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党员思想汇报

发布时间:2017-01-12 18:10

党员定期向组织汇报思想,是党员接受组织教育、管理、监督的一种方式,也是组织掌握党员思想的一种重要途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律师党员思想汇报,欢迎大家阅读。

律师党员思想汇报一

敬爱的党组织:

XXXX年3月11日,我们小组一行人来到洪山脚下施洋义士陵园,凭吊这位为正义奔走,为劳工战争的优秀***员,“劳工律师”。施洋(1889~1923年),原名吉超,号万里,字伯高。湖北竹山麻家渡镇双桂村人。1915年,施洋就读于湖北私立法政专门学校。1917年以“甲等第一”的优良成绩毕业,两年后他先是顺利拿下律师证,后又当上武汉律师公会副会长,还被聘为湖北法政讲习所兼职教授,并开始了他保障人权、伸张正义、反对压迫的人生道路。

他向全国通电7次,公布军阀王占元的罪行,提出“驱王自治”的主张;他被聘为江汉铁路工人俱乐部的律师,成功地组织和领导了汉阳钢厂和英美烟厂等企业工人的罢工;他还成功地组织了“汉口人力车行业协会”数千车夫的罢工。他不辞劳苦,来往奔走于各个工会之间,1922年6月,经许白昊、项英等人先容,他加进了中国***。1923年2月4日,施洋参与和领导了震动中外的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2月7日,惨案发生。当晚,施洋被捕进狱。2月15日,施洋被枪杀于洪山脚下。当晚,汉口人力车工会的工人冒着生命危险把施洋的遗体收殓在武昌城外的江神庙中。

同年7月,**湖北党组织和湖北全省工团联合会将施洋的灵柩埋葬在洪山北麓。1953年,因扩建马路,武汉市总工会迁建陵园于现址。 陵园内苍松翠柏,郁郁葱葱,广场中间施洋雕像巍然屹立,眼光坚毅毅然,雕像基座上刻有董必武的题诗:“二七工仇血史留,吴肖遗臭万千秋,律师应仗人间义,身殉名存义士倦。”“律师应仗人间义”正是施洋所秉承践行的信条。施洋所处的时代,军阀混战,社会黑暗,人民贫苦,施洋积极投身工人运动,组织劳工为争取权利而抗争,支持学生反帝爱国运动,还主动担负湖北28个厂工会的法律顾问,正如他在给妻子信中所说:“眼***尚在黑暗**的地狱中,我没法躲进黑暗的小阁楼谋自己的一己之福利,我没法平静循分地做一个职业律师,我希看借民主、法制的宝剑削平这不平的世道,虽败犹荣,虽死无憾。”其言铮铮,掷地有声,他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而且一以贯之,不屈不挠,至死不渝。

以施洋的学识和身份他本不需为稻梁虑,其收进足以赡养家人,过上安逸生活。然而,施洋却将其收进用来帮助劳工,支援弱小,他代表工人与资方谈判和打官司经常一钱不受,乃至倒贴钱,以致施洋牺牲前“床头金尽,柜无半斗存粮”,这样的无私和胸怀几人能做到?实在,何止律师“应仗人间义”,为社会公正、人民幸福而努力正是中国***的性质和宗旨所要求。施洋牺牲时年仅34岁,生命短暂,精神长存,一如陵园内的盈盈绿草,巍巍青山。

律师党员思想汇报二

XXXX年10月20日,备受瞩目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幕,依法治国再一次提上了中央的议事日程,依法治国主题令人期待。

近年来,人们的眼光总是被那些典型的案件所吸引,总是批评那些典型案件的违法之处。殊不知,在这个社会里,不仅仅违法案件是坑人的,还有许多看似合法的案件也是违反公序良俗并损害公民正当利益的。例如这些年来,许多地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

(二)项的规定,以“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为由收回了许多公民、法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进行商业开发。如果原土地使用权人不服而诉讼,则无胜诉之可能,其原因是有法律作为该行政侵权行为的支撑。当然,该法条第(一)项“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由也创造了同一法律条款内部的矛盾。至于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则是举不胜举。

从上面这个十分典型的法律内容矛盾的例子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要真正依法治国,就无法回避立法缺乏科学性的问题。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过程缺乏民主,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到位,从而导致立法的前瞻性与现实性统一的不理想。要解决科学立法的问题,必须解决立法公正性、公开性、效率性、群众性、统一性五个问题。

一、关于立法的公正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绝大多数法律的制定都有行政立法痕迹。其中多半法律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先行起草,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查,然后由国务院报立法机关审定成为法律。而行政法规层面,部门立法的比例更高。

行政机关立法有着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在效率优先的指导思想的背景下,行政机关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相比,所具有的执行性、补充性、技术性、灵活性、应急性、具体性、先行试验性和效率性等特点被夸大,造成了中国法律体系内外冲突的局面。

行政主管部门起草立法项目有其合理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要规范的领域有着相对丰富的管理经验,对于现实存在的急需立法规范的事项较为熟悉,对存在的问题较为清楚。因此,起草的内容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立法效率较高,然而,法律的公正性是法律的生命,中国的许多法律充分表现出明显的部门利益,立法成为一些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通过立法,将本部门的利益加以固定,为将来的法规、规章维护本部门的权力与利益留下窗口,从而导致立法质量不高,难以实现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立法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把关注的重点放在涉及部门权力、利益的“核心”条款、“干货”条款上,而对制度设计的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的总体

研究把握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其结果不仅解决不了立法原本想解决的问题,甚至会造成负面的规范引导,损害法律的权威,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

除了参与立法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之外,立法中偏袒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也是不争的客观现实。这里有利益集团施加影响的原因,也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草案时听取、考虑相关利益方的意见不全面的原因。显然,在制约机制尚未健全和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立法对于法律的科学性有着相当大的负面影响。要增强立法的公正性就需要法律草案的起草机构更加超脱,更加中立,更加专业,没有部门利益。为此,必须尽快改变立法由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起草的局面。目前的情况下,可以釆用由人大专门机构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办法来起草法律草案。

二、关于立法的公开性

《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然而,如何实现却没有法定的具体程序,最见效的方法其实是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增强立法透明度。

作为法律,只有公开才有效力,其制定同样不存在必须保密的理由,必须增强立法的公开性。改变这个现状的关键是立法从起草时就公开,坚决拋弃立法神秘化的传统观念,建立和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

在拟定立法计划、制定立法项目的阶段,就应广泛、深入地征求公众意见。在起草过程中,要注重通过中介组织、人民团体、社区等多种渠道倾听基层民众尤其是弱势群ti的意见,使他们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合法权益在制度建设中得到充分保障。在草案的修改中,要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并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草案定稿后要及时公开,听取社会的意见和建议。这方面,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做得很不错,但是其他法律就没有如物权法那样及时公开征求意见。

三、关于立法的效率性

立法是件严肃的事情,需要仔细思量、推敲。但是,法律又有一定的时效性,要讲究效率。有学者评论认为“目前我国立法效率较低,存在立法浪费、立法越权、立法谋私、立法寻租和立法低质五大现象”,而我的认识是当前立法效率性问题中最大的问题是立法效益问题。

立法效益即立法实施后所产生的符合立法目的的有益效果,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立法的经济效益是指立法实施后对经济发展产生的有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节约交易成本,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则,保证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一致,减少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加经济活动结果的可预见性。立法的社会效益指立法实施后所产生的对社会的有益效果即社会的有机协调状态,如法治秩序的进步、社会稳定性增加、人们的安全感增强、社会生活秩序好转、道德水平提高等。立法效益越大,单位成本的产出就越大,立法效率就越高;相反,立法效益越小,单位成本的产出就越小,立法效率也就越低。因此,可以说立法效益和立法效率成直接正相关。

现实中由于某种原因,起草过程中博弈的时间越来越长。大多数立法项目特别是涉及多部门的立法项目,各部门为维护和争取本部门的利益,不断展开博弈,使立法周期延长,协调难度加大,在影响立法公正的同时严重影响立法效率。一些急需立法解决的社会问题,法律却迟迟不出台。例如,为了防止土地财政引起的暴力征地与拆迁的问题,物权法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部门法的相关规定却依旧不改,导致社会矛盾加剧,这显然是一种渎职行为。

四、立法的群众性

当前立法透明度还不够,公众参与渠道比较有限,公众参与程度比较低,作为资源分配优势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强势利益代表方在参与立法和意见表达方面占据优势,对立法的影响更强,导致相对弱势利益方意见容易受到压制,使受到影响的各方利益在立法过程中没有得到充分反映。一些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受到部门利益的影响,行政机关借法扩权,与民争利,为本部门的行政行为寻求合法外衣。在行政立法中,有的部门为本部门的管理便利,随意为本部门设权,不断增设审批权、许可权、处罚权、收费权等,增设公民的义务,却对规范本部门行政行为的内容重视不够,甚至刻意规避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忽视对被管理人应享有权利和利益的保护。

这个问题上除了立法机关需要认真履行义务外,还要充分发挥政协等(包括律师)社会团体在立法过程中的决策咨询作用和公共舆论的监督作用。应当尽可能地利用社会团体的优势,在立法中听取他们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各界要求,更好地体现公众利益。全国律协和律师可以发挥更大作用。其次要借助舆论监督,限制部门利益膨胀和立法权滥用的同时,调动社会关心并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五、立法的统一性

当前中国的上位与下位法之间,同级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相互冲突。最典型的是“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之间的冲突。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较大的市都有规章制定权,这种分散立法导致法条之间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常出现。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甚至于规章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同,使管理对象无所适从。

首先,一切立法都必须加强立法规划的权威性。立法必须坚持从公共利益出发。规划立法项目选题时,要杜绝部门利益。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法治政府意识,注重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公共利益和部门利益、权力与责任、服务与管理、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其次,要确保立法机关的权威性。要更多地运用好全国人大机关的立法资源,结合人大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立法主体作用。不仅仅是法律,还有法规的制定,人大都应及早介入,尽量减少行政立法数量,有效地杜绝条块分散立法带来的立法冲突,较好地克服行政立法带来的部门化倾向和行政权力膨胀等弊端。

依法治国当然需要执法机关认真执法,但若是法律本身有瑕疵,有法必依就成了个问题。而科学立法,不仅可能使社会有法可依,而且还可能保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以,科学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与保证。

律师党员思想汇报的评论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