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配售及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管理规程

发布时间:2017-04-17 11:30

海口作为海南的省会在保障性住房方面有严格的流程规定,对于想买房的购房者但收入较低的政府会提供保障房,那么保障房实施具有哪些严格规定呢?

保障性住房配售及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管理规程

为规范对我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监督、销售合同网上签约以及备案确认、职工住房面积审核等的实施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规程。

第一条 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各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组织职工兴建的如下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配售监督、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确认、职工住房面积审核等的管理实施工作适用本规程:

(一)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 号)公布施行之后,即 2010 年 8 月 31 日起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组织职工兴建的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 号)公布施行前(2010 年 8 月 31 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建设,但于 2010 年 8月 31 日后开工建设的单位职工集资合作所建经济适用住房。

省、市政府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规定的单位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范围界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开工建设的认定标准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通知》)(建保[2012]105 号)

第二条第(五)项,关于开工口径为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已正式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 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涉及本省农垦系统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监管事宜,按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监督管理权限,并经纳入本市按属地实施管理的,适用本实施规程。 第二条 单位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配售监督、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确认、职工住房面积审核等工作,按如下基本内容及程序办理:

(一)房屋面积测绘及建立项目楼盘信息。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委托具有房产面积测绘资质的机构实施对项目房屋面积测绘(预测),将房屋面积测绘(预测)成果报告报市住建局审核备案,建立网签系统房屋销售楼盘信息表。

(二)建立可销售保障性住房楼盘信息。

1、建设单位根据经市住建局审核备案的房屋面积测绘(预测)成果报告、经规划部门审批的职工保障性住房规模等,将核定的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房号、套数规模及建筑面积等情况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查备案,并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建立项目可销售的职工保障性住房网签系统住房监管信息。

2、网签系统监管的职工保障性住房房屋楼盘信息,以市规划部门审批并列入保障性住房性质管理,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的保障性住房套数及面积规模为据。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标示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与规划批建的面积不一致的,以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标示的住房面积为准;单套住房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批建面积误差较大,且涉及应依法向规划部门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由建设单位依程序规定申请办理。

(三)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对象资格审核备案。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批建的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套数规模、职工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需求等情况,组织对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对象资格进行审查,并将经核准的职工申购对象名册及有关资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备案,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并出具《职工个人申购单位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确认表》(格式文本)。

(四)开通建设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签系统服务终端。建设单位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开通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签系统服务终端。

(五)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单价的编制及报送审查备案。建设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 号)、《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海府〔2013〕232 号)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单价(含超标面积部分的市场价单价)并报市物价部门审查备案。

(六)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确认和职工住房面积审核。

1、建设单位与申购职工对象通过专项网签系统签订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及上传,并持有关资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住房销售合同、职工住房面积等内容进行审核备案,出具相关审核备案文书及《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确认及住房面积审核表》

2、涉及职工所购住房面积超过其本人所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审核结果将超标面积部分住房市场价房价款与完全成本价的差额款项上缴指定的城市住房基金专户,提供城市住房基金缴存凭据后,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出具《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确认及住房面积审核表》。

第三条 办理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对象资格审核备案,由建设单位持如下证明材料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建设单位办理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对象资格审查备案申请函。

(二)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申购对象职工名册。

(三)《职工个人申购单位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确认表》。

(四)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或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交相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证明。

(五)住房申购职工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证件材料(建设单位审核后提交经其盖章的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职工申购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兴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资格条件按《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海府〔2013〕232 号)第十四、十七、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规定应当提交的资料按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职工个人资料档案。所提交资料若属相同的可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本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按《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海府〔2013〕232号)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审核工作需求提交并归存职工个人资料档案。

第四条 办理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签系统

服务终端的开通事项,由建设单位持如下证明材料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建设单位开通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签系统服务终端事项的申请函。

(二)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职工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有关批复文件。

(三) 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建设单位出具的保障性住房住房配售计划(方案)、项目施工进度时间节点计划和竣工交付时间计划等的材料。

(六)职工保障性住房项目属于限价商品住房的,提供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 以上有关证件或证明资料,相应提交原件;涉及无法提交原件的,原件核对后提交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第五条 办理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确认和职工住房面积审核事项,由建设单位持如下证明材料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建设单位办理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确认和职工住房面积审核申请函。

(二)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签对象名册(原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确认及住房面积审核表》。

(四)市物价部门出具的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单价(含超标面积部分的市场单价)审查备案证明(原件核对后收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 职工保障性住房项目经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关 验收合格证明后,由建设单位与购买人共同持登记在建设单位名下的房屋产权分户证、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批准文件、住房销售合同、《职工个人申购单位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确认表》、住房销售合同网签确认及住房面积审核文书、《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确认及住房面积审核表》、职工购房付款凭证、房地产转让完税证明等相关资料,

向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 本实施规程与市住建局《关于实行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海住建保

[2011]57 号)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以本实施规程为准。

第八条 本规程的具体实施问题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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