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贷款条件

发布时间:2017-06-05 11:24

根据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颁布的《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必须满足公积金贷款条件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同时还必须提供相应资料及按照规定流程办理方可。下面小编给大家具体介绍。

青岛公积金贷款条件

青岛公积金贷款条件

1、贷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贷款人为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3、贷款人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且连续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4、贷款人申请贷款时候,贷款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

5、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6、具有购房合同/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7、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8、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9、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

10、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不得为其配偶;

1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12、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五年;

13、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

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1、首套住房:商品房30%,二手房40%(二手房10年以上房龄,房龄每增加五年,首付比例提高10%);

2、二套住房:60%。

贷款资料:

1、贷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贷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3、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4、房地产评估报告(购买再交易住房需提供);

5、购房首付款发票/收据;

6、收入证明。

青岛公积金贷款流程:申请-审批-签订-放款

1、贷款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公积金管理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

2、管理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申请人公积金缴存情况、历史贷款情况进行审查;

3、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应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等相关方签订借款合同。组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还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4、合同签订后,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5、公积金中心收执抵押权证后,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下列情形之一公积金中心解除借款合同

1、使用虚假资料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3、在借款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4、发生重大变故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5、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的;

6、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转让/赠与及以其他形式擅自处分的;

7、抵押物灭失、毁损或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遇政府统一征收的;

8、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法定代理人的;

9、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法定代理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的;

10、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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