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系统安全生产责任状范文

发布时间:2016-12-22 10:59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确保完成全年的安全生产任务,一般都需要签订责任书。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粮食系统安全生产责任状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粮食系统安全生产责任状范文一:

为贯彻落实我库安全生产职责,保护直属库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 《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粮食)结合我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直属库安全生产工作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坚持生产经营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二、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本科室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教育工作,贯彻落实直属库安全生产制度,同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科室负责人要坚决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定岗定人做到事事有人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留空白。

四、各科室必须设立安全生产检查员,负责本科室的日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做好记录,每月将安全检查记录上报,积极配合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各科室必须加强本科室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务必使员工树立起“安全第一,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思想,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六、提高本科室员工的安全保护意识,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七、各科室负责人要教育引导本部门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多提有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八、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必须按规定的处理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理。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事故发生后没有整改措施的不放过,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的不放过)。

九、仓储科安全生产工作

1、仓储科组织对仓库的安全工作,在储粮上严格按照“三.七.一”的粮情检查制度及“四无粮仓”的要求管理,严格执行《保管员职责》和有关粮情检查、检测的规定,确保储粮安全。

2、严格储粮化学药品的管理和熏蒸作业现场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3、粮食出入库期间加强对外包作业队人员各机械设备的管理。

4、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做好防汛工作。

5、对仓房的墙体、地坪、瓦面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十、检化验科安全生产工作

1、严格用火、用电以及化学试剂的使用。

2、严格实验操作规程。

3、做好防汛工作。

十一、综合科安全生产工作

1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做好中控室、物资保管室的防火、防盗工作。

3、单位工程施工、维修期间加强对外包作业队人员和各机械设备的管理。

4、做好防汛工作。

十二、计财科安全生产工作

1、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做好财务室、档案室的防火、防盗工作。

3、做好资金、票证的保管安全工作。

4、做好防汛工作。

十三、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按直属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予以奖惩。 十四、本责任书一式二份,本部门与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执一份。

法人代表:

科室负责人:

月 日

粮食系统安全生产责任状范文二:

为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特签订 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职责范围内不发生因未履行或未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引发的较大以上事故(出现人员重伤,财产损失十万元及以上事故)。 此目标为考核否决项。

二、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1、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责任落实到人。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厂长(经理)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健康十条规定》,统筹兼顾,确保安全生产。

2、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技能和宣传和培训。做到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化、经常化,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教育职工严格落实各项操作规程。定期制作安全生产宣传栏,本年内只少举办一次全员安全生产培训。

3、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强化安全生产的技术防范工作。按规定配足配齐消防器材等安全生产设施,及时维修有隐患的仓储设施和机械设备,杜绝“三违”现象,不得违反规定超仓容装粮。

4、强化日常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对粮食储存安全,消防设施、粮仓机械、电线电路、储粮有毒化学药剂管理、施工作业安全等工作进行检查,按要求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整改查出的隐患,整改率达100%。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实行登记、建档,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监控和整改。

5、严格按照储粮化学药剂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保管、使用储粮化学药剂,严防化学药品被盗,私自赠送他人或无据出库。

6、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防范和处理事故的能力,本年内举办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演练,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在报告当地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准确向市粮食局报告事故情况。并做好善后工作,协助组织事故调查。

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企业法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出现较大事故,视其情节,依法追究单位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本年度不参加任何先进评比,法人代表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必须向市粮食局作书面检讨和提出整改措施。若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处置。

中卫市粮食局 责任单位:中央储备粮中宁直属库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粮食系统安全生产责任状范文三: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粮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结合粮食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单位负责人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粮食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粮食系统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局行政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相关股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股)负责处理。

第五条 各单位都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主要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管理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 粮食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做好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带头自觉遵守。督促各单位,建立并严格执行与其业务相应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落实安全目标管理工作。按时制订粮食系统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计划,通过分解目标,落实责任。组织对各单位指标完成情况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4、组织搞好每年的“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加强对各单位负责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特别是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5、经常深入基层指导工作。适时组织实施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两次以上防汛、防火、防盗为重点的单项检查。对下属单位的抽查,根据需要随时决定,不作限制规定。

6、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要有书面记录,一经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发出书面整改意见,要求限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实行跟踪督促。

7、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协调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工作。

8、帮助各单位总结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树立典型,及时推广。

9、向各单位通报安全生产工作及情况。

第七条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各项安全工作指令,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落实安全措施。

2、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并对本单位重点岗位、重点部位进行安全生产督查。

3、建立健全和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与相关岗位和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4、建立事故预防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安全投入,推进安全生产的科技创新,做好安全评估工作,切实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

5、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及时排查确定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制订整改计划,按规定完成整改任务,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

6、严格事故统计报告,严肃查处各类事故,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及时结案,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7、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完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必要时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特大事故的能力。

8、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认真开展生产经营岗位、安全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推广、交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 教育与培训

第八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人员,如有岗位需要,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九条 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 粮食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选、考核。根据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情况进行奖罚。

第十一条 因工作失职而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给予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2、立即向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员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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