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范文怎么写

发布时间:2017-06-21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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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什么是判决书?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范文一

原告曹xx,女。

被告张xx,男。

原告曹xx诉被告张xx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曹xx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同日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送达原告,于2010年4月24日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送达被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xx诉称:被告张xx2007年至2008年间,以买东西为由多次从原告处拿走商品却未付款,一年多来已累计欠款3000元整。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故形成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3000元及利息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xx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曹xx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钱的事实。

被告张xx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被告张xx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在一审期间的抗辩等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认定。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张xx2007年至2008年间,以买东西为由多次从原告处拿走商品却未付款,一年多来已累计欠款3000元整。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为此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曹xx与被告张xx之间的纠纷属于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提供商品,被告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被告逾期未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xx欠款3000元及利息100元。 若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张xx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x

审 判 员 郑xx

人民陪审员 侯 x

二O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xx

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范文二

原告张x,男。

被告王xx,男。

原告张x诉被告王xx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称:2007年3月16日,被告在经营瓷厂期间赊购我原煤,价值25000元,由其给我出示欠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故来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5000元,并支付滞纳金。

被告王xx缺席无答辩。

原告张x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欠条一份,证明被告王xx欠原告货款25000元的事实。

被告王xx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本院审查,原告所提供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可作定案依据。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6年被告在经营瓷厂期间,原告分6次给被告送原煤,价值25000元,被告于2007年3月16日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煤款(2006年)25000元整,二万伍仟元整.2007.3.16号.王xx。”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以被告对该货款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并支付滞纳金。

本院认为:被告王xx向原告出具欠据推拖不还货款是导致本案诉讼的主要原因,本案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和对原告诉求的认可,故被告应偿还此债务及滞纳金,滞纳金应从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王xx给付原告张x货款25000元及自2009年7月15日(原告起诉之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滞纳金。

本案诉讼费用800元,由被告王xx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王 旭 光

人民陪审员:朱 xx

人民陪审员:时 xx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李xx(代)

民事判决书的格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思)。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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