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事件

发布时间:2016-12-27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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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事件

UCDOS诉UC浏览器侵权

2012年,UCDOS诉UC浏览器侵权被判败诉,法院为何认为UC浏览器未侵犯UCDOS享有的UC商标专用权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有哪些?

案情简介:

中科希望公司于1997年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上注册了“UC”商标,此后在“UCDOS”系列软件开发工具包以及与他人订立的软件销售合同中使用“UC”商标。优视公司则享有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以及第38类“电视广播、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商)、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范围享有“UC”商标专用权。

中科希望公司认为优视公司提供的“UC浏览器”等网站产品、用户移动终端“UC浏览器”所提供的软件升级服务、软件备份恢复服务、UC客户中心提供的软件咨询服务以及包括U点、UC皮肤、手机阅读等增值服务中所使用的“UC”字样,侵犯了其享有的UC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科希望公司与优视公司享有各自类别的UC商标专用权。中科希望公司提出的优视公司对“UC”字样的使用行为,或者将“UC”与“浏览器”等中文字结合使用,属于对自身业务或产品的描述性使用,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或者仅使用“U”,与“UC”无关,或者无证据显示如何使用“UC”标识。并且,中科希望公司与优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不仅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均不相同,相关公众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也不会存在关联性联想,造成混淆。法院据此驳回了中科希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法院判决中科希望公司败诉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1、《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百度在线告百度烤肉商标侵权

深圳人熟悉的“百度烤肉”和知名的IT公司百度在线有什么关系?这个曾引发很多人好奇的问题最终让百度在线憋不住了。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诉称:近年来,百度在线公司发现国内多个城市均开设有数量不等的名为“百度”的烤肉店。经过调查发现,这些烤肉店属于深圳市亿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百度”),是其加盟店。而亿百度及其加盟店都使用了包含“百度”文字的字号,在其招牌、菜单和经营场所的装潢上,也使用了“百度烤肉”的文字标识,并存在突出使用“百度”文字标识的行为。

百度在线认为,深圳亿百度公司的行为误导了公众,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将深圳亿百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孙璐明、深圳市名家百度烤肉店及该店投资人宋玉霞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在媒体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百度在线公司经济损失1104.24万元,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4万元,并判令四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百度烤肉的律师认为,深圳亿百度公司注册的百度商标是第43类,属于餐饮业的商标,这和百度在线公司注册的第42类百度商标并不属于同一类别,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而且百度烤肉也曾于五六年前花5000元在百度在线做过推广,那时百度在线公司就已经明知百度烤肉的存在,却没有及时对商标权提出异议,现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不属同一类算不算侵权

根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

(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标识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十)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也就是说,在不同的品类中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一般不属于侵权行为。但是,如果对方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即使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用于其他品类,只要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也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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