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下竞争文化的缺失
竞争文化,可以理解为全社会形成的维护竞争机制、尊重竞争规则的一种共识和氛围。竞争文化的培育和形成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消费者的观念、企业的行为到政府的职能定位,从民族传统文化的继承传播、商事交易规则的理解运用到经济法律的颁布实施,都在潜移默化地作用于竞争文化的形成。下面一起谈下市场经济下竞争文化的缺失。
市场经济下竞争文化有什么缺失
竞争文化是当今经济文化的主流,它培养企业的科学主义精神,锤炼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创造企业文化的新内容,存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强大的力量。竞争文化的基本内涵是市场竞争意识。如果市场参与者没有良好的市场竞争意识,市场竞争文化也就失去其存在的基础。
市场竞争意识是法律主体公平参与或积极创造并维护市场竞争活动秩序的内在自我要求与共性认识。它不仅直接影响有关主体的具体行为,而且还影响着有关竞争规则和法律制度的产生进程和具体内容设计以及实施。因此,市场竞争意识对竞争文化的建设具有基础性作用。培育竞争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对人们的市场竞争意识培育。竞争文化与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竞争史化是一种生机勃勃的文化。一种充满活,J和ji缸自我型新能力的文化。
文化本身就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是人类思想的历史集成。是人类历史的积淀。文明文化渗透在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个民族精神的血脉传承,反过来,文化又影响人类自身的思想和行为。文化的制造者就是使用者,文化的使用者同时也是制造者。文化产生的过程.就是运用的过程。文化运用的过程就是其形成的过程。文化优秀与否。—个重要的判据就是能否促进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竞争文化可以被概括为:“关于市场竞争的一系列思想观念、商业规则和法律制度的总称”。在市场经济发育初期,市场主体的竞争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
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围内企业普遍缺乏竞争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对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严重不足.很多企业负责人坐在一起公开讨论限制价格,产量的行为已见怪不怪。例如.某行业开会公开讨论价格和产量问题,甚至作为正面宣传称之为“限产保价”,目的是为了防止所谓“恶性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规则.防止和制止破坏市场正常秩序和规则的行为发生,一方面要靠各市场主体的自律,培养市场经济竞争文化,市场主体的自律主要依靠芷确的竞争意识,意识的形成需要整个市场经济环境的净化。
另一方面要靠他律,其中包括法治,即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强制地约束各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其遵守市场规则。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市场经济有序的保证,市场活动越是发达和完善,法治越是健全,市场也越有序。健全的法制,是市场得以有效地发挥其固有功能的必要条件.也是市场经济发达、完善的标志。因此,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成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哺项重要措施。构建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
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是一个价值判断的概念。不同的人对行为的正当性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如侵害者可能会认为是正当的,而被侵害者可能会认为是不正当的。什么是正当的竞争行为.什么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深究起来,正当与不正当是一个价值判断的概念,我们知道合理与合法在法律上可能是不同的:正当的不一定是合法的.而不合法的却不一定是不正当的。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经济关系不是纯粹的利益的计算,而是存在着相对应的价值判断。这和亚当·斯密倡导的市场经济的思想是一致的.即与市场经济是有道德追求、有道德取向的结论是一致的。企业处于激烈的竞争环境中,要适应环境要求,就必须使自己的企业文化具有竞争性的特点。
市场经济竞争文化体系的建立
竞争文化的培育和形成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消费者的观念、企业的行为到政府的职能定位,从市场主体交流的思维方式、商事交易规则的理解运用到经济法律的颁布实施,经济运行的每一个细节都潜移默化地作用于竞争文化的形成。应当大力倡导竞争法律意识.使社会公众和国内企业充分认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形成全社会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舆论监督和举报机制。在反垄断法执行的初期.应当突出强调在全社会建立反垄断法的文化,这在我国显得尤为必要。
作为规范是市场经济的两部重要法律《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应当确立这种理念:维护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的目标是效率,在发达国家,建立市场竞争法律体系的根本目的之一是通过保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来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这是一个基本的共识。法律首先保护的是市场机制。而不是某些人或某一社会群体。换句话说,建立秩序的目的是为了把饼做得最大,并不直接涉及饼如何分配的问题。其次,竞争法律要求行政机关更多地采用竞争政策而不是产业政策。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在适用上存在着冲突。前者借助政府的力量来试图消除市场运作中出现的波动。后者则旨在创造条件让市场发挥自身的功能;产业政策直接帮助某些竞争者,而竞争政策则在于创造平等的竞争场所。就我国现阶段来讲,就是要尽快适应WTO规则。实现我国经济同世界经济的接轨,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纵观人类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迄今为止市场经济的发展大致经历了“自由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两个发展阶段。
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即市场经济的发展初期,社会经济刚从自然经济形态进入商品经济形态。统一的商品交换市场刚刚形成。当时人们最迫切的需要是打破“自然经济形态下对商品自由交换的一切束缚”,在自由竞争的基础上实现统一市场中商品的自由交换。在这一阶段。亚当·斯密所宣扬的绝对自由竞争的所谓“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和推崇——国家不对市场竞争进行任何干预,绝对自由竞争被人们普遍认为能够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平。19世纪末以后,市场经济的发展进入到了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在这一市场经济发展阶段。随着社会生产的高度社会化,以及市场失灵现象的出现,市场中各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状态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开始反思自由市场经济阶段的市场竞争公平观。并且逐步认识到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对市场竞争是否达到公平进行事实评价的过程中.必须要同时将外在的竞争起点和竞争过程,以及内在的竞争起点和竞争过程是否达到公平作为评判的标准。只有在排除外在的竞争起点和竞争过程不公平的基础上,通过国家经济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对内在的竞争起点和竞争过程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才能真正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平。
竞争本是市场不可缺少的因素,它同市场相伴而生,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就没有动力,资源配置和资本流动就会呆滞,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便不能启动。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性法律,是市场调节的法律保障.解决市场运行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市场秩序,解决竞争过火问题,反垄断法活跃竞争行为,解决市场不竞争问题;行政法规范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解决法律监督问题。人类社会的活动的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领域和种类逐渐扩大,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也逐渐增多,法的体系越来越发达。
作为市场竞争的最重要参与者,经营者则应当主动承担自由市场的竞争压力及其后果,注重自身的竞争能力建设,避免动辄就向主管机构寻求帮助甚至庇护。作为承托市场的广大消费者。则要努力去争取市场竞争最终给自身带来的利益,从最简单的利益最大化中认识、加强对市场竞争的渴望,高度警惕并限制竞争行为对自身利益的损害。只有在这个层面上的竞争意识的培养和竞争文化的形成,才能推动反垄断法得到有效的施行,进而促进市场经济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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