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公务员离岗创业政策,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政策

发布时间:2017-03-03 15:12

如今的公务员做创业也有一系列的创业优惠政策了,但是离岗做创业又有哪些政策呢?小编为你带来了“公务员离岗创业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2016年公务员离岗创业政策,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政策

河北出台政策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离岗创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着力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进一步激发人才活力,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强大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改革人才管理体制

(一)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全面清理不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政策法规,清理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优化整合各类人才项目和专家称号。推进人才管理服务市场化社会化,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人才选聘、培训、测评等技术性工作向专业组织和服务机构转移。

(二)给用人主体足够的自主权。改进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保障政策不变的基础上,按规定推行“四自一特”管理办法,自主确定编制控制数、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和所属院所、自主设定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聘用、自主选人用人,实行备案制管理;用人单位对优秀人才可特设岗位,实行协议工资等分配形式,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科研院所可在核定机构编制限额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调剂使用编制,实行高层次人才周转编制制度。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

(三)实行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制定符合人才创新规律特点的科研项目管理和审计办法。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的技术管理决策权,可由其自主确定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赋予更大的选人用人权,可根据科研需要自主组建团队选聘人员;赋予更大的经费支配权,将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到承担单位,由其自主使用科研经费。

三、创新更具吸引力的人才引进机制

(四)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健全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若干措施。积极引进院士,驻冀工作的省财政给予每人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0万元安家费;积极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高层次领军人才,每人给予200万元至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00万元安家费。实施“外专百人计划”,参照国家“千人计划”高层次领军人才标准落实支持政策。对海内外顶级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省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省财政给予500万元至2000万元支持资金。对引进特殊人才和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支持。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前期介入支持制度。

(五)加大柔性引才力度。发挥协同发展优势,以京津为重点,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通过挂职兼职、技术咨询、周末工程师等方式,柔性汇聚国内外人才资源。支持人才带科研成果在我省转化落地,来冀工作不计时间长短,视业绩贡献可与省内人才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为我省提供智力服务的高层次人才,省财政视贡献情况对用人主体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的引才补贴。各级政府每年组织开展招才引智活动,把人才引进工作列入出国出访团组任务。各类行业协会、科技社团等社会组织发挥好招才引智作用。将河北人才网打造成招才引智的官方门户平台。设立“全民引才伯乐奖”。

(六)激发企业引才聚才动力。制定支持企业引进人才的政策措施。对企业整建制引进的创新团队,在平台建设、科研项目等方面优先支持,即时受理,不受指标限制。对企业从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依据成果产业化程度可给予企业奖励资助。企业用于招才引智的投入包括薪酬等支出实行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才专项投入成本视为当年利润考核。企业从省外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国家、省高层次人才,省财政给予企业30万元至50万元奖励资助。

四、完善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培养机制

(七)强化领军人才和团队培养力度。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模式,集中力量打造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形成与河北发展相契合的重点学科体系。完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制定鼓励企业、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人才的支持措施,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深入实施各类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制定分类培养支持人才成长的措施。对成功入选院士等国家高层次人才的,省财政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资金。

(八)壮大创新型企业家和“燕赵工匠”队伍。实施万名创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研究制定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创新民营企业家队伍培养方式,推进与国有企业双向挂职,组织海外培训考察,开展创业导师帮带工作。实施“百万燕赵工匠培养支持计划”,打造一批高水平职业教育集团,建设特色鲜明的职教园区。加强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

(九)促进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强化对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深化拓展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在各类研究资助计划中设立青年专项,重大科技项目申报适当提高科研团队的青年人才比例。探索实行合作导师制和创新研究助手制等方式,加快青年人才培养成长。深化拓展“名校英才入冀”计划,吸引名校毕业生来我省工作,省市财政5年内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房租补助。

五、改进人才评价激励办法

(十)深化人才分类评价和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制定人才分类评价办法,基础研究突出同行学术评价,应用研究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突出社会评价。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省属骨干本科院校和科研单位、有条件的省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可自主评审主系列正高级及以下职称,有硕士授权的普通本科院校可自主评审主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结果报省职改办备案。紧缺急需和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可实行高级职称直评直聘制度。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可试行职称自主评聘。探索体现职业教育特点的高职院校自主评审职称办法。

(十一)加大科研成果转化激励力度。赋予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除事关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行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高校、科研院所可以协议方式,进一步将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授予研发团队。探索科研成果产权化,引入科研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建立健全成果转化激励分配机制。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科研团队所得不低于70%。鼓励人才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收入与成果转化收入同等对待。

(十二)释放博士后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潜能。支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成果转化基地建设,鼓励自然科学研究和产品开发应用类博士后到我省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高进站博士后工作补助,鼓励博士后到企业挂职,领取相应报酬。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支持建立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优秀创业项目由当地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经费。

六、构建合理顺畅的人才流动机制

(十三)破除人才流动障碍。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通过直接引进、公开选拔、聘任、挂职等办法,畅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流动渠道。对引进人才原在省外获得的专家称号、专业技术职务予以相应承认。非本人原因未能从原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的人才,经调查认证后兑现相关待遇。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流动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十四)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离岗创业。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在冀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档案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正常晋升。期满重返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到企业兼职,可按规定领取相应报酬或奖励。鼓励党政机关优秀人才按照组织批准、个人自愿、双向选择原则,离岗到企业兼职,支持企业发展,不在兼职企业领取任何报酬和投资入股,离岗期限3年,机关原待遇不变。允许党政机关优秀人才按规定辞职领办企业或自主创业,做好社保、职称评聘等接续工作。

(十五)促进人才向开发区、基层一线和艰苦地区流动。推进开发区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鼓励支持开发区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扩大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试点。弘扬李保国精神,鼓励专业技术人才为基层一线和艰苦地区提供服务,服务期间提高基层补助,符合晋升上一级职称条件的可不受岗位设置限制直接评聘职称。实施人才精准扶贫行动计划。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适当提高基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补助标准。

七、建立京津冀人才一体化发展机制

(十六)推进区域人才协同发展。按照“互为所用、融合提升、实现多赢”要求,围绕我省“三区一基地”发展定位,与京津一起制定实施京津冀人才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进三地人才协同发展。健全完善京津冀人才工作协调机制,搭建人才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在京津设立研发中心、孵化器,吸引京津高校、科研院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中试基地。建立区域资源共享的京津冀专家人才库、科技成果库、需求信息库。推进区域人才评价标准和资格证书互认制度。推动区域口岸过境免签政策互联互通,对部分国家人员实施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

(十七)实施区域特色人才工程。大力实施冬奥人才计划。推进我省冰雪运动、专职救护、雪场建造维护、场馆运营等体育产业人才队伍建设。依托张承地区自然资源与环京津区位优势,培养聚集一批健康、养生、养老、旅游等方面的技术技能人才和管理人才,推进生态休闲、健康养老社区等特色产业发展。深入实施“引智共建蓝天计划”,加强京津冀区域环境人才交流合作。

八、健全服务人才发展保障机制

(十八)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各类人才资金,各级财政设立人才发展专项,完善人才资金管理使用评价机制。实施重大建设工程和项目,合理安排人才开发培养经费。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发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研究制定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加大人才投入的政策措施。

(十九)给予人才创新创业平台要素支持。打造高水平技术创新和中试平台,支持建设一批科学家领衔的新型产业研究院。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自主或产学研用合作建设研发机构。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财政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人才团队建设资金。各设区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依托开发区建设功能齐全、服务完备、各具特色的高层次人才生态型创新创业园区。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预留土地指标,专项用于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成果转化,确保项目带土地指标直接落地。

(二十)推行人才服务“绿卡”制度。加强人才服务窗口建设,省市两级设立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建立高效便捷的线上线下人才服务模式。全面推行河北人才服务“绿卡”,为人才在落户、子女入学、社保、医疗、住房、乘车等方面提供便利。组建人才服务专员队伍,协助解决人才个性化需求。将外籍人才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服务纳入“绿卡”服务范围。

九、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二十一)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统一领导,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和工作规则,建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人才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专门人才工作机构,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上予以明确和保障。理顺党委和政府人才工作职能部门职责,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列入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

(二十二)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研究制定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以人才投入强度、人才数量素质、人才成果贡献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将人才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重要内容,列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三)加强对人才的关心关爱。建立领导干部直接联系人才机制,实行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发挥新型智库作用。健全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一线人才医疗保健制度。实行人才荣誉激励制度。建立人才工作常态化宣传制度,加强优秀人才典型宣传,营造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氛围。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因地制宜,积极改革探索,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制定实施细则,推动相关改革措施和工作任务的落实。

五大政策支持科技人员离岗创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总理说了,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开展成果转化。

会议认为,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尽快形成新的生产力,对于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会议确定,鼓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并享受以下政策,以调动创新主体积极性。

一自主决定转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需审批或备案。鼓励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成果。支持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二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主要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科技成果转移和交易价格要按程序公示。

三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50%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开展技术开发与服务等活动,可依法依规获得奖励。在履行尽职义务前提下,免除事业单位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四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开展成果转化。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鼓励企业采取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实施成果转化。

五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加快向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完善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措施。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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