充分,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设备使用是否有详细具体的运行记录;物资设备的使用效能、效果是否符合采购立项的要求,使用效益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使用部门是否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实施规范管理。

六、当前采购与付款循环业务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当局内部控制意识不强。单位没有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未能及时开展内部控制业务培训,未能及时全面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资产和债务、基本建设、经济合同管理、会计核算等各项规定以及单位相关的内部制度,对经济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缺乏内部监督机制,虽然在外部和内部审计中发现了本单位存在的财务风险,但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有的单位缺乏岗位责任制和议事决策机制,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分离机制不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轮岗制度没有得到有效实施。

(二)采购的组织管理机构不健全。采购机构组成不稳定,职责界定不清晰,因此不能很好地协调处理采购需求、预算、计划与运行等方面的关系,难以承担采购管理的责任。部分单位分散对外采购,不能形成整体和批量采购优势,造成采购资金的浪费和流失。

(三)物资采购价格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大多数物资管理部门虽然设立了采购物资价格管理岗位,配备了专兼职物资采购价格管理人员,但所配备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数量不能达到管理的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一些技术含量较高、金额较大的设备物资的定价是否合理无法作出判断。(四)采购合同或协议不规范。采购合同或协议条款权责不清,审批程序不当,或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贸易政策,导致经济纠纷和经济损失。

(五)部分业务供货在先,采购价格备案在后。物资采购的实际操作程序为:通知供货→验收→议价→签订合同→付款,而且物资验收这项工作在工程竣工阶段时才能得到签认,这种做法使得采购制度未能发挥事前控制作用。

(六)定价方法简单。物资采购价格管理人员不论价格是否合理均要与供货商“砍价”,这种定价方法认定价格依据不充分,供应商摸准砍价规律后,会采取高定价策略,这些会直接带来物资采购价格偏高的问题。

七、改进采购与付款循环业务内部控制审计的策略

(一)提高物资采购审计人员队伍素质。这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关键。采购业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举足轻重,要求采购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专业素质和业务工作技能,能够掌握需求分析、采购计划制定、采购洽商、采购合同履行、供应商管理、采购信息管理等工作内容。

(二)推行物资采购集中管理体制。分散采购是大量滋生舞弊的体制性原因。集中管理是由企业物资供应部门实行业务归口,统一管理采购业务的制度。大量企业采购管理实践证明,企业实施集中采购,可以有效发挥规模优势,不仅可以形成经济采购批量、增强议价能力,还能够获得价格折扣,从而降低采购成本,减少储备资金占用,提高性价比。因此集中采购是堵塞采购过程中各种漏洞的体制性保证。

(三)重视物资采购预算管理控制的审计。采购计划应纳入采购预算管理,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作为企业经营指令严格执行。一是审查采购预算部门和权责划分,按照对称信息的原则,即谁需要谁申请,制定采购预算方案;明确采购预算的审批权,确保采购预算的合理性;二是审查采购资金管理的控制,主要审计资金使用计划表、资金来源预算,监控采购资金使用过程;三是审查采购预算人员计划,包括预算信息调查人员、资金管理人员、预算编制人员、活动实施人员计划等。

(四)加强对采购方式的审查。物资采购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公开招标、商业谈判、询价等,以获得合理的采购价格。审计人员应运用经验、知识来具体分析判断被审计单位采购方式选择是否得当,是否节约资金,减少了人力和物力消耗。

(五)审查供应商管理情况。首先,审查供应商评估和准入制度,是否是在对供应商信誉度评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的供应商清单,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后,确定供应商网络。其次,审查采购部门是否按照公开、公正和竞争的原则,择优确定供应商,在切实防范舞弊风险的基础上,与供应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第三,审查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和供应商确认制度,被审计单位是否对供应商的资信和经营状况考核评价后,对供应商进行合理选择和调整,并在供应商管理系统中作出相应记录。

(六)评价物资采购绩效。建立涵盖物资采购数量、质量、时间、价格和采购效率绩效指标体系,对于储存费用指标、实际价格与标准成本的差额、采购计划完成率等指标计算分析;以采购业务的历史绩效标准、预算或标准绩效标准、行业平均绩效标准以及目标绩效标准为参考,对于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个人的采购业绩进行评估,通过分析评价,找出采购业务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参考文献:

[1]秦荣生.审计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丁瑞玲.审计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3]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审计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0.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5]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有关会计与审计专业论文篇三

《 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研究 》

摘要:目前,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不强是客观存在,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我国经济不断向前发展的今天,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已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本文将从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审计市场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进而浅析提高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策略。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分析

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授权决定已于近期由全国人大审核通过,预计2016年的3月份即可“落地”。注册制的推出改变了过去那种股票发行申报制或是形式审查制,证券机关对于企业上市融资的审核将不作实质性的审核,但是要求拟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特别是财务信息更加公开、透明、真实、可靠,这同时对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有着更高的要求。注册会计师以其较高的业务能力、良好的职业素养、公正的执业态度等特征被冠以“经济警察”的称呼。然而,由于目前国内的宏观因素、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等原因,是造成注册会计师行业审计独立性不是很强的主要原因。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概述

1.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内涵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精髓,注册会计师只有在独立性的基础上从事审计业务执业,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才能符合客观、公正、透明等原则。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审计独立性定义为两方面:实质性独立和形式性独立。

(1)实质上独立。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工作执业过程中,对于被审计单位相关财务信息所发表的专业判断不受任何方面影响的独立意见,从而表达对该单位相关信息保持客观或是专业的怀疑。

(2)形式上独立。事实上是指在注册会计师及被审计单位之外的第三者看来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即形式上的独立是从第三者感觉而言的,是独立性的外在表现。

2.提高审计独立性的必要性

(1)保护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工作过程中,所遵循独立性原则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能否保护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商场如战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了实现其价值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就需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击败对手进而获得市场的主动权。因而就需要企业自身不断地做大做强、扩大公司规模,要做到这些就需要通过对外融通资金。而融资的渠道无非两种:即投资人投入或是对外举债。由于一般公司的财务信息不公开,使得投资人、债权人很容易对该公司产生一种不信任感。这就促使拟融资公司或是投资人、债权人聘用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其进行审计,从而对该公司相关财务信息进行公开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业务过程中,应该严格地遵循独立性原则,才能使得出具或是披露的审计报告具有客观性、公正性,才能让投资者或是债权人充分得享有对于该公司的知情权,才会决定是否将资金投资或是借贷于该公司使用,从而保证投资者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有较大的份额,因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国有企业颇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国有资产的流失与否,也关系到国资委等政府相关部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经营目标的考核。注册会计师作为中介机构,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其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应秉承独立性原则,对企业的资产状况、营利能力及现金流情况予以审计,最终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给予一个中肯地评价。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存在的问题

1.国内审计市场相对不健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各类中介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起来。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例,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有8295家,可谓数量之多、规模浩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增多可以很好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使其更好地对委托单位服务。然而,也正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增多,使得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过程中难以完全地遵循独立性原则。其主要原因归结为审计市场恶意竞争较为严重,事务所之间竞相压价的情况非常普遍,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于委托方较为敏感甚至是财务造假行为,很难给予一个较为客观、公正地评判,最终导致其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独立性较差。

2.政府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存在不当

行政干涉行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为独立审计状态时,地方政府部门就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行政干涉行为,无论是对上市公司的审计,还是对非上市公司的审计,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都深受地方政府部门不同程度的行政干涉,受到当地政府领导意志所影响。另外,长期挂靠制度也导致独立审计行业独立性差,依靠政府资源来获得更多的审计市场和经济收益,这样依靠政府行政权力来执业获取收益的的事务所,很难在其审计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的原则。

3.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缺陷问题

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数量上和形态上仍多为“小、散、杂”状态,大多事务所无法独立的完成大、中型企业的审计业务。然而目前有资格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事务所仅有40家,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只有11家。然而上市公司年报只有经过审计后才能公开披露,所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需求非常紧迫,社会对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规模、能力、规范程度的要求较高。

三、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1.自愿接受独立审计的需求不足目前,由于我国一些重要的垄断行业及涉及国计民生产业仍属于国有独资或是国有控股性质,因而对于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服务的最大需求是政府部门,而不是政府部门以外的相关利益关系人。政府部门对于审计及鉴证的财务信息质量的要求却没有相关利益关系人高,相关利益关系人需要通过对经过审计的财务信息进行分析、判断以最终决策是否投资于该公司或是借款于它,政府部门属于非人格主体,其决策的风险已转让给其他相关利益人,政府部门对于审计要求仅限于法律中规定,至于审计报告的独立性如何,并不是非常关注。而就当今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的情况来说,委托单位聘请事务所审计人员从事的审计业务相当于是注册会计师的客户,直接决定着事务所及其注会人员“吃饭”的问题。如果注册会计师对于委托单位的全部业务都非常执着的坚持原则,就有可能失去这单审计业务,若长此以往就有可能造成事务所及其人员陷入无钱可赚的境地。事务所为了其生存或是发展,需要想办法维护客户的利益且尽量满足其所提出的要求,也就容易在审计过程中丧失独立性原则。

2.审计人员独立性理念不强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能是由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执业人员开展委托单位的相关审计业务。截止至2014年度末,已加入中注协会的个人会员超过20万人,其中,注册会计师执业人员99045人,非执业会员103566人,从数量上来看对于国内审计业务拥有着强大的人员基础。但是由于人员众多并且每个审计执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及职业操守参差不齐,在实际工作当中对于独立性原则的把握不是很到位。另外,由于国内审计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事务所为了降低成本、压缩开支只是将一些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挂靠至单位内,并不让其真正的从事审计业务。具体审计业务工作则交给一些相对具备一定审计经验的人员但是没有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助审人员)来操作,这部分人员对于财务业务以及审计业务也许较为精通,但是由于其借用其他有执业资格人员的名义从事该项业务,且没有经过注册会计师资格正规的培训,对于这些助审人员来说,审计过程中就独立性原则更是无从谈起。

3.法律不健全使得审计独立性难有强大的后盾

据了解,我国的法律制度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失误或是过失的行政责任规定的较为具体及完善。但是对于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法律责任,甚至更为严格的刑事法律责任缺乏相关的规定,因而造成注册会计师造假的“犯罪成本”过低。进而形成一种即使参与财务信息造假被发现,对于注册会计师严重的也无非就是吊销职业资格证书而已的局面。目前在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只是被当作行业规范,从注册会计师的素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构成及总体的执业环境来看,仅仅通过行业自律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四、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策略

1.自愿提高独立审计的需求加速公司股权分配改革,进一步推进国有股减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提高自愿独立审计的需求。与此同时,规范、明确审计委托人(股东或是债权人)、经理人(公司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的委托关系,从而形成三方制衡的局面。使得在整个审计业务过程中,审计委托人出于对自身利益或是保护其债权的角度、经理人出于其薪酬待遇及业内声誉的考虑、而审计委托人因其相关法律责任的角度则考虑其出具的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可以看出上述三方代表着不同的利益且不会为任意一方而妥协,最终达到的效果就是自愿提高了审计过程中的独立性,从而达到了坚持审计独立性原则的构想。

2.加强审计从业人员的自身修养首先,审计业务必须由获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其他人员可以协助注册会计师做些案头工作,但是不得参与审计业务工作的最终判定或是审核;其次,注册会计师应该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加强其综合素质,这其中既包括会计、审计等业务方面的问题,还应该有职业道德方面的提高,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审计人员;最后,规范国内的审计业务市场,统一规定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私自降低标准。只有这样审计从业人员才能在其审计工作过程中,站稳立场、维护独立性原则,最终才能够使得委托单位的财务信息得到公正、真实的反映。

3.完善及健全相关法律加强国内的相关法制建设,在提高注册会计师待遇的基础上,加大财务信息造假的惩处力度,在民法中增加追究参与财务信息造假者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情节严重、造假金额巨大的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达到提高犯罪成本,加强审计人员独立性理念的作用。

五、总结

独立性原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在从业审计业务中所应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只有很好地贯彻该原则,才能使得审计人员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真实、可靠,从而起到促进企业健康良性发展以及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乔莹.浅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J].商业经济,2012(01).

[2]林丽.影响我国注册会计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及对策[J].商业经济,2010(01).

[3]彭皎.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J].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2011(12).

[4]张宁.在企业资源节约的实现中财务与审计的作用探析[J].时代金融,2012(06)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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