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开除党籍决定

发布时间:2017-06-19 10:35

党组织会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党员开除党籍决定,仅供参考!

党员开除党籍决定范文一

关于给予蔡晓萍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蔡晓萍,女,汉族,1967年6月出生,河南省人,本科文化程度,1983年12月参加工作,2006年6月入党,历任二建劳资科科长、劳务站副站长、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劳务管理公司经理,现任二建企业策划与管理部部长。主要错误事实1、违规使用董元金劳务队承包劳务董元金劳务队2008年5月5日被集团禁入,按照规定自禁入之日起,三年内(2011年5月前)不得进入集团市场。蔡晓萍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任二建劳务管理公司经理,继续让董元金的劳务队在二建从事劳务作业,违反了集团《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2、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劳务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11年4月、6月,董元金劳务队先后中标哈密太阳城项目和五家渠君豪项目劳务施工,二建没有按制度规定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就允许其进入现场施工,致使董元金在施工过程中一再提出涨价要求,而二建又无合同制约。这中间在签订劳务合同环节的主办人是蔡晓萍,蔡晓萍在明知董元金没有与二建签订劳务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口头通知君豪项目经理董元金的劳务队中标,并同意安排组织施工事宜。在得知董元金劳务队已进场太阳城项目施工的情况下,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清场。2012年4月12日、30日,二建先后召开了君豪项目、太阳城项目董元金劳务价格商讨会,由于二建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劳务合同,把中标价固定下来,所以在商议中始终处于被动,最后接受了董元金提出的大部分涨价要求,其中:君豪项目决定地下室按董元金投标报价结算、1-2层按董元金提出的涨价(现报价)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投标报价101元/㎡,现报价143元/㎡; 砼浇注投标报价40元/ m3,现报价58元/m3; 钢筋制作绑扎投标报价900元/T,现报价1100元/T、3层至封顶按投标报价加涨价部分的75%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132.50元/㎡,砼浇注53.50元/ m3,钢筋制作绑扎1050元/T。2012年4月13日,董元金与二建签订了三层至封顶的劳务合同,并补签了基础至二层的劳务合同。太阳城项目决定以董元金提出的327元/㎡定案。会后,二建与董元金补签了太阳城项目的劳务合同(合同时间2011年7月25日)。经测算,按以上两个项目迟延签订的劳务合同确定的劳务价格结算,截止2012年12月31日已完工作量,君豪项目增加工程成本452.64万元,太阳城项目增加工程成本27.33万元。以上两项工程的劳务结算,共计增加企业成本479.97万元。蔡晓萍身为党员领导人员,在担任二建劳务管理公司经理期间,本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劳务队伍的选择、签订劳务合同、劳务队进场方面严格审查、认真把关,但却放松责任、疏忽管理,致使二建使用了禁入的队伍,违规进场施工,为后续问题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劳务合同迟延签订,使主动权始终掌握在董元金手中,为董元金要挟二建提出涨价要求找到了借口,最终给企业造成了479.97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此问题直接责任者,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失职、渎职错误。为严肃党纪,教育本人和党员领导人员从此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经集团纪委会2013年2月6日讨论,并经集团党委会2013年5月20日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本决定自2013年5月20日起生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如本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向集团党委、纪委或总公司党组、纪检组提出申诉。

中共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20xx年5月20日

党员开除党籍决定范文二

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给予刘道民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刘道民,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中专文化,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为九龙坡区残疾人联合会主任科员。刘道民身为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2001年10月至2002年7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办理9个残疾人证,从中收受好处费、感谢费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61条和中纪委《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的有关规定,经区直机关党工委决定,并报经区纪委常委会2003年7月11日会议讨论批准,给予刘道民开除党籍处分。此决定自2003年7月11日起生效。

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机关党工委

二0xx年七月十七日

党员开除党籍决定范文三

关于给予张四妹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张四妹,男,汉族,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下洋山村人,1949年3月18日出生,1971年10月23日加入中国共产党,小学文化程度,1985年至2010年任下洋山村出纳。农民。

20xx年10月份,时任下洋山村出纳的张四妹因被手机中奖诈骗,在村主要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于10月11日将由其本人保管的30000元人民币村集体资金汇给一诈骗犯林小雄;后又在10月12日,私自从村集体账户中以造桥为由提取人民币100000元,分笔汇给诈骗犯林小雄和戴广进。案发后,张本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与2010年10月15日、16日,将其挪用的村集体资金130000元人民币交还村集体。

张四妹身为党员却挪用村集体资金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违反了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例》第九十九条和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街道党工委会议于2011年8月31日研究,并报区纪委常委会于2011年9月23日讨论批准,决定给与其开除党籍的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9月23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后向区纪委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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